时间:2020-05-12 作者:陆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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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央預算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經費撥款手續,根据財政部和中国人民銀行总行8月2日的联合通知,将現在的現款划撥改变为凭限額撥款,幷从今年11月开始实行。現在我就这問題談談个人的一些看法,供同志們参考:
首先我們談談为什么要改变撥款手續。我們知道目前財政部对中央級单位預算机关經費的撥款方法,是每月按单位預算机关的申請,将中央金庫存款撥到各主管部門,再由各主管部門用汇款方法逐級轉撥到基层用款机关。这种預算撥款方法,在国民經济恢复时期是起了一定作用的;但是随着我国經济、文化建設事业的迅速发展,这种預算撥款方法,已日益显得不合适了。它的缺点主要是:(1)經費从財政部、主管部、各級主管机构用現款汇撥到基层用款机关,需要一个时間,这个时間快則要三、五天,慢則要十几天,預算資金在途旅行的时間长,机关用款不便。(2)預算撥款一月一撥,而机关用款則是陆續支出去的,因此,机关經常都有一部分資金存在銀行待用。这样就会使相当一部分預算資金分散到各个机关。(3)財政部对主管部每月撥款一次,主管部及各級主管机构每月汇款一次,使主管部、銀行和財政部都感到事务頻繁。
为了克服上述缺点,改进中央級經費撥款手續,采用限...
中央預算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經費撥款手續,根据財政部和中国人民銀行总行8月2日的联合通知,将現在的現款划撥改变为凭限額撥款,幷从今年11月开始实行。現在我就这問題談談个人的一些看法,供同志們参考:
首先我們談談为什么要改变撥款手續。我們知道目前財政部对中央級单位預算机关經費的撥款方法,是每月按单位預算机关的申請,将中央金庫存款撥到各主管部門,再由各主管部門用汇款方法逐級轉撥到基层用款机关。这种預算撥款方法,在国民經济恢复时期是起了一定作用的;但是随着我国經济、文化建設事业的迅速发展,这种預算撥款方法,已日益显得不合适了。它的缺点主要是:(1)經費从財政部、主管部、各級主管机构用現款汇撥到基层用款机关,需要一个时間,这个时間快則要三、五天,慢則要十几天,預算資金在途旅行的时間长,机关用款不便。(2)預算撥款一月一撥,而机关用款則是陆續支出去的,因此,机关經常都有一部分資金存在銀行待用。这样就会使相当一部分預算資金分散到各个机关。(3)財政部对主管部每月撥款一次,主管部及各級主管机构每月汇款一次,使主管部、銀行和財政部都感到事务頻繁。
为了克服上述缺点,改进中央級經費撥款手續,采用限額撥款是完全正确的,因为,改用这个办法之后,有以下几点好处。第一,限額不是現款,撥付限額幷不影响預算資金的实际收付,并且限額还可以指定起支日期,預先下达,这就保証了机关及时用款,也解决了年末預付下年經費的問題。第二,由于限額每季只分二次撥付,財政部的撥款事务,銀行的汇款事务,机关的領款、撥款事务,可以大大减少,从而就可騰出时間来研究問題改进工作。第三,由于撥款限額只是給予各机关可以向銀行支錢的一个額度,幷不是現款,因而避免了預算資金在汇撥过程中的在途旅行;也避免了相当一部分預算資金的分散。
中央級經費撥款采用限額撥款的方法,是将現在按月撥付現款的方法改为按季分二次撥付限額。各机关凭財政部核定的用款限額通知,在各級人民銀行开戶支用。它的具体做法,在財政部、中国人民銀行总行所发的有关文件中,已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这里不再贅述。現在我想就改进經費撥款手續中的几个問題来談談。
1.关于每季度第一次申請用款限額的时間問題:主管部門对每季第一次用款限額的申請,規定应在季度开始前12天送到財政部,这較原来規定季度經費用款計划送达財政部門的时間还早二天。这主要是为了使各机关的下季度用款限額能在下季度开始前轉撥到基层用款机关,以便利机关及时用款。与此相适应,季度經費用款計划送达財政部的时間,自然也就要提前二天。
2.用款限額为什么每季要分二次申請和核定?旣然为了簡化事务,又为什么不改为每季一次呢?这是因为:每季分二次核定用款限額可使財政部、主管部和上級机关核定或轉撥每季第二次限額时,有可能根据机关上季度会計报表办理撥款,从而貫彻执行按照事业进度和前期資金运用情况撥款的預算撥款原則,同时也促进了各机关的会計报表及时地正确地报送;因为用款限額申請書和季度經費計划是同时送达財政部的,財政部在核定每季第一次用款限額时,只是根据机关所送經費用款計划草案經过初步审核后核定的,当时經費用款計划还沒有最后核定,所以季度的用款限額也不可能全部一次核定。
每季第一次用款限額是按季度經費用款計划的70%撥发的,各机关可以根据这个限額按照实际需要和用款緩急,安排季度的开支。但是为了避免用款前松后紧,造成浪費,基层用款机关必須切实注意正确的安排季度的开支,并希望上級机关予以經常监督,厉行节約,反对浪費。
3.用款限額旣然不是現款,为什么还要扣上季度的限額結余呢?因为季度經費用款計划是按照本季度行政、事业用款需要編列的,完全可以保証需要,所以上季度的限額結余应該扣撥。有人說限額不是現款,撥出多一点也不要紧。固然限額不是現款,但是財政部在撥出限額以后,也必須随时在国家金庫中保留若干資金,以备財政部于机关用款后,定期与銀行結算,如果財政部撥出的限額多了,机关的限額結余多了,財政部当然也得多保留一些款。財政收入是有限度的,如果这个季度某方面經費多撥了一些,其他方面的用款就得少些,这样就会影响其他該办的事业及时进行。同时把过多的、不是立即需用的限額放在基层用款机关,对基层机关来說也是不必要的。因此上季度的限額結余应該扣抵下季撥款。
4.預撥下季度的限額为什么本季度只能轉撥,不得提前支用?用款限額是根据季度經費用款計划核定的,而季度經費用款計划又是平衡季度財政收支的依据。如果該在下季度花的錢提前在这个季度花出去了,而收入則要到下季度才能收进来,这当然是会影响季度財政收支平衡的。所以預撥下季度的限額,本季度不能提前支用。这一点,希望各机关应該作为一条財政紀律来遵守。
5.用款限額旣然財政部核定到“款”,为什么轉撥时要列明“項”?这主要是为了使收到限額的机关知道上級机关撥来的限額的用途。过去有些基层机关曾反映,因为上級机关撥款不指明用途,往往收到以后不便使用。但是指明用途也不能过細、过死,为使基层机关既知道上級撥款的用途,又能对資金运用有一定的灵活性,所以轉撥限額应列明到“項”。基层机关記載限額收付和支用的明細帳(即核准經費明細帳)也要按“項”設戶。
6.限額撥款方法开始試行、用款限額戶开立以后,对原来的預算存款戶怎样处理?按照規定,原来的預算存款戶,在1957年可以暫时保留,对余留的存款在試行限額撥款以后,也仍可繼續使用;但为了尽早地結束預算存款戶,要尽先使用;新的用款限額要在存款用完以后,才能支用。存款一經用完,預算存款戶也要随即注銷。如果原来的預算存款到年終也沒用完,就必須繳回。
用款限額戶和預算存款戶在短时期內同时幷存的方法,只是为了便利机关用款和使預算存款戶的逐漸結束。此时,上級不应再对下級机关撥付現款。各主管部、局和其他本身不办理預算支出的机关,其預算存款的余額,最好在試行限額撥款以前撥到基层用款机关去,如果因为存款过多,或者因为即将試行限額撥款,不願意再下撥的,也可以繳回。
7.为什么要强調对帳?試行限額撥款以后,各机关的經費开支就直接凭限額向开戶銀行支取了。但是限額支用数是由銀行和机关各自分別按系統上报的,而銀行的报告是不分預算科目,不分机关,只报各机关在全国各地銀行支用限額的一个总数,这个总数內包括上千个机关的用款数,如果一旦財政部将各机关会計报表中的銀行支出数汇总起来和銀行数字不符,再要檢查出来錯在那里,就很困难了。因此机关和銀行必須每月对帳;季度末机关幷应根据銀行抄帳单将銀行尙未付款的跨月支票和单位尙未入帳而銀行已經减少了限額支用数的因素(如外地汇回暫付款等)調整帳务。以便各机关季度会計报表的銀行支出数和銀行报告相符;年度終了双方幷应签証对帳单,以保証机关、銀行双方数字的完全一致。为了作到国家預算季度执行情况的正确反映和国家决算数字精确可靠,机关、銀行都必須按照規定作好月份和年度的对帳工作。年度对帳单的签証,一定要按期正确完成。
8.关于1957年經費撥款的結算問題。1957年是新旧撥款方法交替的一年。虽然1957年各机关經費是通过二种不同的撥款方法取得的,但年度撥款的淸算方法,也并不比往年复杂多少。1957年的年度撥款数应該是1一10月份的撥款数加11—12月份的限額支用数。从单位会計来說,因为用款限額的撥入是仍用130中国人民銀行經办預算撥款科目或0.81上級机关撥入經費科目記載的,所以在年末預算存款用完,060預算存款科目余額消灭,和年末用款限額結余注銷,050核准經費科目結平以后,1957年預算撥款的年度撥款数也仍是130中国人民銀行經办預算撥款科目或0.81上級机关撥入經費科目年末余額减年初数,当然对用多余材料抵充撥款和所屬机关隶屬关系的改变等其他增加或减少撥款科目余額和冲銷年度預算支出等因素应該剔除。这样1957年各机关的年度汇总决算的銀行支出数也就仍应該等于“預算撥款增减分析表”中的本年撥款数,如果不相等,就說明銀行支出数計算还有問題,就应該立即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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