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5 作者:陶省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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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从1952年初,建立國营企業提取企業奬励基金制度以來,全國國营企業和地方國营企業已經提用了近十億元的奬金。这种建立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的奬励制度,無疑地会使廣大职工群众更深切地体会到國家利益和本單位利益以及个人利益的一致性,从而進一步提高了他們对社会主义建設的積極性。可以肯定,这种制度是必要的。但是,現行的“提用企業奬励基金臨时規定”,也还存在着几个比較重大的問題,現在我就以这几个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大家指正。
(一)关于提取奬金的条件問題
1953年11月中財委頒發的“提用企業奬励基金臨时規定”(以下簡称現行規定)中,只規定工業企業在完成了生產总値計划(其它部門为基本業务指标)、利潤和利潤上交計划后,就可以提取奬金。当时因限于計划水平,未能全面的規定更完善的提奬条件。但是,随着計划工作水平的提高,國家就应当督促企業更全面的去完成計划。因之企業奬励基金提取条件也就应当适当提高。根据目前条件,个人認为規定如下提奬条件是比較切合实际的:(1)完成商品產値(非工業部門为基本業务指标);(2)完成指定的品种計划(因为各部門的計划条件不同,有些產品虽非國家規定的主要品种,但对...
自从1952年初,建立國营企業提取企業奬励基金制度以來,全國國营企業和地方國营企業已經提用了近十億元的奬金。这种建立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的奬励制度,無疑地会使廣大职工群众更深切地体会到國家利益和本單位利益以及个人利益的一致性,从而進一步提高了他們对社会主义建設的積極性。可以肯定,这种制度是必要的。但是,現行的“提用企業奬励基金臨时規定”,也还存在着几个比較重大的問題,現在我就以这几个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大家指正。
(一)关于提取奬金的条件問題
1953年11月中財委頒發的“提用企業奬励基金臨时規定”(以下簡称現行規定)中,只規定工業企業在完成了生產总値計划(其它部門为基本業务指标)、利潤和利潤上交計划后,就可以提取奬金。当时因限于計划水平,未能全面的規定更完善的提奬条件。但是,随着計划工作水平的提高,國家就应当督促企業更全面的去完成計划。因之企業奬励基金提取条件也就应当适当提高。根据目前条件,个人認为規定如下提奬条件是比較切合实际的:(1)完成商品產値(非工業部門为基本業务指标);(2)完成指定的品种計划(因为各部門的計划条件不同,有些產品虽非國家規定的主要品种,但对人民生活來說,却迫切需要,故究应完成那些品种,不作硬性規定,可由各部門根据当时当地的需要,自行具体指定);(3)完成降低成本任务:(4)完成利潤計划及利潤上交計划。
有人認为,提高產品質量是目前一个重要的問題,应該將完成產品質量指标,列为提奬条件之一。个人認为,由于目前國家还未規定統一的產品質量考核依据,如果把完成產品質量指标列为提奬条件,在执行中是会發生困难的,故不宜列为提奬条件。但是为了促使企業提高產品質量,企業主管部門在核定企業利潤上交任务时,將企業因提高產品等級或减少次品廢品損失而增加的企業積累考慮進去,以弥补这个缺陷。
有人主張將加速流动資金周轉指标列为提奬条件之一,或者主張在完成了上述指标之后,可以加提百分之几的奬金。加速流动資金周轉的确会帶給國家很多好处,但是目前对加速資金周轉还缺少一个科学的考核标准,如貿然規定,会使执行时產生很多困难,故以暫不規定为宜。
(二)根据什么來計算奬金的問題
三年來,实踐表明,执行現行的提奬办法,各部門、各企業之間存在嚴重的苦乐不均現象。
我們知道,各企業部門之間、各企業單位之間、利潤率高低懸殊很大。以部門的平均利潤率來看,电力部門的利潤率稍高于重工業部門。但重工業部門的利潤率比煤炭部門高2.7倍,比建筑安裝企業高12倍,比地質勘探部門高19.6倍。即使在同一部門的企業之間,利潤率也是有高有低。例如:同样一噸鋼,鞍鋼的利潤比全國其它鋼鉄公司的平均利潤高三倍;天津鋼厂每人每年实現的平均利潤比龍烟鉄礦高154倍。在煤炭部門由于地区不同,利潤懸殊的情况更为嚴重。例如撫順每噸煤的利潤比淮南煤高兩倍多;而鶴崗煤不僅沒有利潤反而有計划虧損。
產生以上利潤高低懸殊的原因,是否完全是企業的主覌因素呢?不是的。大部分是客覌的因素。主要是由于:
(1)我國的价格設計,產品的利潤不是完全按这一產品所化劳动量的大小來确定的,而是考慮到利潤在那些部門实現,对經济核算上較为方便來确定的。例如鉄礦和煤炭部門,因为他們的產品是冶煉厂或火力發电厂的原料,因此他們的利潤,國家或主管企業部門有意識的予以压低,讓它們的一部分利潤在冶煉部門或电力部門來实現。
(2)有些企業的利潤,國家規定的就比其它部門較低。如建筑企業和地質勘探單位就是如此。
(3)我國近年來逐步推行國家、部、局統一規定的調撥价格,即同一种產品全國的出厂价格都是一律的。但是全國各企業之間,生產規模的大小、技術設备的先進和落后、管理水平的高低各不相同,因此必然会產生利潤不平衡的現象。
因此,依据利潤的大小來計提企業奬励基金,必然会造成苦乐不均的現象。
在現行規定中,为了防止各部門之間、企業之間过分苦乐不均的現象,还規定了提奬的最高和最低限額。这个限額虽然起了一定的調節作用,但也發生了一些副作用。因为企業利潤的逐年上升,使大部分企業从計划利潤中提取的奬金已超过了最高限額,因此实际上都已不再是按計划利潤來提取,而是按工資总額的12%或10%來提取了。有些利潤低的部門总是算不到最低的限額,因此仍按最低的限額計算。例如鞍山鋼鉄公司从計划利潤中提取3.5%的奬金,即比按共工資总額的最高限額計算的奬金还高兩倍多。由此可見,現行提奬办法已不能鼓励企業去爭取超額完成計划,相反的引起了职工群众的不滿,妨碍了他們的積極性。
根据以上情况來看,目前按計划利潤的一定比例來提取奬金的制度,必須考慮修改。到底如何修改呢?大致有以下几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仍按計划利潤來計提,國家只对各主管部門根据平衡合理的原則,規定一个綜合的提取比例,然后由各主管部門根据各企業間的具体情况,規定不同的比例。其优点在于提奬和企業实現的利潤相关联,可使企業更关心企業利潤的大小,并力爭提高贏利水平。其缺点是:
(1)由于部門之間、企業之間利潤水平極不一致,因此为了求得平衡合理,势必要每一个部門和每一个企業都規定一个比例,結果是利潤高的企業提奬比例訂的低,利潤低的企業反而規定的高,而且高低之間相差很大。这不僅不勝其煩,而且也不易向职工群众解釋清楚,容易造成誤会。
(2)由于价格变动、稅制变动、企業產品的品种变化、建筑企業的定額修改等等,都会影响企業利潤,因而势必要常常調整提奬比例,否則又会失去平衡。
(3)利潤水平的增長快慢不一,因此又会產生新的部門間或企業間的不平衡。此外,由于新產品的利潤一般較低,便会使企業不積極去从事新產品的試制和生產利潤較小的產品。
第二种方案:按成本的節約額來計算。这种方法可以刺激企業節約原材料、燃料、电力消耗,提高劳动生產率,同时还保留了第一种方案的优点,并可避免第一种方案的缺点。但是这个方案也有缺点:
(1)部門門之間、企業之間降低成本的客覌条件和可能性不完全一样,如礦山开采業、林木采伐業往往成本降低的很慢,甚至有时会逐年增大。因为坑道越挖越深,木材越采越远,有些成本項目即相对的增加。有的部門耗用材料和劳动力較多,降低成本的可能性就大,反之就会小。例如水力發电厂和建筑企業降低成本的可能性顯然是不能相提并論的。如按節約額來計算奬金,則水力發电厂和礦山开采業、林木采伐業会提的很少,或甚至沒有奬金可提。
(2)降低成本和提高質量之間如掌握不好,即会產生盲目追求降低成本而忽視產品質量的偏向。
第三种方案:在完成提奬条件以后,各类企業可按工資总額从計划利潤中提取不同比例的企業奬励基金,此外在实現的超計划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超計划利潤奬金。对超計划利潤奬金部分,因目前計划不完全准确,还存在很多客覌因素,因此还可規定一个最高限額,以免產生新的不平衡。这个方案的优点是:
(1)提取奬金占工資总額的比例,可以根据企業不同类別,分別規定統一的比例,这样旣能徹底解决苦乐不均的現象,又能使制度簡明易行和穩定少变,而且还可以体現按劳受奬的原則。
(2)这样規定不論那个企業,都可以提取超計划利潤奬金(計划虧損單位的减少虧損,亦可視同超計划利潤),这样不僅可以大大的鼓舞企業去完成國家計划,而且努力去爭取超計划利潤。
这个办法的缺点是:它对于降低成本方面,在当年是起着一定的刺激作用,因为規定要完成降低成本計划才能提奬,若超計划節約則还可提取超計划利潤奬金,但是到了下年,則因为这些已取得的成績已納入了計划利潤,而計划利潤則是按工資总額提取一定比例的奬金,故不像上述兩种方案那样可給企業以更大的刺激。
对这个方案可能会產生下面几个問題:
(1)会不会影响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会不会影响新技術的利用?
个人認为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主要是取决于國家的基本建設投資的方針,而不是靠奬励所能解决的。过去机械化程度高的新建、擴建企業,由于利潤提高而多得了奬金,一些机械化程度低的企業的职工就說:國家投資是全民的財產,積累这些資金,有我們一分的力量,而國家决定投資在这些厂是对的,但这些厂多得奬金是不太合理的。
在改为按工資总額提取奬金后,是否会削弱企業对改善設备、采用新技術的積極性呢?不会的。因为企業为了提取計划利潤奬金,为了取得更多超計划利潤奬金,是会積極設法改進技術組織措施和采用新技術的。
(2)会不会使企業增大工資开支,对提高劳动生產率不利?会不会使企業不关心成本降低?
个人認为企業决不会因为要多提奬金而多用工人。因为工資的支出有劳动計划控制,同时降低成本任务的完成已作为提奬条件,如果工資超支了,就会影响成本計划的完成,就不能提取奬金,因此任何一个企業也不致于采用这种殺鷄取蛋的办法,來多提奬金。这个顧慮是不必要的。
(3)会不会变成第二个附加工資?
按工資总額來計算奬金,只是一个方法,其形式虽和附加工資一样,但其实質是不同的。因为附加工資不管計划是否完成,总是要提用的,而企業奬励基金則不然,不完成計划即不能提取,用途上亦有所不同。而且企業奬励基金不僅僅根据工資总額來計提还可以自超計划利潤中提取。因此仍旧可以起到鼓励企業完成和超額完成國家計划的作用。
根据以上三种方案的比較,个人認为第三种方案还是利多弊少,是可行的。
(三)关于擴大企業負責人、主管企業机構和各部部長的权限問題:
(1)关于考核計划完成与否,应該調整的客覌因素問題。提取企業奬励基金必須完成有关的各項國家計划,但在計划执行过程中又会發生很多客覌因素,使計划不能完成或虽完成但影响了实現利潤数額的多少。这些都会影响到企業能不能提取奬金或提奬的多少。因此在現行規定中的第四条具体規定了可以調整計算的四个因素(詳見原規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应該調整的客覌因素是很多的,决不可能用四个因素來槪括,故在審核时發生了很多糾紛。因此現行規定第四条就需要修改,即只能原則地規定在考核提奬單位各項計划指标的完成情况时,应当把非本身努力所得的成果和非本身过錯所造成的損失加以調整,并报請上級主管机構或主管部門核定。这样規定的好处,首先由于授权給主管机構去核定調整的各項因素,可使主管机構或主管部門去深入及时地考核基層企業提出的意見,从而使計划执行中存在的問題,由主管机構督促企業或由主管机構本身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切实改善。其次,可以使調整因素处理的更切合实际,克服財政部門的主覌主义作風,并且也可减少財政部門的許多事务工作。
(2)國家授权各部部長灵活处理企業提奬問題。根据現行規定,企業不符合提奬条件,就不能提奬,但往往有些企業虽沒有完成生產計划,可是企業是經过很大的努力,或虽然是因为企業一时的过錯,但經过企業預導人提出了改進措施以后已有顯著的改進。如某企業因試制新產品任务艰巨,虽經努力而未獲成功,或者虽然成功,但已影响了全部商品產值的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到年終企業不能提取奬励基金,則于情不合,同时也会影响职工的積極性,而且企業的一些福利設施和开支,也要迂到一些困难。为了照顧某些特殊情况,个人認为必須授权各主管部的部長加以灵活处理。就是說,可視具体情况有权批准提用一部分企業奬励基金。
(3)每季預提和全年应提奬金的批准权問題。在現行規定中,規定企業季度預提的奬金,要在季度会計結算报吿,層报主管部門審核匯轉同級財政机关核准后,才能全部預提該季度的奬金,但在年度决算批准前,各季实际动支数不得超过各該季度預提数額的75%。年度决算核准后,应按全年核准数清算,多提者交回或移抵下期应提数,少提者补提。这样規定存在以下三个問題:①即使会計报表如期报送和審批,則經过財政部門批准后才能动支的季度預支,要存季度后100天。至于年度决算的批准要在年度后160天。这样顯然使企業不能及时支用奬金,失去了奬励的及时性。②在年度决算批准前,每季預提奬金的25%,要一直積压到年度决算批准,即年度以后160天,才能动用,使資金長期積压。③季度預提和年度提用权,都要由財政部門批准才能算数,因此就大大的削弱了各主管企業机構和主管企業部門管理企業的積極性。因此个人認为,如企業已达到了規定的提奬条件,可以預先提取和使用本期应提企業奬励基金的75%,到年終以后,再按全年应提企業奬励基金進行淸算,多退少补。每季預提的企業奬励基金,由上級主管机構審核批准,全年应提的企業奬励基金,由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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