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1 作者:孟晔 (作者单位:国际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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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2015年1月起,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财政部门不再对网上登记信息和纸质登记信息进行事前审核。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分网站进行网上免费登记,一地登记,全国通用。这不仅意味着采购代理行业准入门槛降低、代理机构间优胜劣汰的竞争更加激烈,也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后续监管提出了较高要求。采购人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时要综合考虑其专业水平、信用状况和采购能力等评价指标。因此,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采购代理机构评价制度和信用体系,不仅为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参考依据,也可以引导行业各方主体的行为,形成公平合理、公开透明、优胜劣汰的行业管理局面,从而有效推动采购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现状分析
(一)信用评价的组织和实施
在公共采购领域中,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实施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并负责具体实施。如财政部建设“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发布全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具体由各级财政部门梳理近3年内本级作出行政处罚...
从2015年1月起,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财政部门不再对网上登记信息和纸质登记信息进行事前审核。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分网站进行网上免费登记,一地登记,全国通用。这不仅意味着采购代理行业准入门槛降低、代理机构间优胜劣汰的竞争更加激烈,也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后续监管提出了较高要求。采购人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时要综合考虑其专业水平、信用状况和采购能力等评价指标。因此,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采购代理机构评价制度和信用体系,不仅为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参考依据,也可以引导行业各方主体的行为,形成公平合理、公开透明、优胜劣汰的行业管理局面,从而有效推动采购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现状分析
(一)信用评价的组织和实施
在公共采购领域中,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实施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并负责具体实施。如财政部建设“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发布全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具体由各级财政部门梳理近3年内本级作出行政处罚类的案件信息,报送上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3年内有效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报送财政部。二是主管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委托或授权行业协会具体实施。如水利部制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从综合素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市场行为、信用记录等5个方面对市场主体进行综合评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承担招标代理信用评价工作。
两种模式对比可以发现,主管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和实施的信用评价主要是建立信用档案或对不良行为进行公告等以惩戒为主的简单评价,缺乏全面和系统的信用评价内容,这种粗放型信用评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由行业协会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专业评价,不仅符合当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行政体制改革要求,更符合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建设的实质要求。
(二)信用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设定科学的信用评价指标是构建信用体系的基础,关系到信用评价制度的发展。公共采购领域中,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主要有两种:一是以企业信用记录为主的简单指标,主要是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如《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或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等行政处罚的,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二是全面和细化的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综合素质、市场行为和信用记录等内容。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指标,并分别设置了权重,其中一级指标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市场行为和信用记录5个一级指标,18个二级指标,44个三级指标,构成了比较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
比较而言,只以企业信用记录作为信用评价指标,考察因素过于简单,评价结果不能全面和客观地反映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情况,只适合于信用建设的初期阶段。而规范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是构建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但目前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不一,有的简单分为A、B和C三个等级,有的则细化为三等五级或三等九级等。
(三)信用评价机制
我国公共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机制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建立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即“黑名单”制度。行政主管部门开设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对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对违法违规的采购代理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通过公开曝光的形式予以惩戒。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机构。随着大量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开始运用“黑名单”制度,建立违法违规企业或个人的不良记录并予以曝光,以提高其违规成本、增强法律震慑作用,填补行政管理强制力的不足。二是建立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价机构根据设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依评价结果设置信用等级,并计入诚信档案或出具信用报告。采购人可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行政机关和有关行业自律组织也可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监督管理、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两种模式中,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属于惩戒失信的单向评价机制,缺乏对守信行为的激励机制,采购代理机构只是被动守信;而信用评级制度属于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双向评价机制,可以引导采购代理机构积极主动守信,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和氛围。虽然有些部门制定了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奖惩机制,但奖惩力度不够,无法体现信用评价的公平与公正。更为重要的是,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比较有限,使得信用体系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没有落在实处。
(四)信息技术手段的使用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应用和国家“互联网+”发展战略的推进,我国公共采购领域建立了包括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在内的电子采购平台。交易平台的交易过程信息可以动态反映采购代理机构市场经营行为和代理行为,行政监督平台的监督信息可以动态反映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和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通过整合分析相关数据信息,动态反映采购市场运行状况、相关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为信用信息采集,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奠定了基础和技术保障。电子采购平台的建立,不仅可以实现公共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也为转变行政监管方式和构建信用评价体系提供了保障。目前,很多政府主管部门搭建了公共采购电子平台,对采购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形成信用档案或信用报告,对外公布评价信息并应用评价结果。各级主管部门或采购人可以登陆网站查询采购代理机构信用状况,作为选择和评价的决策性参考。但是采购代理机构信用平台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信用平台建设水平不一,征信过程中大数据的分析和挖掘还不够,未能与工商、税务、检察院、法院、银行等部门建立良好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造成了信用信息资源的浪费等。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体系的构建
诚实信用是公共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公共采购制度的基石。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可以规范代理机构行为、促进行业自律、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是公共采购信用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我国逐步取消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改革,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将在“宽进严管”新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新时期下,构建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体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一)明确政府监管定位,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
一方面,政府部门应明确组织和管理的定位,理顺采购代理机构信用体系的管理体制,制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目前,中央和地方均针对自身情况制定了不同的信用评价标准和规范,这不利于市场的流动性和企业的跨地区发展。应统一制定包括总则、信用等级及评价标准、评价程序、评价结果应用、监督管理等内容在内的管理办法,明确界定政府部门、信用评价机构和被评对象采购代理机构三方之间的权责和行为界限,防止信用评价演变为新的竞争壁垒和寻租通道,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的动态核查,严惩失信行为。另一方面,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具体实施应采用市场运作方式,积极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作为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以及行业与消费者沟通的渠道,行业协会具有熟悉行业、了解企业、掌握信息、汇集专业人才等优势,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十分重要。但行业协会不是监管部门,应明确其在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中的服务者和参与者的定位,根据政府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委托授权做好信用评价工作,不得越权行事,也不得借信用评价之名向企业乱收费借机牟利。行业协会应依法收集、记录和管理会员企业的信用信息,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应充分发挥对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支撑作用。
(二)采用科学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保障评价结果的可靠性
信用评价的目的是揭示特定的信用风险,评价重点是经济主体按合同约定如期履行经济义务的能力和意愿,而不是企业价值或经营业绩。对于采购代理机构来说,规范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不仅要考虑其基本情况,更侧重于市场行为和守信状况的考察,并应明确指标权重和评价标准。具体而言,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一是综合素质。通过企业素质信息,可以考察采购代理机构履行信用承诺的能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从业经验、财务实力、人员状况等。二是运营管理水平。主要考核采购代理机构治理结构合理性、制度建设、管理认证情况、管理层素质、信息化建设情况和创新能力等内容。三是市场行为。主要对采购代理机构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考核,涉及采购代理服务的全过程,包括专业水平、职业素质、人员配备、组织协调和采购质量等内容。四是信用记录。作为信用程度考查的一个重要依据,信用记录可以通过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行为记录表现出来,具体包括荣誉奖励情况、社会公益、行政处罚记录、失信行为记录等内容。在上述一级评价指标下,还应当设置细化的评价指标,形成对上一级指标的有效支撑,保障综合指标显示结果的可靠性和可信度。如,根据国际信用评级标准,采购代理机构信用等级可以分为“三等九级”。
(三)实行激励和惩戒双向评价机制,推进评价结果应用
在目前市场诚信程度普遍不高的情况下,把采购代理机构诚信管理的重点放在惩罚失信上,是一种现实选择。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就是增大“失信”者的利益成本和道德成本,使失信者受到经济性惩罚并使其在相当长时间内丧失交易便利。公共采购主管部门应制定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使违规标准、处罚力度等都有统一和细化的标准,规范地方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消除企业跨地区发展的壁垒。相关部门还应加强与工商、税务、金融、统计、检察等部门合作,整合和利用社会有效资源,实现信用信息对接,推广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形成信用评价结果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从长远来看,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机制也应重视激励诚信行为,将信用评价等级与现实经济利益挂钩,倡导一种“诚信创造价值”的理念。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在办理工商、税务等行政许可事项时,在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应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此外,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也应为诚信企业提供优惠或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四)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一是完善采购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信用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的自动化。平台的搭建应方便公共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记录和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库。除了开放数据接口,与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及时交换代理相关信用信息外,还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获取依法公开的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帮助利益相关方和政府监管部门从中及时获取所需信用信息,做出科学决策。二是加快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要不断探索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实现与其他信息平台的信用数据共享和信息资源互联整合,将各个信息孤岛联接起来。其中,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是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的重要基础,主要包括制定信息分类编码、信用数据格式、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规范、安全标准等。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统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制定统一的企业信用数据标准体系,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源提供单位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运用数字安全认证技术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开放和共享的等级划分,实现授权查询和深度查询的权限设置等。三是利用大数据挖掘信用信息,为征信服务提供支撑。征信工作是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级的重要环节,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深入挖掘信用信息,为评估信用提供多维度、多元化的辅助参考,助力采购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利用数据时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防止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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