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1 作者:本刊记者|★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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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调减税降费,减少政府管制,提高市场主体积极性,激发增长活力和内生动力。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相机出台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在不断完善税费制度体系的同时,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以政府收入的“减法”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和经济发展动力的“乘法”。
营改增 新税制带来发展新机遇
2016年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式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并强调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总理的庄严承诺吹响了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的“集结号”。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3月23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细则出台。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方案和实施细则本着促改革和稳增长两兼顾、两促进的原则,按照营业税税负平移的方法测算确定了4个行业的适用税率...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调减税降费,减少政府管制,提高市场主体积极性,激发增长活力和内生动力。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相机出台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在不断完善税费制度体系的同时,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以政府收入的“减法”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和经济发展动力的“乘法”。
营改增 新税制带来发展新机遇
2016年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式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并强调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总理的庄严承诺吹响了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的“集结号”。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3月23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细则出台。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方案和实施细则本着促改革和稳增长两兼顾、两促进的原则,按照营业税税负平移的方法测算确定了4个行业的适用税率;对各行业原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特定行业制定了过渡性优惠措施,从制度安排上确保所有行业总体实现减税。政策制定者的深入调研、集思广益和精心设计试点方案,为全面营改增试点顺利推开提供了关键保障。
蓝图精心绘就,行动只争朝夕。新纳入试点范围的四大行业,是增值税运行中公认最复杂的领域,是最难啃的“硬骨头”。财政部敢闯敢拼,不畏困难,以工匠精神深入细致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了试点顺利推开。建立部领导挂帅的营改增工作机制,统筹协调部内相关司局试点工作,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对企业来信反映的试点问题,亲自回信予以解答。加强培训辅导,举办了全国财政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营改增试点政策培训班,系统讲解试点政策体系,详细介绍政策制定的背景和考虑,确保政策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与此同时,上门送服务,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地方财政、行业协会、行业重点企业的政策培训,面对面解释试点政策,回答企业疑问,推广介绍前期试点企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帮助纳税人尽快适应税制转换,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因政策理解不准确、执行不到位导致税负增加。积极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开展政策培训辅导工作,打通了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2016年5月1日,随着各地陆续开出“第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营改增试点顺利推开。试点运行的是否顺利?税制转换中还有哪些问题?这些都紧紧牵动着政策制定者的目光。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14个部门组成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统筹推进试点工作。财政部强化担当,加强协调,密切跟踪试点运行情况,适时完善试点政策,部领导带队赴各试点省市调研指导,在税制转换、首月申报等关键时点向各省市派出调研督导组,协调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每日会商制度和地方财政、专员办按月上报运行情况机制,对行业主管部门、地方财政、行业协会、典型企业、各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研究应对措施,5月—10月,各地财政和专员办共报送200余篇分析报告。部际联席会议各部门发挥行业管理职能,通过本系统开展试点政策宣传、企业辅导、试点运行情况跟踪分析等工作,引导企业调整经营模式、加强内部管理等,主动适应增值税要求;根据增值税特点,及时调整完善行业计价标准、财务核算等配套措施。在掌握大量一手信息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针对试点过程中各方反应的新情况、新问题,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及时分析研究,对属于行业性、整体性的问题,及时发布补充通知,细化完善营改增试点政策;对属于个案性、临时性的问题,加强对企业的辅导,帮助分析原因,找出解决办法。
2016年5月1日以来,四大行业新办户数逐月稳步增加,截至11月30日,四大行业试点纳税人共计1069万户,比5月初的1011万户增加了58万户,每个月平均新增8万多户。2016年5—11月份,四大试点行业累计实现增值税应纳税额6409亿元,与应缴纳营业税相比,减税1105亿元,税负下降14.7%。其中,建筑业减税65亿元,税负下降3.75%;房地产业减税111亿元,税负下降7.9%;金融业减税367亿元,税负下降14.72%;生活服务业减税562亿元,税负下降29.85%。除了四大试点行业减税1105亿元外,前期营改增的“3+7”行业减税1102亿元,原增值税行业减税1180亿元,三项共计减税3387亿元。加上2016年1—4月份营改增847亿元的减税,2016年1—11月份营改增减税4234亿元。考虑到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二手房减税因素,营改增带来的整体减税已达到4699亿元,预计2016年全年营改增减税规模将超5000亿元。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对实体经济进行了大规模减税,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情况下大大增强了实体经济发展动能。同时,消除了重复征税,有效降低了分工细化过程中的税收成本,促进专业化分工、拉长产业链,催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孕育了新动能、涵养了新税源。打通了二三产业的抵扣链条,制造业企业外购服务、不动产等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在拉动服务业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制造业转型升级,实现了服务业与制造业互促共进,推动了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6年5至11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同比增幅由6.4%上升到9.4%。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后,消除了以往企业因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导致的经营行为扭曲问题,为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税制环境。在增值税抵扣机制的作用下,企业为了实现充分抵扣和充分利用税制安排的有利条件,会更加注重经营管理规范,减少暗箱操作,积聚发展的内生动力。
资源税改革 清费立税为企业减负
2016年7月1日,资源税全面改革在全国范围推开。这是继“营改增”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在2016年部署推进的第二项税制改革,理顺了税费关系,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
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为适应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个品目。但随着资源环境变化和经济发展,缺乏弹性的计税依据、相对固化的税额标准与体现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不挂钩,在资源价格上涨时未能相应增加税收,价格低迷时又难以为企业及时减负,不能合理有效地调节资源收益,也未能与矿业等资源市场发展相适应,资源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下降。针对这一情况,近年来,国家积极研究推进资源税计征方式改革,2010年6月1日,在新疆率先实施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12月1日,进一步将改革范围扩大到整个西部地区;2011年11月1日,两种产品从价计征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2016年,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对绝大多数矿产品实行从价计征,构建全面从价计征的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实现资源税收入与资源价格挂钩。这在全球资源市场低迷、矿价走低的情况下,自动降低了税负,减轻了企业负担,对经济发展起到了调节和稳定的作用。
全面实施清费立税,清理收费基金。长期以来,资源企业在缴纳资源税的同时,还需缴纳一些收费基金,这些收费基金项目与资源税在性质、征收环节及对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调节功能相似,造成了资源税费重叠、企业负担不合理、重复征收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4年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时,同步把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青海省)、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继续清费立税,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合法合规、确需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同时,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率先在河北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授权省级政府提出对森林、草场、滩涂等征收资源税的具体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资源税全面改革规范了税费关系,相关行业的企业负担得到进一步减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2016年7月—12月,按改革前政策计算,全国129个税目应征资源税费213亿元,改革后,实际征收资源税收入165亿元,总体减负48亿元,降幅22.42%。同时,为充填采矿、衰竭期矿、综合利用矿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资源税1.7亿元,鼓励企业回收利用尾矿、矿渣等,促进了资源节约开发和有效利用。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也取得了初步成效,试点运行平稳,未增加正常生活用水负担,对控制地下水超采、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初步显现。
普遍性降费 企业负担稳步下降
近年来,收费项目偏多、行政成本和经济成本增加,是企业广泛反映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有关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降费减负的政策措施,截止到2015年底,已累计取消、停征、免征和减征了468项收费基金,每年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超过1230亿元。
2016年,进一步加大收费基金清理和改革力度。从2月1日起,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5月1日起,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国内植物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等11项农业部门收费项目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计量授权考核费等6项质监部门收费项目以及林业部门的林权勘测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上述措施,每年可再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约270亿元。为确保中央降费减负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地方涉企收费清理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经过持续清理规范,政府收费项目大幅减少,规范性明显提高。
与此同时,2016年,还以降低“五险一金”费率为突破口,推动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从2016年5月1日起,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各项措施为企业减了负,松了绑。
定向施策 创新创业蓬勃发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我国的国家战略,也是发展新生产力的动力之源。近几年来,财政部门严格落实国家的战略部署,构建政策扶持体系支持创新创业。
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鼓励导向历来十分明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放宽对中小企业认定条件,扩充了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断放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扩大了研发费用口径,并简化审核管理,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也可以税前加计扣除。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对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都允许当期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当期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鼓励科研人员投身创新创业活动。省部级以上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国家“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回国补助,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都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免征或分期缴纳的优惠政策。在中关村和其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企业股权奖励、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2016年1月1日起将政策实施范围推广至全国。并于2016年9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实施递延纳税政策,并降低适用税率,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
鼓励科技孵化平台发展。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中关村和其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基础上,2015年10月1日起,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另外,延续完善了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2013年—2015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016年,取消了在孵企业研发开发费用占比、迁入企业上年营业收入等条件,进一步扩大政策适用范围。
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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