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保护民族产业发展的政策依据在《政府采购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做了界定:即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及政府采购应该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2015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对相应条款内容和规定作了补充和政策性扩展。如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促进购买符合本国利益的国内优质产品,通过优化评审规则加强对国货采购的制度保护。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践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促进国货采购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国货认定标准和采购管理办法缺失。虽然我国《政府采购法》提出支持采购国货这一原则性要求,但却未对国货标准进行认定,怎样界定国货、国货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政策照顾及其采购中所占比重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2015年的《条例》在释义中对如何采购国货、实施中应当给予多大价格评审优惠折扣比例以及在政策目标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细化的法律条文也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实践中支持国货采购既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支撑,又缺少法规性强制采购的措施衔接配套,通过政府采购保护民族产业很难在执行中落实。
(二)缺乏激励政策和违规惩罚措施。对于国货采购缺乏激励政策,同时对于规避国货采购的主体也没有完善的法律措施和制度对其进行约束。某些采购人因受长期自行采购和消费偏好的影响,习惯性认为只要不是超预算无力支付都愿意购买外国产品,这既违背了国货优先原则,也使本国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国家相应的采购政策无法得以实施。
(三)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制造业基本形成了自主品牌和合资品牌的产业体系,但向谁采购、如何依据政策规定在编制招标文件中明确采购对象和购买国货比重,目前在法律层面没有完整释义。如,对合资国有控股或国有外资控股以及民营混合经济体的产品,就很难依据政策保护性条款实施采购。国货没有明晰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仅以制造产地或品牌类型判断国货产品并不容易,保护民族产业的政策功能也自然会减弱,易造成政策支持的对象不准,定向调控难度加大。同时也会因为所采购产品和服务的模糊带来政府采购统计数据的失真。
对此,提出如下完善国货采购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国货认定标准和购买的相关法规。遵循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以保护民族产业为宗旨,从顶层完善制度设计,尽快颁布国货产品认定标准和国货采购管理办法,对国货的概念、国货适用范围和采购比重等在政府采购法律条文中加以细化,通过设定例外条款或特定程序完善法律规定,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国内法律与国际惯例之间的衔接。从而使政府采购与扶持民族产业的联结点在市场上得到有效对接,通过购买本国企业或重点购买民族产业的产品,真正起到保护民族产业的作用。
(二)制定政策约束措施和违规惩罚制度。建立采购预算控制、采购计划执行和产品验收环节监督制约机制。从预算关口开始加大国货采购比例,灵活运用国货采购制度的约束把执行采购政策转化为当事人的自觉行为,同时也可利用数据库分析、购买物品信息反馈等手段,由采购结果监管倒逼采购需求改革。围绕执行规则监管保障国货采购政策的落实,对未执行采购政策的各方当事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防止支持国货采购政策的悬空。
(三)建立国家政策引导公众消费国货的机制。利用政府消费的示范效应,引领人们重视国货消费或服务,提升国货文化意识,刺激市场需求,通过制度性安排和相关保护规则,在政府公共消费支出中优先考虑本国企业,形成国内需求带动经济发展,以促进民族产业经营发展的活力。对于消费本国产品或购买民族产业供应品制造的社会公众可采取补贴制度,如对个人在国产新能源汽车、农机购置等方面进行补贴,扶持国货。
责任编辑 刘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