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等8个部委提交了《吉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方案》并得到国务院批准。在这份文件中,明确提出了通过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力争用5年的时间,在试验地区形成“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竞争适度、风险可控的现代化金融体系”。在具体落实层面,文件提出了六大主要任务,其中核心的两个任务是“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新模式,多种形式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开展农村资源资本化改革,扩大抵质押担保物范围”。完成这两个主要任务的关键在于推动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新型结构性金融工具的运用。
结构性金融工具是指企业通过利用特定目的实体将拥有未来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剥离开来,并以该特定资产为标的进行融资。在农业产业价值链中,应收账款占有重要位置。通过有效的金融创新,将应收账款从生产主体上剥离出去,农业生产主体能够在应收账款到期前取得现金资产,为正常的生产运营提供现金支持。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是应收账款的减少和货币资金的增加,负债并没有任何变化,更有利于财务结构的优化,进而能有效提高农业生产主体的偿债能力。由于应收账款融资的诸多优势,大力推动应收账款融资工具在吉林省农村金融创新试点地区的运用和发展,对于有效降低农业生产主体融资成本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应收账款融资工具依靠合同的付款义务,用购买者支付货款的法律义务替代借款人的信用评估。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应收账款融资工具主要发展成以下两种主要形式:一是应收账款抵押融资。粮食生产者以购货方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抵押品向银行贷款。若购货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银行具有向生产者要求偿还融通资金的追索权。这是最初级的应收账款融资工具,由于操作简明,适合作为农村金融改革的切入点,优先在资质良好、规模较大的农业资料生产厂商中进行试点。二是应收账款让售。即生产商将应收账款债权出卖给融资机构(农村信用社)并通知买方直接付款给融资机构,融资机构要承担所有收款风险并吸收信用损失,丧失对融资企业(生产商)的追索权。根据试验方案的要求“吉林省依托现有具备一定市场规模和影响力的人参、绿豆等特色农产品交易市场,加强物流配套体系建设”,对于高附加值的农业拳头产品,可以优先推广应收账款让售业务,尤其是对出口的生产厂商。考虑到出口的周期长、购买方信用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应收账款让售业务能帮助出口企业迅速回笼运营资本。如农产品出口大国巴西,在全国范围内发行了农产品票据,获得了极大的成功。通过介入此类票据,抵押资产加入到农业价值链条中,未来的应收账款的收缴权被仓库存单所代替。
《吉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方案》提到“创新第三方存货监管模式”及“围绕农产品存货、畜禽活体开展仓储抵质押业务”,通过第三方投资担保平台引入第三方存货监管,运用标准化仓库的库存存单作为农产品权利凭证,可以改变活体家畜不便于价值评估的弊端,节约了交易和仓储成本,加快资金的周转。
应收账款融资工具在农业价值链的不同环节都可以得到有效运用。最经常被使用的环节在于贸易与出口,同时也可以用于支付农业生产资料采购成本、种植环节运营成本以及支付收割、运输及仓储成本。为确保应收账款结构性融资产品的顺利试点,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形成区域性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平台,提高农户信用档案的建立率;另一方面,要组建以政府出资为主独立运作的第三方投资担保平台,提高票据的信用评级,从而吸引更广泛的投资者,达到快速融资的目的。
责任编辑 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