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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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明确了目标任务:到2020年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意见》要求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创新政策协同机制,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脱贫,加快推进法制建设。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要求发挥中央财政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引导作用,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的杠杆作用,采取设立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支持关系国计民生和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转化。通过优化整合后的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基地和人才的支持力度。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支持战略性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前期攻...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明确了目标任务:到2020年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意见》要求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创新政策协同机制,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脱贫,加快推进法制建设。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要求发挥中央财政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引导作用,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的杠杆作用,采取设立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支持关系国计民生和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转化。通过优化整合后的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基地和人才的支持力度。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支持战略性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前期攻关和示范应用。加大地方财政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引导和鼓励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运营等专项资金(基金),引导信贷资金、创业投资资金以及各类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对示范基地支持力度。在示范基地内探索鼓励创业创新的税收支持政策。抓紧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加强矿产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纳入改革的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水资源税仍按水资源费中央与地方1:9的分成比例不变,河北省在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该省。
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要求提出或确定本地区资源税适用税率。测算具体适用税率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以近几年企业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铁矿石开采企业缴纳资源税金额按40%税额标准测算)和矿产品市场价格水平为依据确定。一个矿种原则上设定一档税率,少数资源条件差异较大的矿种可按不同资源条件、不同地区设定两档税率。
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办法》明确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取水口所在地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量按照实际发电量确定。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确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对下列取用水减免征收水资源税: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险统保的相关政策,完善针对保险公司的激励政策,使意外伤害保险最大限度惠及广大老年人。倡导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退休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对保费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理赔维权服务,依法维护投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用集体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捐赠人意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安全。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可由老龄工作部门或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或作为被保险人代表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投保合同。
中央财政支持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的通知》,明确中央财政对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的重点城市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总额:计划单列市4亿元,一般市、区(地市级)3亿元,资金分两年安排,第二年将根据工作考核结果拨付。中央补助资金由地市政府统筹安排,用于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采取评审选拔的方式确定支持城市。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定期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罚。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电视电话会召开
5月10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汪洋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国务院副秘书长江泽林主持会议。财政部党组书记、部长楼继伟参加会议并发言。汪洋强调,支持贫困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是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央、省(区、市)、市(地)级要将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纳入整合范围,允许试点贫困县统筹使用,集中用于脱贫攻坚各项工作。要继续增强贫困县的财政保障能力,加大对贫困县倾斜支持力度,各部门要着力做好资金监管和政策服务。试点贫困县要科学编制脱贫攻坚规划,确定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完善资金整合使用具体方案和决策程序,创新资金使用机制,履行好资金管理监督首要责任,全面提高脱贫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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