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营改增前后企业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方法反映出会计仅认可营业税的费用属性,而将增值税独立于企业的收入和费用之外,导致两个不同税种会计处理的冲突,凸显了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一些缺陷。
一是不利于涉税会计处理和信息完整披露。营业税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税负状况。随着营改增全面推开,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大,但由于税法规定的价外流转形式仅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确认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税不进入财务报表,利润表披露的营业收入将增值税税额排除在外,缴纳的增值税不再披露,使得经营成果和利润形成过程部分呈现,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无从了解会计主体关于增值税税负及其影响的相关信息。
二是相关资产核算不够完整。企业会计一般采用历史成本入账,根据获取资产时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确定账面价值。营业税会计处理确认资产成本时,账面价值包含税额在内的全部支出。增值税在购进取得资产环节的计价则不包含税额,将作为取得资产实际支出重要组成部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排除在资产成本之外。企业反映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时将增值税排除在外,资产成本仅包括全部支出中的名义价款及除增值税外支出的部分,...
营改增前后企业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方法反映出会计仅认可营业税的费用属性,而将增值税独立于企业的收入和费用之外,导致两个不同税种会计处理的冲突,凸显了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一些缺陷。
一是不利于涉税会计处理和信息完整披露。营业税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税负状况。随着营改增全面推开,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大,但由于税法规定的价外流转形式仅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确认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税不进入财务报表,利润表披露的营业收入将增值税税额排除在外,缴纳的增值税不再披露,使得经营成果和利润形成过程部分呈现,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无从了解会计主体关于增值税税负及其影响的相关信息。
二是相关资产核算不够完整。企业会计一般采用历史成本入账,根据获取资产时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确定账面价值。营业税会计处理确认资产成本时,账面价值包含税额在内的全部支出。增值税在购进取得资产环节的计价则不包含税额,将作为取得资产实际支出重要组成部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排除在资产成本之外。企业反映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时将增值税排除在外,资产成本仅包括全部支出中的名义价款及除增值税外支出的部分,会计系统中所反映的成本不够完整,这一做法显然违背了历史成本的计价原则。
三是税额抵扣有待完善。权责发生制是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能够真实反映企业会计要素的配比关系。营业税仅发生在销售环节,按权责发生制要求,确认收入时计提应纳税额。增值税在企业进销两端均有发生,税法为简化征收管理手续,规定将一定纳税期限内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作为基本纳税义务,会计上就简单将当期进销税额进行了配比处理。然而企业生产经营需要通过一定的流程,大多数情况下企业纳税期限内购进的存货等资产没有被当期消耗,或者说没有完全消耗,由此导致抵扣的不是销售商品中含有的进项税额,有悖会计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
四是营改增相关实务存在不同处理。会计准则要求不同企业、不同时期会计信息可以相互比较,以便使用和决策。税法对增值税与营业税要求不同,加上增值税抵扣规定较为苛刻,增值税抵扣链条极易发生断裂,相关业务的实务处理不同,有损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综上所述,对增值税进行费用化处理,符合营改增的基本要求,可有效解决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缺陷,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加客观地提供增值税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的相关信息,更好地满足既服务于税务机关又服务于信息使用者的双重目标。笔者认为,构建增值税费用化会计处理模式,应立足“财税分离”的指导思想,贯彻历史成本原则,衔接营改增会计处理,弥补“代理说”的缺陷,会计系统依据准则处理涉税实务,坚持权责发生制基础,保持会计的一贯性,在财务报表特别是利润表中披露承担的增值税税负情况,提供更高质量信息,为报表使用者服务。同时,按照税法规定调整企业增值税涉税信息,反映增值税应纳税额,为税务机关服务。参照营业税处理方法,增值税费用化处理模式采用“一项业务,两笔分录”方法,实现双重服务目标,并借鉴所得税会计协调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差异。
目前,我国已建立体系较为完备、经受实务检验的所得税会计体系,所得税法和所得税会计准则均已制定并得到实务检验认同,既能明确一个会计年度应交所得税,又能反映所得税费用。以营改增进程作为企业会计处理调整契机,增值税费用化处理模式借鉴所得税核算方法,通过设置“经营税金及附加——增值税费用”账户,核算服务信息使用者、具有成本费用实质的增值税,将增值税税负纳入会计系统和财务报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核算服务税务机关、税法要求的企业应纳税额;“递延增值税”账户作为税法同会计的衔接,协调税会差异。
同时,编制企业财务报表时,增值税费用作为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计入当期损益,在利润表中得到充分揭示和披露,反映出增值税费用对利润的影响,揭示两者反方向变动的关系;应交增值税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应交税费”下;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不一致所导致的“递延增值税”,根据其余额方向在资产或负债项目中得以体现。由此,增值税会计信息完整呈现在财务报表中,得到充分列示,揭示了其对企业活动的真实影响。
责任编辑 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