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1 作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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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把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惠民生、扩内需、促发展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全区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面对经济下行压力,注重从政策引导、提振信心入手,推动责任落实,创新资金保障方式,加强制度设计,强化督查指导,建立长效机制,加快完善保障性住房体系。截至2015年底,全区累计完成投资956亿元,开工建设各类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54.37万套,159.3万人实现安居梦想。
明确责任主体 推进机制完善
自治区连续8年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列入全区10项民生计划、为民办30件实事之一和效能目标考核内容,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承诺,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任务落实提供了执行保障。自治区政府建立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制订了考核办法,实行年初建账、年中查账、年底交账,形成了“自治区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领导小组抓监管”的工作格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筹协调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和国开行宁夏分行共同作为成员单位,及时研究解决资金筹集...
2008年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把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惠民生、扩内需、促发展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全区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面对经济下行压力,注重从政策引导、提振信心入手,推动责任落实,创新资金保障方式,加强制度设计,强化督查指导,建立长效机制,加快完善保障性住房体系。截至2015年底,全区累计完成投资956亿元,开工建设各类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54.37万套,159.3万人实现安居梦想。
明确责任主体 推进机制完善
自治区连续8年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列入全区10项民生计划、为民办30件实事之一和效能目标考核内容,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承诺,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任务落实提供了执行保障。自治区政府建立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制订了考核办法,实行年初建账、年中查账、年底交账,形成了“自治区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领导小组抓监管”的工作格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筹协调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和国开行宁夏分行共同作为成员单位,及时研究解决资金筹集、贷款申报和发放、项目和土地管理、保障房分配、审计等方面的问题。市、县(区)党委、政府负责本地区具体工作的协调调度和有效落实。全区各级各部门形成了高效有序的工作机制,确保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扎实推进。
立足顶层设计 统筹规划布局
自治区财政厅紧紧围绕以廉租住房、公租住房、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三个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阶段,及时出台一系列鼓励和扶持政策,着眼发展需求推进后期建设,立足顶层设计强化建设管理,突出保障重点强化物业管理,盯住易漏环节强化政府控管,唱好“重头戏”、不缺“配角戏”,逐步形成了以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为重点,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和商品房去库存为补充的“2+2”住房保障供应体系。
编制中长期规划。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把编好住房保障3年和5年规划作为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先导,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规划,推进高起点规划、高精细预算、高标准建设。
科学合理布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城市空间战略、城镇化发展需求、安置居民生活需求和方便出行、综合网点辐射带动、公共设施及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现状和需求等因素,在安置选址、安置区规划和户型设计上统一审核指导,合理确定各类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及布局,促进公共资源的共享性和均衡性。
统筹实施整体推进。按照“四化”同步、产城融合要求,围绕宁夏“两区建设”、“一主三副、两带两轴”战略规划,统筹推进住房建设、产业集聚和城镇发展,通过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区位、市场潜力、生态环境、促进创业就业、空间能力提升和道路承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将公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与城市新区、产业园区、大县城、重点中心镇建设以及普通商品房建设有机结合,优化人本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布局。
用活财税政策 撬动金融创新
三本预算和三级财政凝心聚力。在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向西部地区倾斜的同时,自治区、市县(区)财政部门千方百计、全力而为,分别从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三本预算安排资金,有效形成了市县财政兜底落实资金来源、自治区财政“以奖代补”、中央财政加大专项资金补助力度的三级配补,预算专项安排、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调补的“三补四配”筹资保障模式。据统计,2008—2015年,累计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56.74亿元,自治区财政安排34.52亿元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财政创新投入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互补给力。注重发挥自治区财政政策的支持、鼓励和引导作用,市县除在公共预算中安排补助资金外,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按规定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主导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试点地区,可对符合条件的公租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支持。鼓励支持企业参与,政府通过提供资金、土地、税费优惠、市政设施配套等支持政策,促进企业自我组织改造。着力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筹集、管理成本,对纳入规(计)划的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收费基金和土地出让收入,并减免相关税收,对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开发性金融筹资和社会资本市场共同发力。注重研究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通过奖励、补助、贴息等形式,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银行信贷资金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共有产权、委托代建等形式参与公租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同时鼓励市县对棚户区改造区域开发用地实行市场化运作,采取货币化补偿和购买安置房等方式,缓解政府棚改投资压力。对市场融资难度大的棚改项目,充分发挥自治区棚户区改造融资平台作用,将全区21个市、县(区)纳入平台管理,按照“三统一”原则推动棚户区改造开发性金融支持,指导宁夏惠民投融资公司积极对接2013—2015年国开行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300.8亿元,与国开行宁夏分行签订合同222.35亿元,根据贷款市、县(区)用款需求,已放款168亿元。积极利用开发性金融“债贷组合”业务,探索“财政+保险+担保+银行”综合金融手段,支持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市、县级政府融资平台和其他企业发行专项债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筹集资金。进一步研究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等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各市、县(区)原融资平台公司实现市场化运营等方式创新融资体制机制,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强化监管问效 提升资金效益
加大统筹管理使用资金力度。自治区财政牵头制定了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专项资金、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分配和申报程序、监管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棚改融资项目评审、融资程序、融资期限予以规范,对还款来源、保障机制和还款程序等进行明确。
加大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力度。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一次通报,每季度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年底进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效能目标考核。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引入审计、纪检、监察和政府督查部门等,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类专项资金规范使用。
强化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纳入预算绩效管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指导市、县(区)出台了本级实施办法,聘请第三方介入开展事中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突出评价运用,与专项资金挂钩,有效推进了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顺利完成。
责任编辑 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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