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得到了多方面政策的大力扶持,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环节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中享受到相应的财税优惠,逐步壮大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相关财务制度尚不健全。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财务核算管理还没有成熟经验,个别细节没有明确。譬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本社成员之间的核算应该使用何种凭证尚未以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账簿设置简单,部分没有设置专门会计,会计核算并不规范。另外,相关凭证的不合法也导致了无法确认其收入和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是合作社成员对财税政策认识不足。农民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这部分成员对税收政策、财务核算缺乏基本认识,大部分仍注重眼前利益,认为少支出多收益就行,甚至存在聘会计还要多支出的错误思想。受此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核算很难做到规范准确。还有的成员对税收政策不够了解,混淆了“非纳税人”和“纳税人在税务部门监管下有条件免税”之间的概念,并没有及时到相关部门登记。
三是税收征管力度有待加强。虽然国家出台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税收征管程序对其特殊情况的修正滞后,...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得到了多方面政策的大力扶持,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环节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中享受到相应的财税优惠,逐步壮大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相关财务制度尚不健全。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财务核算管理还没有成熟经验,个别细节没有明确。譬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本社成员之间的核算应该使用何种凭证尚未以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账簿设置简单,部分没有设置专门会计,会计核算并不规范。另外,相关凭证的不合法也导致了无法确认其收入和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是合作社成员对财税政策认识不足。农民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这部分成员对税收政策、财务核算缺乏基本认识,大部分仍注重眼前利益,认为少支出多收益就行,甚至存在聘会计还要多支出的错误思想。受此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核算很难做到规范准确。还有的成员对税收政策不够了解,混淆了“非纳税人”和“纳税人在税务部门监管下有条件免税”之间的概念,并没有及时到相关部门登记。
三是税收征管力度有待加强。虽然国家出台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税收征管程序对其特殊情况的修正滞后,至今没有出台明确规定。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免税业务,免税资料需不需要审批或备案、如何审批或备案,没有明确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有购销又有加工,是提供商业销售发票还是提供工业销售发票,这方面也比较混乱。另外,随着合作社数量不断增加,原有税务征管力量薄弱凸显,容易出现税收管理盲区。相对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不规范,政策规定不明确,使得对其日常监管大多局限于催报催缴工作,信息采集、纳税评估等其它监控手段不能切实落实。
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快速发展,发挥其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加农民收入方面的促进作用,应进一步强化指导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具体可从以下方面改进:
一是建立健全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指导,帮助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能配备会计人员的,应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划分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准抵扣项目和不准抵扣项目,保证收入和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按期编制、报送会计报表,促其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二是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建议开设税收政策及财会知识培训班、专题讲座,召集农民了解财税政策,普及财会知识,提高其政策理解能力;加强对一线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深入辖区开展摸底调查,及时掌握农村生产情况,提供跟踪培训、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
三是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力度。首先逐步扩大农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的免税范围。农产品的流通数量大、涉及面广、利润率低,多数采用现金进行结算,实际征收税款也较少,目前仅对蔬菜、部分鲜肉及禽蛋等农产品免征了批发、零售环节的增值税。为了促进农产品流通行业的发展,建议逐步扩大蔬菜、水果、水产品、鲜肉等农产品的免税范围,以此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其次逐步扩大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所得税免税范围。目前国家对海水与内陆养殖、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但由于这类企业数量少、产值低,又与其他免税行业的部分边界存在交叉,难以准确划分。加之这类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实际征收税收较少,为了进一步促进这类企业的更好发展,降低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建议将这类企业也逐步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内。
四是加大税收监控力度。财政、税务、工商、国土等部门应当加强联系,定期进行信息沟通传递,及时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开业、变更、注销等相关情况。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减免监控力度,强化税收减免后续审查工作,通过公开举报电话、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做好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回访工作。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及时掌握企业减免税条件、期限变化情况。对合作社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资格的,对社内交易和社外交易、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分别进行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取消减免税资格,照章征税;对收入或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按照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责任编辑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