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2 作者:张胜 万小兵 周哲郑 (作者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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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国家对“三农”的支持力度的逐步加大,强农惠农资金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从江西省的情况来看,各级各部门项目资金使用和监管总体情况较好,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一)涉农资金管理交叉分散现象仍然存在。2004年以来,随着财政支农理念的变化,国家不断加大财政支农投入,且财政支农领域不断拓宽、重点不断延伸。但目前,管理和分配强农惠农资金的部门有发改、财政、农业、水利等农口部门和涉农单位,涉农惠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涉及面广且繁杂,拨付渠道多,参与管理部门多,在管理上又未能形成一整套比较科学、完善的规范工作机制,使资金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影响了使用效益。主要表现在:一是项目资金申报和使用各自为政,资金监管责任分散;二是项目管理目标要求不一,管理方式多样;三是不同渠道的强农惠农政策目标可能存在交叉重复,如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在农业开发和水利两个部门存在重复;四是单个项目投资额较小,项目点多面广,项目资金撒“胡椒面”,难以形成强农惠农资金集中使用的合力。
随着国家对“三农”的支持力度的逐步加大,强农惠农资金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从江西省的情况来看,各级各部门项目资金使用和监管总体情况较好,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一)涉农资金管理交叉分散现象仍然存在。2004年以来,随着财政支农理念的变化,国家不断加大财政支农投入,且财政支农领域不断拓宽、重点不断延伸。但目前,管理和分配强农惠农资金的部门有发改、财政、农业、水利等农口部门和涉农单位,涉农惠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涉及面广且繁杂,拨付渠道多,参与管理部门多,在管理上又未能形成一整套比较科学、完善的规范工作机制,使资金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影响了使用效益。主要表现在:一是项目资金申报和使用各自为政,资金监管责任分散;二是项目管理目标要求不一,管理方式多样;三是不同渠道的强农惠农政策目标可能存在交叉重复,如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在农业开发和水利两个部门存在重复;四是单个项目投资额较小,项目点多面广,项目资金撒“胡椒面”,难以形成强农惠农资金集中使用的合力。
(二)设区市和基层监管积极性还未充分发挥。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国家不断改进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比如实行省直管县体制等,成效明显。但省直管县体制,弱化了设区市对县的监管。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两家共同管理的项目资金,市县财政在项目申报立项阶段难以介入,后续的财政监管难以到位。而乡镇财政所对项目资金就地就近监管的作用难以发挥,一是自身条件限制,人员少,素质低、经费紧、待遇差;二是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资金的使用都在县里,无法对上级进行监管。同时,基层财力总体紧张,对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难以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金使用和监管力度。
(三)依法办事意识和执行力还需进一步提高。国家在加大财政支农投入的同时,不断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管理制度体系。但当前,重资金争取,轻资金管理,重分配权力,轻监管责任的现象仍然严重。有的地方依法办事意识不强,对执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主管部门认为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事,甚至违规使用资金,制度的执行力和操作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监督处罚及问责难以到位。近年来,专项资金的绩效问题越来越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为此,相关主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制定了严格的处罚办法,但由于种种原因,监督处罚“雷声大、雨点小”,有些资金违规违纪问题,问责往往难到位。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以强化责任为重点,建立“责权一致、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管理体制,切实加大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力度。
(一)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进一步完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加强工作领导协调。二是中央财政要进一步完善“中央宏观指导,地方自主选项”的工作机制,在明确政策目标、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对一些重大项目,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等,允许提取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前期规划设计和资金监督检查等方面。三是地方在项目确定和资金安排上,要科学决策,坚持规划先行,以规划统筹项目,推动资金整合使用。一方面要立足全局,按照轻重缓急和突出重点的原则,把重点放在促进区域内项目的合理布局、资源的优化配置上,使各个项目和各类资金做到统筹考虑、同步深入、相互促进,努力使资金安排和项目建设更好地符合区域长远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加强规划引导,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统筹安排,并注重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
(二)切实落实监管责任。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及相关部门的资金监管职责。一是省级财政在做好项目总体规划,把握分配原则的同时,要将重心放到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监督制度执行上,切实加强对市、县财政的监督管理。二是强化设区市财政部门监管职责,前移审核关口,凡省直管县要求中央和省资金及政策支持的,必须由设区市审核后,统一向省申报。三是县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积极介入资金和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与相关部门共同遴选项目,联合行文逐级上报,加强全过程的监管。四是采取措施加快健全乡镇财政机构,赋予乡镇财政监管职能,增强乡镇财政管理能力。省、市、县财政部门在有关管理制度和拨款文件中,要明确提出乡镇财政监管资金和项目的要求,便于乡镇财政开展监管工作。乡镇财政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建设项目的监督、巡查,及时反馈信息,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的优势。五是明确主管部门的权利和责任。尤其要明确,资金从财政拨付到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后,资金安全和财务管理是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主管部门在享有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和审批权利的同时,更要承担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责任,落实措施,堵塞漏洞,共同管好用好资金。
(三)切实增强依法办事意识和制度执行力。一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尤其是对基层干部和财务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教育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农财干部和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增强对各项政策和管理制度的执行力。二是强化制度建设,细化完善工作流程,对项目的申报、论证、立项、评审、批复、实施、竣工,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账务处理、监管惩处各个环节都要制度化、程序化、明晰化,特别是要规范资金在财政、金融机构以及项目单位之间的运行过程,确保执行顺畅,管理高效。三是强化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资金运行制约机制,加强重大项目资金审核和跟踪问效,保证每笔资金都有据可查。要结合金财工程“大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县、乡两级的国库集中支付,保障资金和财务安全。
(四)切实加大监督处罚力度。一是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一方面,县级财政部门要对资金的拨付实行实时动态监控,对去向不明的资金实行彻查。每年应联合项目主管部门对每个专项开展自查,把事前审核、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在县级自查基础上,设区市一级应加强抽查。另一方面,要确保来自上级的监督得到加强,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应选择1—2项大额专项资金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可以依靠财政监督机构、审计机构和中介机构的力量。二是普及公示制度,充分利用相关媒体、乡村公共场所进行公示,提高资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和广大群众的监督;设立专门的财政支农资金举报电话和信箱,最大程度地方便群众参与支农资金的监督使用。三是强化工作问责,建立更加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处罚力度,促进监督效果。对支农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严重违纪违规现象要从严从重坚决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自查不严、走过场的要给予处罚;对检查人员和考评人员在工作中不负责,敷衍了事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 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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