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2 作者:张鹏 吴忠 沈海庆 (作者单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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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受到越来越多国家关注,年金收入已成为很多国家职工退休收入的主要来源。而我国职工退休收入主要来源于“第一支柱”——即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却发展极其滞后。从国际经验上来看,企业年金的发展和政府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是密不可分的,对企业年金计划提供明确、适度的税收优惠是推进其发展的核心动力。自2000年国务院颁布我国第一个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以来,14年间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已发布了十几个规范性文件,特别是随着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9年《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2014年《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先后出台,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的基本框架已初步确定,运行机制也趋向规范、透明。但总体来看,税收优惠具体模式上还存在较多的模糊空间,也没有建立资格审查和必要的监督机制,这些因素制约着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对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制定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发展进行了思考。
(一)根据国情制定实施EET模式税收优惠...
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受到越来越多国家关注,年金收入已成为很多国家职工退休收入的主要来源。而我国职工退休收入主要来源于“第一支柱”——即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却发展极其滞后。从国际经验上来看,企业年金的发展和政府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是密不可分的,对企业年金计划提供明确、适度的税收优惠是推进其发展的核心动力。自2000年国务院颁布我国第一个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以来,14年间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已发布了十几个规范性文件,特别是随着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9年《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2014年《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先后出台,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的基本框架已初步确定,运行机制也趋向规范、透明。但总体来看,税收优惠具体模式上还存在较多的模糊空间,也没有建立资格审查和必要的监督机制,这些因素制约着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对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制定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发展进行了思考。
(一)根据国情制定实施EET模式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年金筹资缴费、投资运营和养老金领取三个阶段的不同税收政策,理论上存在八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EET、TEE、TTT、EEE、ETT、ETE、TET、TTE,T(tax)表示征税,E(exempt)表示免征税。从国际经验上看,税收优惠模式主要有两种:前端征税TEE和后端征税EET。笔者认为,我国应实行EET模式,该模式是目前已实施企业年金计划的大多数国家中普遍推行的政策,符合次优税制理论,是已经被理论和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税惠模式。在EET模式下,平衡一生消费的目标能更有效地实现。同时,EET模式下的税收优惠能够以较低的缴费率实现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而且实行该模式所造成的税收损失也在财政的承受范围之内,即能够以较小的社会经济成本换来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较大提高。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在设计企业年金制度时,应该遵循针对性原则,以此来促进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和作用的实现。在针对性原则的要求下,不仅要实现企业与个人目标的一致,而且要在最低成本下实现这一目标。其次,要坚持税收优惠的适度性原则。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范围和作用力度要适度,在不干预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前提下,利用财税政策主要解决那些适于用税收调节而一般税制要素又不能完全解决的问题。第三,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也要遵循效益原则。一项社会经济政策只有遵循效益原则,才能够保持长久的生命力,这就需要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对成本与收益进行多层次、多方面的考虑,实现对成本与收益的客观评价。再次,为了提高政策的使用效力,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还应遵循简便原则。简洁明了的政策更有利于贯彻实施,其产生的社会经济成本也会明显低于繁琐政策产生的成本。此外,法制性原则也是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必须要遵循的原则。为提高政策的权威性,税收优惠的程度和范围应在公布的税收基本法规中明确规定,在实施的过程中要尽量避免地方出台与税收基本法规相出入的政策,防止政出多门,影响到政策效力的发挥。
(三)统一税基,制定合理的免税比率,实施有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制定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时,税基和免税税率的确定至关重要,直接决定着税收优惠的力度。笔者认为,将税基界定为职工工资总额比较妥当,这里的工资总额只包括基本工资,按照我国目前的薪酬制度,基本工资主要是由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和国家津贴以及各种补贴构成。在确定税基时要充分考虑以上各个部分,防止多计或少计。另外,在确定税基时,也要考虑高薪职工的基本工资问题,为了防止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损害公平,可以对享受税惠的职工工资限定最高额度,高于最高规定额度的部分不再享有企业年金缴费税收优惠的规定。
同时,为提高政策的适用性,我国应该实行有弹性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比例,即根据企业年金发展的现实需要动态调整税收优惠比例。为提高企业年金的覆盖面,提高企业和个人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可以在企业年金发展初期给予较高的税收优惠比例;而随着企业年金制度逐渐发展成熟,可根据需要适时调低税收优惠的比例,减少政府干预,让市场机制更多地发挥对企业年金的调节作用。
(四)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防止政策相互抵触
实践证明,一个统一的社会经济政策更有利于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由于政府在企业年金制度中的角色缺位,导致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形成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地方间不同的税收优惠比例和税收优惠政策给企业年金计划的跨区域运作带来了诸多困难。这是我国在发展企业年金计划,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
首先,应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企业年金制度中的权力与角色定位,防止出现地方政策与中央政策相互抵触的情况。其次,为实现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统一,可以税法的形式明确规定我国税收优惠的模式、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优惠比例、优惠的最高限额、给付标准和给付方式等,在制度上实现统一。针对我国目前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比例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可以设置一定时间作为过渡期,以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
(五)扩大企业年金计划的覆盖面,禁止优惠高薪雇员
由于企业年金计划比基本养老保险更偏重于效率,因此,如果不对其进行相应的规范,企业年金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更多地倾向于优惠高薪雇员。为避免以上“逆向选择”的产生,政府应通过完善税收法规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明确规定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无歧视原则下推广和实施,不应优待高薪雇员。同时,为保证企业年金成为职工的普遍福利,还应对其覆盖面给予明确的规定,使普通职工成为整个计划的主要参与和受益人。
(六)完善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行为的监督,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国家通过税收支出的方式对企业年金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有利于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而且还有利于员工对企业归属感和忠诚度的培养;不仅有利于减轻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负担,而且还能够减轻政府基本养老保险的压力。可见,职工、企业和政府都是年金计划税惠政策的受益者。为确保国家税惠政策目标的实现,更好地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我国应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加紧对年金制度的规范,不断完善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行为的监督,防止偷税、漏税和一些违规操作行为的发生。
责任编辑 李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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