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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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支持措施
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并新增优惠利率贷款。一是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并免收罚息。湖北省境内各类企业都可享受上述政策。二是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5000亿元,重点用于中小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同时,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至2.5%。6月底前,对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允许等额申请再贷款资金。鼓励引导全国性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努力使小微贷款利率比上年有明显下降。国有大型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要力争不低于30%。政策性银行将增加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
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
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一是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支持措施
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并新增优惠利率贷款。一是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并免收罚息。湖北省境内各类企业都可享受上述政策。二是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5000亿元,重点用于中小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同时,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至2.5%。6月底前,对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允许等额申请再贷款资金。鼓励引导全国性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努力使小微贷款利率比上年有明显下降。国有大型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要力争不低于30%。政策性银行将增加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
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
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一是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二是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三是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发放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四是切实落实将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进一步阶段性降低5%的政策。五是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财政部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2月24日,财政部党组书记、部长刘昆主持召开部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工作。会议要求,一是要继续加大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力度。二是要抓好已出台财政贴息、大规模降费、缓缴税款等政策的执行,确保尽快落地见效。继续研究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一些行业复工复产,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三是要深入分析疫情对经济运行和财政收支的影响,加大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统筹集中财政资金,统筹用于疫情防控、保障重点支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方倾斜,确保基层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规模,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准备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
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公布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的公告》,明确对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其中部分商品,分两个清单实施排除措施。对清单一所列商品,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一年),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对清单二所列商品,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一年),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 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明确环保支出要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资金使用要聚焦重点支出方向,水污染防治资金要支持开展应急监测和处置、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监管等,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可支持废物应急处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要结合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强村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优化资金安排程序,对疫情防控重点环保项目,应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可适当简化项目立项、入库审批程序,待疫情结束后统一备案;抓紧推动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明确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明确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明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要求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约束,年度预算中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资金新设基金;着力提升政府投资基金使用效能;实施政府投资基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每年末基金实施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可组织对基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存续、计提管理费的重要依据;健全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机制,设立基金要规定存续期限和提前终止条款,并设置明确的量化指标;禁止通过政府投资基金变相举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基金设立或注资;完善政府投资基金报告制度。
加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
财政部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明确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实施期5年及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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