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读者来信反映,有些地方的乡(镇)政府将教育事业费附加随同农业税一并征收,询问这种做法是否妥当。本刊就此问题走访了财政部农业财务司,现答复如下:
根据农业税法规和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精神,把教育事业费附加随同农业税一并征收的做法是不妥当的。首先,两者性质不同。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收,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是乡(镇)政府筹措办学经费的一种途径,由乡(镇)政府每年按本地经济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和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提出意见,报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这项附加收入取之于乡,用之于乡,不属于国家财政收入。其次,计征办法不同。农业税是按照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常年产量计征国发(1984)174号文件中规定,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对农业、乡镇企业都要征收,可以按销售收入或其他适当办法计征,但不要按人头、地亩计征。为了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财政部曾多次下达通知,禁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农业税名义征收其他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