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再就业资金是各级政府和社会共同筹集建立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专项社会保障资金,是近年来国家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问题出台的一项新的政策补贴资金。作为一项新的政策资金,在筹集、使用、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出资责任划分不清。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担负的工作,特别是省、市、县三级政府应承担主要任务。按照现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再就业工作所需资金也应主要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承担,即中央出小头,地方出大头。而目前的情况恰好相反:中央补助的再就业资金占各地再就业资金总额的主体,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资金所占比例极小,有的地方甚至全部依赖中央补助。有些应在地方预算中列支的却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开支,比如各地的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社区服务平台建设等。地方各级政府须承担的再就业出资责任不到位,以至形成了企业、个人找政府、地方找中央的非良性格局。
中央转移补助的再就业资金具体科目分项不明。再就业资金支出具体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就业服务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社区平...
再就业资金是各级政府和社会共同筹集建立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专项社会保障资金,是近年来国家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问题出台的一项新的政策补贴资金。作为一项新的政策资金,在筹集、使用、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出资责任划分不清。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担负的工作,特别是省、市、县三级政府应承担主要任务。按照现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再就业工作所需资金也应主要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承担,即中央出小头,地方出大头。而目前的情况恰好相反:中央补助的再就业资金占各地再就业资金总额的主体,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资金所占比例极小,有的地方甚至全部依赖中央补助。有些应在地方预算中列支的却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开支,比如各地的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社区服务平台建设等。地方各级政府须承担的再就业出资责任不到位,以至形成了企业、个人找政府、地方找中央的非良性格局。
中央转移补助的再就业资金具体科目分项不明。再就业资金支出具体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就业服务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社区平台建设及工作人员经费、下岗职工的“协保”补贴、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补贴等多个开支项目。而中央财政在下达转移支付资金时,除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外,其余统以再就业补助资金的名义,而不细分到具体项目。因此,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无法从资金来源上掌握支出指标,形成了各部门、单位都在再就业资金支出里吃大锅饭的现象。
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制度有待完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出台了很多,而关于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的政策规定却不是很详尽,使得再就业资金的监管措施不明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承担的责任不清晰。比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既是再就业资金的管理者之一,同时又是资金的直接使用者,就象体育比赛中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而同样是资金管理者之一的财政部门既要面对“纯粹的运动员”,在资金审核监管上同样要花大量的精力面对“双重身分的运动员”,对加强再就业资金安全、高效监管带来不小难度。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再就业资金支出有一半以上用在了再就业管理部门的直接支出上。中央转移的再就业资金的最大受益者是就业和再就业管理部门,而非广大需要扶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财政部门筹集再就业资金的压力大。尽管近几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就业和再就业资金转移支付力度,极大地推动了各地的再就业工作。但各地再就业资金的实际需求与实际支付能力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资金缺口更为严重。以江西省宜春市为例,截至2005年上半年,全市仅社会保险补贴这一项资金缺口就达3000多万元。资金与政策上的脱节,给再就业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给财政部门带来了较大的筹资压力。由于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工安置补贴等几项再就业补贴资金直接涉及下岗再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长此以往将给社会增加许多不稳定因素。
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必须有可靠的资金保障。针对目前再就业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上述弊端,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改进:
1.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支持机制。改变目前临时性救助的支持办法,着眼长远,统筹考虑。各级财政每年应按照财政增收或支出的一定比例,将再就业补助资金作为法定刚性支出列入政府社会保障预算,确保再就业资金筹集的规范、科学、合理,以改变目前再就业工作专等上级转移资金这把米下锅的尴尬局面。
2.进一步明确相关制度、量化相关标准、细化相关科目。中央财政在下达再就业转移支付资金指标时,应将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免费培训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补贴等单独分项下达,各地也应根据资金来源分项分科目核算,真正做到再就业资金专款专用。在下达指标时应同时将当年的有关补贴标准加以明确量化。对劳动就业部门直接承担资金使用权的一些项目,如劳动力市场建设、社区劳动力平台建设、免费培训补贴、免费职介补贴等,除了要量化支出标准、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外,更要从资金来源上加以控制。为确保再就业资金最大限度地直接用在下岗失业人员身上,中央财政在分科目下达指标时,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资金应重点向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等项目倾斜。同时,再就业资金支出项目中的“其他支出”科目的资金使用范围也要细化具体,明确规定其涵盖的使用范围,以免各地在执行资金使用政策时各部门之间产生分歧。
3.设立就业基金。随着国有企业下岗分流和兼并破产工作的不断推进,政府用于解决历史问题的专项资金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目前已具备设立就业基金的条件。政府应以法规或规章的形式对设立就业基金予以明确,将政府近几年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资金、部分失业保险基金等捏合在一起,以省(市)为单位统筹建立就业基金,集中用于促进就业政策落实、特殊困难人员救助、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以及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以使再就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一样,做到筹集法制化、使用制度化、管理科学化。
4.严把支出审核关,让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目前促进再就业的各种补贴、优惠政策很多,以再就业名义支出的资金项目也很多。财政部门作为再就业资金的主要管理者,要严格把握政策,对不符合再就业补贴政策或打擦边球的补贴申请,要坚决予以否决;对确实需要再就业资金扶持且符合再就业补贴政策的申请,应及时予以审核拨付。对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服务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直接涉及下岗再就业人员切身利益的申请补贴项目,要优先办理审核拨付。做到既落实了政策,又堵住了漏洞,让有限的再就业资金发挥出最大的就业扶助效应。
5.加强监管,建立再就业资金监督检查制度。按照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对资金支出数额较大的项目实行重点监督检查,如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运行费用、免费培训补贴等;对一些单笔资金数额不大、但涉及面较广的补贴项目随机抽查,如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为确保促进再就业资金的安全有效,财政部门要对拨付的再就业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如对促进再就业的四项补贴资金,不仅要核查享受人是否符合享受补贴政策、享受人数与实际资金支出数的匹配情况,而且要直接找享受补贴者核实了解情况,真实了解有关再就业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收集反馈意见,确保再就业资金规范、安全、高效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