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
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越来越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江苏省南通市改革征地补偿办法,初步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2004年南通市进行了被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一是明确了征地补偿和安置费用的具体标准。根据试点办法,南通市对土地补偿费区别不同的土地用途,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对安置补助费按照每人17000元进行补偿;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制定专门补偿办法。二是明确了保障资金的来源渠道。将全部的安置补助费、70%的土地补偿费和政府土地收益出资按征用土地面积每亩15000元的标准提取的土地收益,以及撤组预备费、乡村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往按惯例支付给村组的扶持乡村经济发展等费用,合并设立征地补偿安置调节资金,用于基本生活保障。三是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自然增长机制和鼓励就业的激励机制。根据被征地农民年龄的不同,分别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或养老金,每三年调整一次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标准,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为扶持鼓励被征地农民就业,对男1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女16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人员由政府出资予以培训。四是建立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管机制。为保证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南通市规定征地方案报省前,用地单位必须向国土部门足额缴纳所有征地费用。政府土地收益出资部分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三个月内,由财政直接划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由市财政实行资金监管。五是明确了维护农民权益的相关规定。南通市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原则和程序;在坚持“两公告一登记”的基础上,还必须公示被征地农民的名单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到位情况;设立了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规定了个人账户具有继承权,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个人账户余额。通过上述措施,有效保证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真正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实践,南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执行情况良好,实现了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全覆盖,得到了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普遍欢迎。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毕竟是一项新生事物,涉及到方方面面,亟需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1.尽快健全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让被征地农民病有所医。根据条件许可,坚持因地制宜,建立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入的机制。一是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资金可通过政府投入(土地收益)、一定比例的福利彩票基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二是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资金由政府负担,并鼓励个人缴纳,筹资和补偿标准可适当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可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模式;三是商业保险可作为一条选择途径或补充模式,由政府为被征地农民投保团体大病保险等,资金由市、区、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负担。
2.研究出台符合城乡一体化要求的养老保险办法,让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同等的保障待遇。可考虑根据各地实际和政府负担能力,让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制度率先与当地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保留一定的相通性和兼容性。
3.政府支持、政策引导,多途径拓宽就业渠道。一是支持被征地农民发挥自己的优势,兴办农产品加工型、服务型、劳动密集型中小型企业和“农家乐”休闲旅游等。政府可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予以一定的扶持。二是政府对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作出具体规定,如有关部门对征用土地所在社区的“保洁、保安、保绿”等服务性工作面向被征地农民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三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给予免费职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提高就业社会化程度。四是建立就业培训体系,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可下达指令性指标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站),对就业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
4.提高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意识,体现社会保障强制性特点。由于被征地农民自我保障意识薄弱,往往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用在子女教育和婚姻、修建房屋和偿还债务、经商等,结果造成亏空。由于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的终止,这些人员若干年后的生存和养老都将成为社会问题。因此,政府制定政策时,应明确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生活保障体系,取消选择权,使被征地农民得到长效的基本生活保障。
5.尽快建立生活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机制。目前,全国不可能对被征地农民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机制,但可以对已建立保障并筹集的资金出台保值增值办法。例如对这部分资金可比照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资金由财政运作,存入银行可以享受优惠利率;也可借鉴国外做法,将管理机构和资金运作机构分开,由信用好、实力强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运营,并引入竞争机制保证一定的增值水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