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30 作者:文新三 张宏亮 王进 (作者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工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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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及股份制企业国有股股利是国有资产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在国有资产收益征缴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为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有效防止和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必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收益征缴管理工作。
一、国有工业企业利润收缴使用情况
据决算统计,1997年末,山东省共有地方国有工业企业1333户,国家资本总额214.2亿元,法人资本总额24.3亿元,实现利润14.2亿元。山东省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中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将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到33%,同时取消承包办法,取消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作为过渡措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考虑到国有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目前,山东省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新老国有工业企业均实行税后利润暂不上交的办法。1997年山东省国有工业企业实际上交国有资产收益3241万元,主要为潍坊、烟台、淄博等地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产权转让收入。按照山东省政府颁发《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
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及股份制企业国有股股利是国有资产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在国有资产收益征缴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为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有效防止和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必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收益征缴管理工作。
一、国有工业企业利润收缴使用情况
据决算统计,1997年末,山东省共有地方国有工业企业1333户,国家资本总额214.2亿元,法人资本总额24.3亿元,实现利润14.2亿元。山东省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中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将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到33%,同时取消承包办法,取消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作为过渡措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考虑到国有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目前,山东省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新老国有工业企业均实行税后利润暂不上交的办法。1997年山东省国有工业企业实际上交国有资产收益3241万元,主要为潍坊、烟台、淄博等地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产权转让收入。按照山东省政府颁发《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收缴,专项储存,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用于国有资产的再投入。
二、国有股股利收缴使用情况
到1997年底,山东省有已改制工业企业140户,其中:股份有限公司94户(含上市公司20户),有限责任公司36户,股份合作企业(国有控股)10户。在140户改制企业的股本总额中,国家股为40.4亿元,实现利润27.7亿元,已分配国家股股利3.7亿元。
1.国有股股利的收缴。国有股股利主要采用现金股利和股份股利两种分配形式。以现金形式发放股利,是山东省股份公司采用较为普遍的分红形式。如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1993至1995年,一直采用现金红利的分红方式,1993年每股发放现金人民币0.166元,1994年每股红利0.09元,1995年每股红利0.08元,三年累计上缴国有股(39982万股)股利13433万元。所谓股份股利,是指以公司股份支付给股东的股利形式。如莱钢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按每10股送2股分配当年股利,另从资本公积金中按每10股转增3股增加股本。经此次股本变动,莱钢国有股股本由44980万股扩张为67479万股。此外,部分公司同时采用了现金股利和股份股利两种形式。
2.国有股股利的使用。根据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意见》精神,对改制为股份制试点企业在坚持同股同利的前提下,国有股红利收入留给企业作为国有股扩股准备金使用。山东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此政策,对国有股分红原则上不再收缴,留待以后国家增资扩股。各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留用方式和用途不尽一致。部分市地采用了有偿使用的办法。比如,济南市采取与分红企业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办法,按年息5%收取资金占用费,全部留给企业自主使用。截至1997年底,应收股利4174万元,已签订合同的改制企业有5户,合同涉及国有股股利1598万元。烟台市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留给企业有偿使用。到1997年末,市属企业累计留用国有股股利8436万元,其中: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留用2840万元,烟台东方电子集团1320万元。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将国有股股利用于收购已破产的烟台毛巾厂,转支918万元。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1.产权意识淡薄,对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重视不够。资产收益的处置权是资产所有者的基本权益之一。国家以投资者的身份从国有企业税后利润收取的股利或利润,是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重要体现。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部门和企业产权意识十分淡薄,对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认识不足。所有者没有树立向经营者收取回报的观念,经营者也缺乏向所有者缴纳收益的意识,使国有资产被长期无偿占用。部分股份有限公司违背同股同权原则,国有股股利应分不分,应缴不缴,长期拖欠。据调查,1997年,山东省1333户国有工业企业应缴国有资产收益4003万元,欠缴726万元;140户股份制企业应缴国家股股利5.2亿元,欠缴1.5亿元。近年来,股份制企业实行的国有股股利全部留用的政策,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保证了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但体现不出国家对企业的投入,国有资产的收益权得不到落实,也不利于各类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为此,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各界对国有资产收益收缴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纳税缴利意识。今后,凡属国家支持企业的各项资金包括国有股股利,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财政预算上列收列支,改“暗投”为“明投”,使政府对企业投入与企业应尽义务各自分开,规范政府与企业的行为。
2.监管措施不力,国有股股利不能及时收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企业资产管理的主管机关,是财政监督管理职能的延伸与加强,但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管手段和制约措施,造成管理脱节,职能弱化,影响了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近年来,财政部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先后就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但由于没有经过立法,权威性不够,法律效力低,对企业和部门缺乏约束力。部分股份有限公司以无主管部门企业自居,寻找各种理由不交或少交国有股股利。比如,济南轻骑集团自1993年上市以来,应分配国家股现金股利2576万元,但该集团认为国家没有投资,拒绝与国资部门签定国有股股利有偿使用合同,长期拖欠国有资产占用费350万元。针对这些问题,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加大征管力度。首先,要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其次,要加快法规制度建设,尽快制定《国有股股利收缴使用管理办法》,逐步将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纳入法制轨道。第三,要强化制约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对拒交或拖欠国有股股利的企业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留用股利使用不当,资产运营效益差。从调查情况看,由于对国有企业留用股利使用投向缺乏必要的监督,部分股份制企业将留用的国有股股利大量用于外延式投资,盲目扩大基建规模和生产规模,对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投资不足,投资效益低下,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使企业重新陷入资金不足的困境,无力交纳国有资产收益。1997年,山东省地方国有工业企业(包括国有控股股份公司)亏损面达27.4%,亏损额为17.7亿元,比上年增亏39.6%,许多企业根本无利可缴。国有股股利是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的最终体现,从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出发,理应全部收缴入库,然后集中投向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项目上去,以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克服分散使用的低效益问题,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当前,要尽快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体系,将国有资产收益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存储,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扩股需要,编制股利收入支出预算,确保国有股股利的合理投向。对留用的国有股利,要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按期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通过占用费的征收,进一步理顺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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