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过20年的经济改革,在经济取得迅猛增长的同时,个人收入分配出现了差距逐渐拉大的现象,1978年城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17,1990年为0.23,1995年上升到0.31。收入差距的拉大,已超越单纯的经济范畴,成为一个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问题。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曾指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八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可见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作用已被提到极其重要的位置。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较之开征之初各方面都成熟了许多,但在实践中,个人所得税无论从组织收入还是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上,都没有发挥出应有的预期作用,暴露出不少缺陷,具体表现在:(1)课征方法不合理。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应以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为依据,而纳税人支付能力的高低只有经过一个较长时间才能全面反映出来。我国对工资薪金按月计征,对劳务报酬等一些所得采用按次计征,不仅增加了征管上的难度,而且会从制度上鼓励纳税人采取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来合理避税;在费用扣除方面采用定率扣除和定额扣除相结合的方法,忽略了纳税人的自然状况,如婚否、家庭状况等,使个人所得税制有悖于社会公平原则;对于个人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的投资收入则征税,既不合乎公平原则,也不合乎效率原则,同时造成大量税款的流失。(2)个人所得税模式的选择与个人所得税开征的主要目标相冲突。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只能是一个发展潜力很大的税种,其开征的主要意义和目的在于调节收入分配的公平。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办法,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从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综合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公平的主要目标产生严重的冲突。(3)征管效率低下。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依赖源泉扣缴,但在现实中,个人报酬采用非账户结算,并且部分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不彻底执行,因此效果不很理想。(4)缺乏必要配套措施。个人收入无论是使用、消费还是投资,最终将体现在财产如不动产和动产上,因此,对收入的调节除了个人所得税外,其他配套税种如遗产税、赠与税、财产税、社会保障税等也是必要的补充。目前我国这些配套税种还未出台,使得单一依靠个人所得税进行收入调节显得很单薄,不能实现对高收入的多环节、多层次的调节,影响了调节的力度。
针对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不足,今后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和征管:(1)逐步扩大综合所得的范围,最终实现彻底的综合所得税制。从各国的实践操作来看,综合所得税制比分类所得税制更有利于公平税负目标的实现。但受综合所得税制对征管水平要求较高的限制,在近期内应在现行的分类税制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综合所得的范围,缩小分项征收。建议将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等合并征收,采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对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偶然所得等仍采用分项征收办法,实行源泉扣缴,逐步向彻底的综合所得税制过渡。(2)逐步扩大课税范围,加大对各项收入的调节力度。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渠道来源的增多,以前的征收范围应作相应的扩充,否则个人所得税难以发挥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也不利于税负的公平。目前最主要的是将投资收益(包括储蓄存款利息、国库券利息)及证券交易所得、附加福利(各种补贴、津贴、奖金、实物福利)等收入全部纳入到应税所得中去,从而有利于衡量纳税人的真正纳税能力,实现收入的有效调节。(3)合理确定费用扣除与免税项目。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费用的扣除上采用定额与定率两种方法,过于笼统,不能体现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今后在费用扣除的设计上应注意考虑不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标准扣除和其他单项扣除,内容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及生活费,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费用及其他如教育、医疗、保险等费用的扣除。同时免税项目应尽量减少,可通过宽免、扣除等其他形式来减轻税负。(4)完善税收征管基础。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扩大课税范围等改革都需强有力的征管能力做后盾,为此今后应着重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基础工作,包括建立纳税人全国统一编码制度,纳税人从事各种活动收入都依赖这个唯一的编码;实行存款实名制,要求存款人必须凭纳税人编码或身份证按实名进行登记,保证账户基本号码与纳税人税务编码一致,同时推行非货币化个人收入结算制度,规定任何支付单位都必须用转账方式支付款项,否则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网络,个人所得税基本数据一律用计算机加以管理,并在税务系统实行计算机联网、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创造条件尽快实现税务、银行、工商等经济管理部门间的计算机联网,以与编码制度相结合。(5)开征个人所得税配套税种。目前受税制结构的限制,相当数量的个人所得不能通过税收进行调节,为此要建立其他配套税种进行补偿调节,目前最重要的是开征财产税,对房产、地产甚至部分动产征收财产税;开征遗产税,对遗产征收高累进程度的遗产税,从而配合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