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5 作者:刘爱东 刘蘅 (作者单位:中南工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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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墨西哥金融危机风波刚刚平静,东南亚诸国更为严重的金融危机风波又起。在市场经济下,如何有效地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业的稳定发展是我国当前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从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来看,财政在金融监管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财政的作用不容忽视。
对金融业的监管只强调中央银行的监管作用,忽视财政在金融监管中的特殊地位,结果导致金融监管一直不尽如人意,潜在的金融风险越来越大
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管由于存在着监管目标模糊和监管方式单一等问题,导致对金融业的监管不力,金融业潜在的风险越来越大。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金融秩序混乱。乱设金融机构、乱集资和银行高息吸储、乱拆借现象时有发生,而且手段更加隐蔽;二是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混乱,竞相攀比盖办公大楼、高档宿舍、滥发奖金、搞高福利等等,转移浪费了大量的银行资金,有些甚至已经出现资不抵债或支付困难等等;三是银行不良贷款大量增加。由于银行自身信贷管理水平不高,贷款不讲究质量,一味地追求信贷规模,致使贷款质量下降,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各级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干预银行信贷,更加剧了这种状况。据估...
墨西哥金融危机风波刚刚平静,东南亚诸国更为严重的金融危机风波又起。在市场经济下,如何有效地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业的稳定发展是我国当前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从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来看,财政在金融监管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财政的作用不容忽视。
对金融业的监管只强调中央银行的监管作用,忽视财政在金融监管中的特殊地位,结果导致金融监管一直不尽如人意,潜在的金融风险越来越大
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管由于存在着监管目标模糊和监管方式单一等问题,导致对金融业的监管不力,金融业潜在的风险越来越大。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金融秩序混乱。乱设金融机构、乱集资和银行高息吸储、乱拆借现象时有发生,而且手段更加隐蔽;二是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混乱,竞相攀比盖办公大楼、高档宿舍、滥发奖金、搞高福利等等,转移浪费了大量的银行资金,有些甚至已经出现资不抵债或支付困难等等;三是银行不良贷款大量增加。由于银行自身信贷管理水平不高,贷款不讲究质量,一味地追求信贷规模,致使贷款质量下降,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各级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干预银行信贷,更加剧了这种状况。据估计,贷款呆帐率一般达30%以上,个别金融企业甚至高达60%以上;四是国家银行实现利润大幅下滑,个别银行甚至可能出现巨额亏损。
潜在的金融风险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潜在的威胁,形成潜在的危机。如果潜在的风险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一旦激发成现实的危机,则势必象目前东南亚出现的金融危机一样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形成强大的冲击,造成巨大的损失,甚至威胁到国家政权的稳定。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经济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在我国金融领域,国家开发银行、农发行、进出口银行三大国有独资的政策性银行和工、农、中、建四大国有独资的商业银行占据着绝对垄断地位。财政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理所当然地要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也要为金融风险承担最终责任。所以就不得不加强对国有银行的监管。
金融监管的实质就是对金融机构的资金管理,而资金管理的主要手段又是财务管理。长期以来,财政一直承担着对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财务管理,具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办法,形成了一系列成熟的监管手段,包括预算、财务、税收、审计、资产考核等手段。这些监管手段能够深入到金融企业内部,牢固掌握企业的资金来源和运用,促进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加强经营核算,从而可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从国外成熟的金融监管模式来看也是如此,财政在金融监管过程中无一不是占据着主导地位
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建立了较为成熟的、经实践检验也是成功的金融监管模式。它们的金融监管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财政部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只负责对金融业的监管,不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如日本、德国、加拿大、法国等国。
日本的大藏省是最高金融主管当局。对政府系统的金融机构,由大藏省直接管辖。对民间银行业,则由大藏省管辖下的日本银行负责管理,日本银行一般通过订立契约,实地检查银行和金融机构。
德国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机构是联邦监理局。该机构在业务上直接向财政部负责。其总裁由联邦政府提名,经总统任命。监理局负责银行新设的标准,发布银行业务、财务指示,规定银行自有资本、清偿能力、高额信贷的近亲信贷限制,并指派合格会计师,实地检查银行业等。
加拿大的财政部长是金融业最高监督人。对银行的监管由财政部、金融机构监督办事处、中央银行和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四家执行。其中,财政部和金融机构办事处对银行实施全面的监督,中央银行从货币政策执行的角度来监督银行,而存款保险公司则从维护存款者个人利益的角度对银行实施监督。
法国对银行业的管理监督则是通过隶属于财政部的法兰西金融管理局实际负责金融的监管、检查工作。按1984年银行法规定,金融管理局在解决银行危机方面,拥有较大的裁决权。但它不是唯一的监管机构,它需与财政部、国家信贷委员会、银行监理委员会共同执行监督管理任务。国家信贷委员会主席由财政部长兼任,它批准银行注册、开业和歇业,参与制定信贷方针政策,并发布信贷监督管理等指示,银行监理委员会主席由财政部长担任,它监督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令的贯彻执行,并研究拟订新法规与推动金融业务的自由化与现代化。它是金融监理机构和金融制度的规划机构。
(二)由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负责金融业的监管,但它必须对财政部负责。主要有英国。
英国1987年银行法修订后,成立银行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整个银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该局成员9人,隶属于财政部的英格兰银行正副总裁和执行理事3人为当然成员,其余6名独立成员,包括银行家、法律和会计专家,由财政大臣和总裁联合任命,银行应按月向英格兰银行报送财务报表,英格兰银行则定期向银行监督管理局汇报工作。
(三)采取特殊的多头监管的体制。如美国、意大利。
美国是采取多头监管的特殊体制,金融监管机构在联邦一级有三家:一是财政部货币监理局,负责监管所有的国民银行以及在美国注册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二是联邦储备委员会,负责监管会员银行和银行持股公司;三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监管所有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州一级则各州都设有金融监管机构。此外,联邦住宅款银行委员会和国民信用社管理局分别对储蓄机构和信用合作社进行监管,证券交易则要受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管理。
意大利银行监管机构有三家,即部际信贷储蓄委员会、财政部及隶属于财政部的意大利银行。部际信贷储蓄委员会由财政部长任主席,工商、农业、外贸等部长任委员,实际监管工作则由中央银行负责。中央银行有权制定金融法规、审批新设银行、规定银行授信额度等。
通过对西方七国金融监管机构的考察,可以发现:
1、货币政策的执行与金融业的监管通常是分设机构,独立运作的。货币政策一般通过中央银行制订和实施的。中央银行坚持“远离政府”的原则,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不受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的干涉,唯一的目标就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对金融业的监管则是通过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来执行的。
2、金融监管机构通常都设在财政部,它必须对财政部负责。设在财政部,可以充分利用财政监管手段全面,发挥财政作为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部门的职责。
3、虽然英国货币政策的制订和执行与金融业的监管都是由英格兰银行负责,但英格兰银行隶属于财政部,它必须对财政部负责。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模式,应充分发挥财政在金融监管中的职责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要搞好金融,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尤其在我国金融机构和业务急速发展的时期,金融监管显得更为迫切。财政作为国家的财务监管部门,能够深入到企业的财务活动中进行监管,其作用是任何机构和部门不可替代的。在财政职能逐渐弱化的情况下,要振兴国家财政,必须加强财政监督的职能,要防范金融风险,也必须加强财政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1、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模式。基于我国国情和当前金融监管的实际状况,可以考虑两种金融监管方案:
方案一:维持现行的多头监管模式,即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共同承担金融监管的责任。
进一步发挥财政部的优势,强化财政部财务监管的职责。财政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负责制定金融、保险、证券企业财务制度,编制统一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对企业的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风险资产比率、盈亏状况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管;中央银行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管,主要负责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等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这种方案虽然可以充分调动财政部和中央银行监管的积极性,但由于存在分工,就必须考虑到协作,如何在监管方面进行协调,使之形成监管合力,尚需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方案二:实行由财政部独家监管的模式,中央银行只负责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
财政部继续维持原有的监管范围,并将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管的职责划归财政部。中央银行则从货币政策的角度,对金融机构实施间接监管,即通过调整存贷款利率、再贷款利率,调节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等手段来对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运用进行间接调控,以保持人民币币值的稳定。
这种方案有利于对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减少部门纠纷和重复监管,避免企业重复劳动,提高监管效率。同时,也有利于中央银行独立执行货币政策,避免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对其造成不必要的干涉。
2、借鉴西方国家的风险转移管理经验,建立国家存款保险公司。通过组建国家存款保险公司,对参加保险的条件、程序、办法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根据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率、风险资产比率等制定保险费率,强制性地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基金,这样既可以对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实施紧急援助,尽量防止发生破产倒闭的不幸事件,又可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防止事态蔓延恶化引起金融动荡。国家存款保险公司作为国家的政策性保险公司,是以国家财政作担保,因此,必须纳入国家财政体系,接受财政的统一管理。
3、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切实保证财务制度的顺利执行。针对金融业急速发展的现状,按照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将《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进一步细分为《金融企业财务制度》、《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证券企业财务制度》、《信托企业财务制度》等各个不同的行业财务制度,同时,针对国有金融企业分别制订《国有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办法》、《国有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等办法,将各类制度进一步落实。此外,还必须加强对金融业执行财务制度的检查力度,切实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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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