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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03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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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学家》杂志1998年第1期梁文森的文章认为,对上市公司送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令人产生疑问。从理论上讲,上市公司派发红股,实质上是将盈利转为资本。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形同股东的再投资,而并非个人收入。如果这理解正确,为什么要对上市公司送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换言之,为什么要对实质上是资本金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问题的焦点所在。有人认为,有派发红股环节,就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这只看到红利股票的红利,而未看到红股实质上是转为资本了,也可视为再投资。按照国际惯例,即使对投资者取得的利润征收所得税,在再投资时也给予退税。从政策上看,据报道全国对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未统一和规范:第一,地区差异,作为全国证券交易中心之一的上海市并未开征,全国仅少数三个市开征;第二,税率差异很大,也就是不统一和税负不公平;第三,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差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的税法均规定是对股份制企业征税,而深圳只限于上市公司,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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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