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财政收入流失问题相当严重,对振兴国家财政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强化收入征管和监督,制止收入流失,是财税部门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财政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财政收入流失的渠道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偷逃税收行为屡禁不止。据有关部门估计,目前约有30%以上的国有企业、60%的合资企业、80%的私营企业通过编造假帐、隐瞒收入、虚报出口等手段,偷税、骗税甚至抗税,而个体工商业户偷逃税收的现象则更为普遍。严重的偷、逃、骗、抗税行为,造成了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1995年,某地区曾作过一次测算,仅个体私营税收一项,一年的流失额就将近1000万元。
各种欠税居高不下。由于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不佳,资金困难,加之一些企业领导纳税意识淡薄和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企业欠税尤其是国有企业欠税急剧上升。据统计,1995年底全国企业欠税已达300亿元,极大地影响了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收入,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某地区1995年底欠税9300万元,到1996年8月已升至1240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欠税有相当部分已成为死欠。企业根本无力补缴,这部分收入已经名存实亡,从而导致财政收入大量流失,加剧了地方财政困难。令人忧虑的是,目前这种趋势还未得到有效控制,欠税居高不下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变。
预算外资金管理失控。由于宏观管理不力,地方、部门和单位小团体利益的驱动,不少地方随意设立各种基金,擅自制定收费项目,肢解财政收入,侵占国家利益。有的部门和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办事,将本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作为自有资金,逃避财政监督;有的单位预算外资金不缴入财政专户,自收自支,长期在财政体外循环。预算外资金的失控,尤其是行政性收费的无序管理,实际上也导致部分财政收入的流失。
专项收入征管乏力。目前,对一些涉及特定范围的专项收入,如“土地两金”、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基建附加、耕地占用税等,是由财政部门委托土地、房管、城建等部门代征。由于政策约束力不强,措施难以到位以及代征部门工作上的疏漏等原因,这部分收入征收效果很不理想,实际征收额与应征数额相差较大。据有关部门估算,每年约有40%的专项收入难以征收,给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带来消极的影响。
擅自减免税收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部门执法不严,存在着收人情税的现象,擅自决定减免或缓交;有的地方政府片面强调加快发展,支持企业,指令财税部门免征、缓征,有的地方一年减免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就达数百万元;还有的地方一味迎合企业的不正当要求,以目标考核、所得税包干来确定企业应交税款,形成了新的“包税”现象,难以做到依率征收,造成了收入流失。
严肃财经法纪,制止收入流失,是各级财政部门的神圣职责,财政监督部门作为财政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从自身职能出发,研究制定完善监督的政策措施,组织各种监督检查,开展执法宣传教育,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为强化征管,制止流失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集中整治侵占财政收入行为。针对执行财税法规中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是财政监督部门的一大优势和成功经验。近年来,通过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清理“小金库”,清理预算外资金等专项监督检查,发现了大量的违法违纪问题,为财政追回了大量流失的收入,维护了财税法规的严肃性。多年来的监督工作实践充分证明,开展声势浩大的专项监督检查,有利于整治经济秩序,规范经济行为,查处违法违纪问题,提高财政监督部门的威慑力和工作效能,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好形式。据统计,从1986年到1994年,仅各级财政监察部门查出的违纪金额就达56亿元,其中上交财政21亿元。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中,财政监督部门不仅要查处各种问题,而且还要针对收入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完善法规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的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的效能,维护财政收入的完整性。
逐步实行收入征管监督,促进征管部门严格执法。检查各项财政收入的征管情况是财政监督部门一项新的工作。对财政收入征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涉及财政、税务和各收入代征部门,监督层次比较高,监督要求比较严,需要进行认真探索,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首先,要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财政监督职能,使社会各界了解财政监督的重要性,了解财政监督的范围、内容、对象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自觉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和执法观念。其次,组织财政监督干部学习收入征管工作的政策法规,掌握有关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第三,要在掌握情况、协商通气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征管部门和代征单位进行征管情况检查,重点是检查执行征管法规情况、征管质量情况、有无擅自减免税收和专项收入问题、有无占压、挪用、截留收入问题以及重大工作失职。在检查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规对各种问题进行严肃查处,追缴流失的收入。
积极实施企业执法情况检查,制止偷、逃、欠税行为。企业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也是财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范围。对那些纳税情况不好,欠税问题严重的企业,财政部门要重点进行执法情况检查。在组织这类检查时,要与税务和财政各业务部门交换意见,争取支持,必要时可组织联合检查组。进入企业后,要严格审查企业财务和生产经营资料及帐目,核实企业纳税情况,分析造成欠税的主要原因,了解企业的经济状况,督促企业制定补交欠税的计划和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隐瞒收入、偷逃税收的行为,则要按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坚决追回已流失的各种财政收入。
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强化财政职能。预算外资金作为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的范围,这也是财政监督的一个重点。为了避免这部分收入的流失,财政监督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财政业务部门加强联系,及时掌握资金管理情况,研究强化资金管理的政策措施,尤其是对各种行政性收费,要列入监督管理的重点,配合业务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收费部门及时将收入缴入财政预算。并对收费票据管理、年度收支计划进行检查审核,发现不符合有关法规政策的行为,要责成有关部门迅速纠正。对隐瞒收入、滥支滥用预算外资金的,财政监督部门可依据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收缴违纪资金。
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侵占财政收入的行为,财政监督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财政监督工作的影响,做到该收缴的要收缴,该罚款的要罚款,决不能心慈手软,更不能拿原则作交易,执法违法。近年来,财政监督部门查实了不少违法违纪案件,但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却困难重重,难以取得应有的成效。这种现象不改变,不仅降低了财政监督工作的威慑力,而且影响了财政法规的严肃性。对此,各级财政监督部门都必须引以为戒。
全面行使监督权利,及时纠正各种不当行为。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执行财税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财政监督部门的基本任务。同时,对其他有可能影响财税法规贯彻执行,导致财政收入流失的不当行为,财政监督部门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这也是全面行使财政监督权利的需要。因此,财政监督部门要努力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了解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涉及财政收入的政策、文件的内容,对与国家财税法规有抵触、可能导致收入流失的条款,财政监督部门应行使监督权利,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促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纠正或修改。对其他涉及收入征管的不当行为,如强令减免税收,擅自决定征收数额、干扰征管部门严格执法等,财政监督部门也应及时要求有关部门改变原有决定,必要时应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以制止各种不当行为,维护正常的征管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