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3 作者:解忠艳 李博明 王立民 (作者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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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88年国务院批准允许在天津开办国库券柜台转让市场特别是1992年天津证券交易中心成立以来,天津证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目前,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上市品种已由过去单一的国库券发展到国库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四大类20多个品种。各种证券的累计成交额实现快速增长。据天津证券交易中心统计,1995年累计成交量达1630亿元,比上年增长1.14倍。
与此同时天津期货交易所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现有3个交易大厅,210个交易席位,交易品种逐渐增多。现已有红小豆、铜、铝和天津胶合板四种。交易量实现了历史性飞跃。1997年上半年成交额已实现了3700亿元,列全国14家的第四位。
在天津证券、期货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重要手段的税收,却远未发挥出其对调节证券、期货供求,促进证券、期货市场投资结构合理化,抵制过度投机,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国家对证券、期货税收政策研究和立法工作明显滞后。具体表现在:
(一)关于股票
1.税收政策规定不规范,阻碍税收对证券市场的调控作用发挥。一是现行税法规定个人持有股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但所实行的20%的比例税率不做任何扣除,显然形成了...
自1988年国务院批准允许在天津开办国库券柜台转让市场特别是1992年天津证券交易中心成立以来,天津证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目前,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上市品种已由过去单一的国库券发展到国库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四大类20多个品种。各种证券的累计成交额实现快速增长。据天津证券交易中心统计,1995年累计成交量达1630亿元,比上年增长1.14倍。
与此同时天津期货交易所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现有3个交易大厅,210个交易席位,交易品种逐渐增多。现已有红小豆、铜、铝和天津胶合板四种。交易量实现了历史性飞跃。1997年上半年成交额已实现了3700亿元,列全国14家的第四位。
在天津证券、期货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重要手段的税收,却远未发挥出其对调节证券、期货供求,促进证券、期货市场投资结构合理化,抵制过度投机,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国家对证券、期货税收政策研究和立法工作明显滞后。具体表现在:
(一)关于股票
1.税收政策规定不规范,阻碍税收对证券市场的调控作用发挥。一是现行税法规定个人持有股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但所实行的20%的比例税率不做任何扣除,显然形成了重复课税。因为企业在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之前已缴纳了一道企业所得税,此时对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再征一道所得税,势必造成对同一笔所得的双重征税,加重了纳税者负担,有背税收公平原则。从另一个角度分析,由于企业利润和分派股息都要纳税,企业分派股息收入越大,企业和股东个人负担的总税负越重,这将影响股东把股息收入投入到更有效率的企业中去,从而税收这一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不但没有得以发挥,相反,却阻碍了经济的高效、快速发展。二是1992年6月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税务局在《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明确对股票交易“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1997年5月开始征收5‰印花税)由于其只对“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征税,对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基金等以及各类证券发行环节均未征收印花税。而事实上就股票而言,一级市场的原始股票持有者是股票获利最大者,而目前对这部分收入缺乏相应的税收政策规定,这显然破坏了税收公平原则,有损税收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同时使大量税款流失掉。以天津未上市(只限柜台交易)内部股和基金为例,1996年17家上柜公司累计成交量5.8亿股,交易额为20.8亿元,如果征收印花税,则可增加624万元税收,从全国来看,则是一笔可观的收入。
2.印花税分配办法不合理,影响地方政府支持证券市场发展积极性。目前,国家规定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只在上海、深圳两交易所征收,即两所就地征收的部分和全国各地证券代理机构就地代扣的部分,统一上交给沪、深两市,各地政府无权支配。仅以天津证券有限公司为例,1996年代理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交易金额113.82亿元,应纳印花税0.68亿元,由上交所深交所代扣代缴税款,缴入上海、深圳税务机关。这种分配方式显然不合理。主要原因,一是代理上市证券交易发生在其代理所在地,投资者绝大部分为所在地股民,其资金来自所在地;二是代理所在地为股市交易场所提供了软、硬件服务,而所在地政府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既得利益。无疑消弱了当地政府鼓励、扶持证券市场发展的积极性,不符合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因此这种分配方式亟待改革。
3.税收的调节力度不强,难以实现社会分配的相对公平。现行政策规定对股票交易双方各征3‰的印花税,其目的是控制股票交易频率,从实践来看这一政策是可行的,但是没有规定免税额度,投资者无论获利多少均按此比例征收,这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同时不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为一些机构、大户往往具有资金雄厚、信息灵通等优势,因此在操作中会得到比中小投资者大得多的收益,如果统一按同一税率征税,会造成社会的分配不公,税收的调节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4.征管手段落后,不适应证券市场的多变性和复杂性。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并逐步走向成熟,而征管手段却明显滞后,如目前尚未开发与证券市场联网的证券税收微机软件,税收征管微机化水平不高,因此,难免出现一些问题,如在股票交易中,以自营方式炒作的股票,每天成交量几千万甚至上亿股(含沪、深上市股票),每笔股票难以及时清算,并且盈亏变动剧烈,而技术手段落后,纳税软件跟不上,导致各类应纳税款难以及时入库。
(二)关于期货
政策规定对有营业收入的期货交易所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期货市场从事交易的经纪人所获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据调查,1996年天津期货交易所营业收入9746万元,主要来源有:交易手续费、年会费、实物交割手续费、信息咨询及相关服务费。利润总额3757万元,净利润2517.3万元,利润率为25.83%。应缴营业税及其附加540.9万元,企业所得税1239.8万元。综合税负为18.27%,其中流转税占5.5%,企业所得税占12.72%。
我国期货市场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有关对期货市场的税收政策还不十分完善,各地掌握政策和执行政策的标准不一致,亟待国家出台一些对发展期货市场有利的,能够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可行政策。另外,由于期货市场发育的不成熟,对期货市场从事交易的经纪人所获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期货经纪公司代扣代缴制度也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三)关于国库券、企业债券
天津市国库券1996年度发行32.17亿元,兑付73.22亿元,付息26.86亿元。品种有凭证式、无记名式等。企业债券1991年至1995年发行10.72亿元,大部分用在原材料、能源交通等重点项目上。目前发行的属于1996年规模的有蓟县电厂、杨柳青电厂、百货大楼三个项目计1.2亿元,期限三年,年利率11%。
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实行免税,是为了保护广大居民认购的积极性,保证国家利用债券的形式筹集到必要的建设资金。目前对从事国库券交易所获增值和为发展经济经政府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利息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经测算税负偏重。
完善证券、期货市场税收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实现社会公平。目前,对个人证券投资所获股息、红利可继续执行20%的比例税,实行源泉扣缴,但为避免重复课税,可以采取抵免制。将企业缴纳的部分或全部税款归属给股东所得股息、红利中去,抵免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这种方法不仅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而且又能消除重复,已被当今西方大多数发达国家所采用。
(二)取消印花税,全面开征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实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目前套用印花税中“产权转移书据”项对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是不规范的。因此,建议取消印花税,开征证券交易税,对各种证券的发行、转让、出售等行为征税,税率为6%,只对卖方征收,总的税负与印花税相近。这样对中长期持股以期分红收益的投资者来说是一种“延迟纳税”,从而鼓励中长期投资并对频繁买卖的短期炒作行为是一种抑制,有利于股市的稳定。考虑到我国目前发行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等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目的,因此可以继续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或免税,特别是对国库券转让收入可以从轻征税,以保证其应有作用的发挥。
(三)改变现行税款分配制度,使利益分配趋向合理。目前各地证券代理机构代扣印花税税款统一交给上海、深圳两市由中央与其共享的政策已不适宜。因此建议:各地证券代理机构代扣的税款应由各证券代理机构就地解缴当地税务机关。今后,证券交易税取代印花税以后,证券交易税也应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税款中央与地方按50%的比例分成,地方所享部分纳入各级地方财政,由地方政府支配。通过这样改革,有利于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的统一,能够提高地方政府发展证券市场的积极性,并有足够的财力鼓励、扶持股份制企业的发展,从而使我国证券市场沿着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四)进一步明确对国库券、国家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利息的税收政策。我国目前发行的国库券、国家金融债券等具有为国家经济建设筹集资金的宏观经济目的。为了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对其所获利息,可以继续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保持其应有的作用。对从事允许上市的国库券交易所获得的增益及经政府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利息,应明确规定,在减除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所得后,就差额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提高税收征管水平,逐步实现征管手段的现代化。证券市场作为一种融资市场,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需要有现代化管理技术和管理手段与之相配套,使之正常、规范地发展和运作。建议:尽快完成税务、财政、银行部门与证券机构等联网,及时、准确地掌握信息和资料,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为了减少国有资产向消费基金转移,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对股份制企业的分红方案,应从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方面给予界定,使其有一个规范统一的分配原则。同时,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对国家股、法人股的股利征收所得税,以增加财政收入,为将来国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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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