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已成为各级党和政府置于首位的工作任务之一,也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根据有关方面的统计和预测,目前我国企业下岗职工约有1000多万人,城镇企业职工富余量约占全部企业职工的30—50%。因此,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即今后约有3000万至5000万的企业富余职工需要逐步下岗分流。加上我国人口基数大,城乡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短期内难以缓解。这都加剧了原本严峻的就业形势,给就业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
由于下岗职工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女工所占比重大,职业技能单一,导致再就业的能力较弱。计划经济体制下多年形成的国家包就业的历史影响,使相当一部分下岗职工宁愿在国有企业下岗或坐等观望,也不愿到集体、私营企业就业或自谋职业。另外,许多下岗职工不能摆正自身位置,愿意从事收入高、清闲且稳定的工作,不愿从事苦、脏、累的工作,许多地区出现“有人没活干,有活没人干”的现象。加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也在客观上使得许多下岗职工看重国有、集体、个体等身份观念,不愿放弃社会保障待遇相对优厚的国有身份。同时,我国劳动力市场尚不发育,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能力有限,劳动力流动的盲目性较大。目前虽初步形成了包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生产自救在内的就业服务体系,但其承受能力有限,难以满足就业任务的需求。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级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正在积极行动,从各方面采取措施,千方百计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
(一)各级政府成立了专门机构,统一组织再就业工作。为统一领导和组织再就业工作,国务院成立了实施再就业工程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地方政府也相应成立了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再就业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再就业基金,实施再就业工程。早在1995年4月,国务院就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再就业工程,主要以政府劳动部门的就业服务体系为依托,同时发挥企业、劳动者及社会各方面作用,帮助上岗职工及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另外,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普遍学习上海经验,即在行业内部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对下岗职工实行托管。为保证再就业工程有效实施及根据国务院要求,各地普遍建立了再就业基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企业负担等渠道筹集。再就业基金实现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
(三)社会各界齐抓共管,下岗职工自强不息。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为促进下岗再就业做了大量工作,各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同时,一些下岗职工积极配合,自发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失岗不失志,不等不靠,依靠自身力量实现了再就业。
解决社会成员的就业问题是政府的主要职责。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对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发展经济创造就业岗位。发展经济是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国家财政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拿出大量财力用于各项事业投入,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对解决我国就业问题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二)推动劳动力市场建设。国家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城镇就业补助费”,并从1998年开始以让税的方式支持建立起失业保险基金,这两笔资金中有相当一部分用于建立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场所、生产自救基地等劳动力市场建设。
(三)支持再就业工程。为积极推进再就业工作,财政部在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了“再就业基金补助费”支出科目,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再就业工作任务,相应在预算中安排了再就业基金补助费。
(四)给予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组织和推动再就业工作中,为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统筹规划,规范运行。财政部门当前应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范再就业基金收支运行。为规范再就业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财政部与劳动部共同起草了《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并已上报国务院。等国务院批转后,即制定《再就业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以规范再就业基金的收支运行和合理使用。
(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各地在推动再就业工作中,自行出台了一些税收减免政策,破坏了国家税收政策的规范性和统一性,我们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以规范各地做法,开正门,堵旁门。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及促进劳动力市场建设。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建立起适应城镇所有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社会保障体系。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加速劳动力市场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