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3 作者:蔡社文 (作者单位:财政部社保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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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欧共体国家中,西班牙、德国的失业问题较为突出,失业率长期居高不下。1994年西班牙失业人数达380万,失业率为24.5%,创历史记录,经过政府、劳资多方努力,到1997年5月降为13.26%。据德国劳工局统计,1997年6月德国失业人数为422万人,失业率达11%。为解决失业问题,西班牙和德国政府一方面通过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证失业人员的生活需要,维持社会稳定;另一方面积极寻求有效措施促进就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高失业率而带来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压力。
一、两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一)西班牙。1961年,西班牙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30多年来,通过对这项制度不断进行调整,使之在保障失业人员待遇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目前,西班牙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为7.8%,其中雇主缴纳6.2%,雇员缴纳1.6%;二是政府财政补贴,按照雇主和雇员缴费收入与根据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的差额,由政府从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
2.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失业金。享受失业金与失业前6年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天数有着密...
在欧共体国家中,西班牙、德国的失业问题较为突出,失业率长期居高不下。1994年西班牙失业人数达380万,失业率为24.5%,创历史记录,经过政府、劳资多方努力,到1997年5月降为13.26%。据德国劳工局统计,1997年6月德国失业人数为422万人,失业率达11%。为解决失业问题,西班牙和德国政府一方面通过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证失业人员的生活需要,维持社会稳定;另一方面积极寻求有效措施促进就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高失业率而带来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压力。
一、两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一)西班牙。1961年,西班牙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30多年来,通过对这项制度不断进行调整,使之在保障失业人员待遇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目前,西班牙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为7.8%,其中雇主缴纳6.2%,雇员缴纳1.6%;二是政府财政补贴,按照雇主和雇员缴费收入与根据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的差额,由政府从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
2.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失业金。享受失业金与失业前6年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天数有着密切的关系,即必须满足失业前6年间至少缴纳了1年的失业保险费,才能够按照缴费时间长短获得120天至720天不等的失业金。在失业后的6个月内,每月领取的失业金为月失业金标准基数的70%,6个月后降为60%。而且对享受失业金的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也有规定。二是失业补贴。这是一种对失业金的补充,主要是针对已经领取完失业金但有家庭负担或年龄较大,以及没有能够取得失业金等情况而给予失业者的经济补偿。享受失业补贴的期限因不同情况而定,一般为6个月至18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30个月。对于一些年龄较大者,也可以延长到退休为止。享受标准为:没有或有一个家属需要照顾时享受平均工资75%,有两个家属需要照顾时享受平均工资100%,有三个以上家属需要照顾时享受平均工资125%。
3.农业工人和合作社成员失业保险。这项制度主要是在贫困的两个自治区实施。凡是居住在这两个地区的农业工人和合作社成员,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并达到一定的限制条件,都可以申请失业补助金。根据失业补助金期限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最低工资的75%,并因申请人年龄、家庭负担情况、失业前工作时间及缴费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最长不超过360天。
尽管西班牙失业率较高,但没有引发较大的政治危机和社会动荡,究其原因之一归功于西班牙的失业保险制度。这项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了较高的福利待遇,同时享受待遇的时间也较长。因此,失业人员并没有因为失业而感到较大的生活压力,从西班牙的失业保险制度中也可以看出欧洲福利国家的共同特点。
(二)德国。德国从1927年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至今已有70年,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失业保险管理体制。在德国,失业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每月工作15小时以上、收入超过610马克的职员,都要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统一由联邦失业保险公司负责管理。
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雇主和雇员按照工资的6.5%缴纳失业保险费;二是政府财政补贴,按照雇主和雇员缴费收入与根据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的差额,由政府从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其中失业救济金全部由财政安排。
2.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失业人员的救济以及促进再就业。用于失业人员的救济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失业金。领取失业金要求失业者在失业前3年内缴纳了1年以上的失业保险费。领取时间根据工作年限分为6个月至32个月。(2)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全部由财政负担。享受失业救济金要有严格的资格审查,主要发放给那些无权享受失业金的失业者以及其他贫困的失业者,而且必须是在家庭财产用完之后才能够申请。如果有其他收入,需要从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中相应扣减。失业救济金一般是1年申请1次,最长可达到65岁。
二、两国促进就业的具体措施
(一)西班牙。面对十分严重的失业问题,西班牙政府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就业问题,并建立就业促进基金,专门用于各项促进就业措施的落实,对解决失业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1.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资格审查。由于失业人员待遇水平较高,同时又能够在失业期间从事地下经济活动,所以许多在职人员通过各种手段主动失业,而一些失业人员也想方设法编造延长失业的理由。对此,西班牙政府通过国家就业局严厉打击失业中的做假行为,对失业人员的资格、享受条件等严格审查,对拒绝就业部门介绍工作或组织培训的人员,取消享受的福利金。同时对地下经济也给予严厉的打击。
2.加大职业培训,增强再就业能力。一是由企业和雇员缴纳0.7%的培训费用(企业0.6%、个人0.1%),其中一半留在企业由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培训,另一半交劳动就业部门用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二是对实行培训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一定的税收,鼓励企业重视在岗人员提高业务能力。
3.增加固定工岗位,减少临时工。为了促进劳动岗位的稳定,克服不充分就业现象,西班牙建立了新型的无限期合同,主要是针对18岁至29岁的青年人以及失业时间在1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上的人员及残疾人,可以保持固定工合同。而且,政府对设立固定工岗位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
4.推行学徒工合同制和短时工制。1994年,西班牙政府在18—25岁的青年中建立为期三年的学徒工制,在此期间学徒工领取最低工资70%的收入,不享受劳动保护和社会福利待遇。同时,推行短时工制,允许企业雇佣小时工。这一措施增加了就业机会和就业人数,使就业形式更加多样化。
5.降低企业辞工补偿费,减少企业的成本开支。将原来企业对当事人的辞工补偿时间由每工作1年补偿45天、最多42个月改为每工作1年补偿33天、最多为24个月。同时降低企业金融、税收成本及社会保险开支,如每月工作48小时以下的工人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
6.鼓励合作社发展。西班牙失业人员30—50%都是通过组成合作社解决就业问题。只要具备5个以上合作伙伴和1000万比塞塔的资本就可以开办合作社,经营自负盈亏,利润按参股分成。合作社成立后,失业者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金。
(二)德国。近年来,随着德国经济的恢复和增长,为解决失业问题带来了契机,德国政府充分利用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和劳动力市场,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解决就业问题,对德国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1.制定并颁布解雇保护法。对雇主的解雇行为从法律上加以限制,防止随意解雇雇员,为促进长期就业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2.提供工资性补贴。为了帮助长期失业者就业,国家向企业提供工资性补贴,由这些失业者先进入企业就业,在规定的1年试用期内由国家支付其基本工资。一般前6个月支付全部工资,后6个月相对减少。
3.创造工作岗位。对于一些公共事业的就业岗位,雇佣一个失业人员按照50—100%的补贴标准提供工资补贴。如果将工作岗位提供给50岁以上、失业1年以上的人,补贴标准可为50—75%,补贴时间可达8年。
4.签订实习合同。通过由劳动就业部门与雇主签订就业合同的方式促进就业,合同期一般为6个月。在此期间如果由于雇员表现不好而解除合同,劳动就业部门则要向雇主支付一定的补贴。
5.支持独立经营。如果失业人员要求成为独立经营者,那么,在他就业的前6个月,可以享受与失业金数额相等的支持资金。
6.加强职业培训和教育。具体形式包括对在职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各种职业培训、教育、进修等,接受教育的人员,可以享受与失业金一样的费用补贴。
7.短时工补偿。为了弥补企业开工不足而引起雇员工资减少,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是有抚养孩子义务的雇员为68%,其他人员为63%,补偿时间可达6个月。
8.破产停工补贴。企业宣告破产的前三个月,由劳动就业部门负责支付人员工资。这部分费用来源于企业。按照上年破产企业数量确定收费标准,按比例分摊到企业,再由企业交给劳动部门。
三、两国失业保险制度及促进就业政策的主要特点
(一)重视职业培训。西班牙、德国都充分认识到,失业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人员素质低下,不能适应现代科技发展的需要,因此两国对职业培训给予了高度重视,在资金上也给予了大力支持。西班牙专门建立由雇主和雇员缴费的培训基金,德国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中,用于培训方面的支出占21%。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是一项有效遏止失业增长的主动性措施。
(二)政府财政给予了大力支持。西班牙、德国政府不仅承担了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责任,而且从政府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各项就业措施的落实。同时,通过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
(三)促进就业的形式多种多样。这是西班牙、德国就业措施中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由两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所决定。西班牙、德国的经济在经过不断的兴衰变化发展之后,各项产业都得到了长足发展,而这些产业部门所能提供的就业机会相对较少,还必须依赖挖掘其他形式的就业方式。因此,两国在促进就业的措施上,充分体现了多样性。
(四)注意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西班牙、德国积极采取措施克服失业保险制度的消极作用,尽可能地发挥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推动作用。西班牙对领取失业保险基金条件、期限等作出严格规定,并鼓励组织合作社以解决就业问题。德国规定,只要介绍的工作收入高于失业金或者工作地点与住地在2个小时以内的路程,失业者就必须接受这个工作。还规定失业3个月后,介绍的工作收入比失业前减少30%或者失业7个月后介绍的工作收入比失业前减少40%,也必须接受这个工作。
(五)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为促进就业提供了条件。西班牙、德国比较重视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并注重发挥劳动力市场在促进就业方面的功能作用。政府为就业提供支持和帮助,但不直接介入安置工作,而是通过劳动力市场由供需双方选择,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实现就业,建立起了市场就业的良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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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