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事项经调整改革后,共有项目14个。按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和《199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划分要求,有一般预算收支结算项目12个,基金预算收支结算项目2个。现将部分项目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一、定额结算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改进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减少年终单独结算事项和简化结算手续的要求,对一些比较固定、数额变化不大且已经结算多年的项目,调整进定额结算项目。这些事项大部分是因原财政管理体制由于其预算收支管理发生变化遗留下来的主要有:地方石油企业交纳烧油特别税后利税转移的结算;石油企业改变隶属关系后收入转移的结算:中央取消对广东、深圳、福建、海南等省市的海关代征工商税收,并将此项税收收入上划中央财政,中央财政按规定每年年终结算时相应补给的基数部分;1985年部分地区资源税上划中央后,考虑到地方的实际情况,中央作出决定,凡下划收入达不到划转基数的,中央财政补足到基数,每年年终单独结算并确定为定额:1993年确定的地方财政承担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20%部分,需要在年终决算时办理,并专项定额上解中央财政的结算;1990年国务院确定的部分地区向中央做贡献的结算;粮油价格调整后,中央确定的省间调拨及进口粮油费用定额补助或定额上解中央财政的结算;1993年财政部决定降低成品油及部分石化产品的税率,因此使地方财政减收,并影响到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基数,中央财政考虑到这些地区的实际情况给予的适当补贴部分,确定为结算项目;根据国务院决定,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从1994年起,在原有税务人员的基础上组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机构。原税务机构分设后,税务人员的经费需要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办理基数划转,此项划转由地方财政按财政部文件确定的数额,结算时专项上解中央财政以及1996年及以前年度由于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改变,预算划转后对地方固定的补助(或上解)的结算等。
二、地方检查中央企业事业单位违纪资金,补交入库收入分成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关于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地方大检查办公室组织查出中央单位和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已缴入中央财政的下列违纪款项,地方财政可分成20%:查缴中央企业的所得税、利润及其罚款和滞纳金;查缴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的所得税及其罚款和滞纳金;查缴中央单位以前年度的“两金”及其罚款和滞纳金;查缴中央单位的“小金库”资金及其罚款;查缴中央亏损企业和中央事业单位的违纪资金及其罚款。地方大检查办公室组织查出的已缴中央财政的消费税及其罚款和滞纳金,地方财政可分成10%。地方所得分成收入,年终结算时由中央财政返还,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三、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企业事业单位违纪资金,补交入库收入分成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给予地方财政分成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违纪资金分成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在地方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查出的违纪资金,经财政部审核后,由中央财政按实际入库数给予地方财政分成20%,年终单独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补助地方财政。
四、减免农业税,补助地方财政的结算。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各地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税短收部分,报经财政部批准减免,年终结算时,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只补助老价部分)。
五、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收入的结算。为了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生产、培植财源的积极性,支持国税局加强税收征管,促进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合理增长,国务院决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额的递增率改为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结算公式为:

其中计算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数中的“两税”完成数时,包括:一般增值税,一般产品退增值税,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增值税,一般消费税,一般产品退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产品退消费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查处消费税违纪收入补交入库,消费税及增值税滞纳金和罚款收入,清理中央烟、酒专项收入的实际入库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