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3 作者:张更华 俞晓敏 (作者单位:财政部文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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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我国自1989年向高等学校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以来,政府在高等学校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方面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这对于改变办学单一靠政府财政拨款的状况、转换办学机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保证每个能够考上大学的学生不因家庭生活困难而影响接受高等教育并完成大学学业,政府还进行了一系列配套改革,建立了“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等措施。随着招生收费制度改革的深入,如何进一步做好资助困难学生的工作,解决现行资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资助制度,是当前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新课题。
一、资助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我国高等学校学生待遇,经历了一个由发放助学金和生活费到实行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的改革过程。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了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要改革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的制度。学生上大学原则上要缴费,但缴费标准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纲要》颁布以后,高等学校收费力度明显加大。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居民收入水平差异较大,一部分学生因经济条件所限,出现了难...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我国自1989年向高等学校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以来,政府在高等学校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方面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这对于改变办学单一靠政府财政拨款的状况、转换办学机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保证每个能够考上大学的学生不因家庭生活困难而影响接受高等教育并完成大学学业,政府还进行了一系列配套改革,建立了“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等措施。随着招生收费制度改革的深入,如何进一步做好资助困难学生的工作,解决现行资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资助制度,是当前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新课题。
一、资助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我国高等学校学生待遇,经历了一个由发放助学金和生活费到实行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的改革过程。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了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要改革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的制度。学生上大学原则上要缴费,但缴费标准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纲要》颁布以后,高等学校收费力度明显加大。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居民收入水平差异较大,一部分学生因经济条件所限,出现了难以支付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现象。据抽样调查,目前我国高校中困难学生占学生总数的20%,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占5—10%。对这部分学生生活困难问题,政府十分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做好资助困难学生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加大了资助力度。一是提高了奖学金的支持力度,二是提高了学生贷款的支持力度,三是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1994—1996年,中央财政先后五次拨专款4.5亿元,分配到中央60个部门的340多所院校,用于建立勤工助学基金,并对生活困难学生进行资助。中央各主管部门、各地方政府和各院校也十分重视资助困难学生工作,不仅安排了相应的资金,而且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
2.拓展了资金渠道。资助困难学生工作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在国家和学校采取措施资助困难学生的同时,社会各界也伸出了援助之手。如四川济生制药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设立了“四川济生奖学基金”,奖励成都市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因家境贫寒无力支付学费的学生。湖北省建设银行成立了“建行尊师重教奖励基金联合会”,除奖励优秀中小学教师外,还用基金的利息每年资助40名考取全国重点大学、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目前,大部分高校都有企业和个人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3.完善了资助体系。1986年改革助学金制度,设立了奖学金、学生贷款、困难补助三种资助形式。近几年又增加了新的资助形式。一是设立了勤工助学基金,二是建立了对困难学生酌情减免学杂费制度。1994年,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规定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对特困生的资助和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中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首先安排他们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以缓解生活困难问题;通过勤工助学活动仍难以完成学业的学生,学校从勤工助学基金中统筹一部分经费,根据特困生困难程度划分档次进行不定期困难资助。1995年国家教委又发布了《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减免学杂费问题作了详细规定。至此,我国初步建立了以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和学杂费减免为主体的,对高校困难学生进行多元资助的体系。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高校资助困难学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据不完全统计,在近三年里,中央部委所属院校中已有近100万人次得到了资助,缓解了部分学生的生活困难,保障了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
二、资助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在资助经费当中,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之外的资金所占比重偏低。目前,大多数高校的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基金、学生困难补助等资金来源基本上依靠国家财政拨款。虽然有个别行业主管部门设立了专业奖学金,如地质奖学金、航空奖学金和军工奖学金等,也有部分以企业和个人名义设立的其他形式的奖学金,拓宽了资金来源渠道,但从总量上讲,部门、企业和个人资助困难学生的资金比重偏低。
2.资助力度滞后于高校收费制度改革。1989年在普通高等学校实行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制度时,规定的学杂费为每生每学年100—300元,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20元左右。到1996年,各地的收费标准已经大幅度提高。如上海高校每生每学年学杂费标准,一般专业为2500元,特殊专业为3000元,艺术专业为5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500元左右。福建省高校的学杂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200元。在高校收取的学杂费和住宿费大幅度上升时,资助困难学生的标准提高缓慢,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形势,与收费制度的改革极不协调。现行的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基金和困难补助等标准较低,所有的资助项目加起来,都难以支付全部学习和生活费用。
3.资助体系内部结构需要进一步调整。我国现行高校资助困难学生的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奖学金、困难补助和学杂费减免等无偿资助形式。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等有偿资助形式所占比例甚小,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近几年政府增加的资助经费,绝大部分都是以无偿资助的形式发给了学生个人。特别是在强调改变学生上大学国家“包得过多”时,仍在无偿地向学生发放各种物价补贴。在资助经费当中,无偿资助占80%以上,有偿资助仅10%多一点。无偿资助近几年再度兴起,抑制了学生贷款作用的发挥。困难学生由于能够得到无偿资助,则对申请最终需要偿还的学生贷款失去兴趣,致使高校资助体系结构不合理,制约了有限资助经费发挥应有的使用效益。
4.资助工作管理不规范,社会化程度低。我国学生贷款,主要由学校发放和回收,不仅增加了学校在贷款管理上的工作量,而且贷款回收效果很不理想。有的学校为了保证学生贷款回收,采取了许多不规范的做法。如抵押学生毕业证、学生档案等,引起了很多纠纷。
5.资助政策管理权限过于集中。高校资助政策中的奖学金、学生困难补助和学杂费等政策,均属于学校行为,学校应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但从目前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拨款体制改革和实际执行的高校资助政策来看,由于资助条件、评定办法、经费来源、资助面和资助标准等具体操作办法的制定,管理权限都集中在有关主管部门,高校难以根据学生生源结构、学生学习成绩、学校自身教学管理需要、收费水平和当地生活水平等情况来确定资助困难学生的方式和力度。这种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的资助体制,使高校资助政策失去了应有的灵活性。
6.各地区、各高校之间资助工作开展不平衡。由于在思想认识及财力状况上的差异等因素影响,各地区、各高校开展资助困难学生工作的情况是很不均衡的。从近年来的情况看,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差异在逐渐加大,同一地区内中央部委所属院校和省属院校之间的差异也在加大。现行资助政策在各地区、各高校发展不平衡,使教育的公平性未得到充分体现,迫切需要高校资助困难学生工作按属地化原则进行操作。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工作的几点思考
1.进一步增加政府投入,加大资助力度。通过奖学金、学生贷款等形式资助困难学生,是政府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我国政府虽然已经建立了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和学杂费减免等资助措施,但支持力度仍然偏低,需要政府进一步增加投入,加大资助力度,从根本上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2.鼓励社会拿出更多的资金,资助困难学生。政府投入资金是开展资助困难学生工作的基础,借助社会力量投入这项工作也不失为一条良好途径。国家在政策上应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奖学金,支持社会为学生提供多种形式的勤工俭学岗位,筹措更多的资金,拓宽资助范围。
3.突出重点,探索最有效的资助形式。资助困难学生,应当逐步通过贷款的方式予以解决,不能回到由政府发放生活费补助和助学金的老路上去。一方面,国家难以拿出大量资金无偿地资助高校困难学生;另一方面,确实存在相当一部分大学生难以完全承担较高的学费及学习、生活费用,需要国家资助完成学业。在这种情况下,贷款方式应是我国对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的较好选择,今后应逐步发展成为最主要途径。
高校学生贷款制度改革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提高资助强度。学生个人可支配资金加上贷款,应当能够保证支付食宿费用、学费等基本费用。二是贷款的发放与回收实行社会化。贷款发放回收工作应通过社会性的组织进行,或者成立专门的学生贷款机构,或者委托银行机构进行,而不应依靠学校运作。三是延长还款期限,应以学生毕业取得工资收入后的一定时间为还款期。四是为保证贷款基金保值增值,借款学生在学习期间可以不付贷款利息,但就业以后应当支付全部本息。五是除政府设立学生贷款外,应鼓励社会各界设立贷款资助学生。(下转第19页)
(上接第21页)学生贷款制度改革还应当与其他必要改革相配套:一是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使收入分配趋于公平合理,适当拉开接受不同教育层次公民的社会收入差距,以保证贷款人具有还贷能力。二是实行金融真名制,个人收支通过银行结算,以掌握家庭、个人收入状况,确定贷款额度和毕业后还款期限,监督还款。三是进行司法制度改革,提高诉讼时效,严厉处理违约行为。四是要改进银行结算制度,提高结算工作的效率。
4.调整资助体系结构,充分发挥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逐步减少无偿资助,增加有偿资助。可以考虑将现行发放给学生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粮食价格补贴不再无偿平均发放,而是集中用于学生贷款。自1985年以来,各地陆续放开了粮食和副食品价格,并向本专科学生发放了补贴。据统计,北京市每个大学生享受的物价补贴每月为56.5元,每年为678元。这种做法,实际上并未改变国家对高校学生“包得过多”的状况。这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两包”(包上学、包就业)改“两自”(自负一部分学费、自主择业)的改革方向是不相符的。同时,采取平均发放的方式,不利于激发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不利于思想道德教育,不利于激励先进。因此,建议改革补贴发放办法,从无偿平均发放转作高校资助困难学生的贷款基金。这样,既能逐步改变国家“包得过多”的问题,又能集中一部分资金提高学生贷款支持力度,有利于提高国家资助经费的整体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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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