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预算透明度,促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北京市制定出台了《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条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作为预算监督主体之一,有权监督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同时,《条例》对预算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办法、预算执行中超收或减收的处理、法律责任等也作了明确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为实现预算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有无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有无截留、占用或者挪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情况;预算收入和支出的依法管理情况,有无违法将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有无违反国家规定将预算内资金有偿使用,有无违法将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款项擅自改变用途,有无将预算周转金挪作他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为保证这项监督工作的完成,市人大每季度都要听取市财政局的工作汇报。对于市级预算执行中的超收部分,《条例》规定主要用于增加农业、教育、科技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