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景明在《湖南财政与会计》1997年第8期撰文说:在我国经济转轨和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采用价格补贴举措实为一种客观必然,因而以往和目前一些人当中存在的把价格补贴看作是过渡性、被迫支出的观点是不全面的,价格补贴本质上是对市场配置资源非社会公平性的一种有限纠正。因为其一,改革过程中,我国物价不断上涨,从总体上看,已超过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因此在转轨过程中,政府应利用价格补贴手段来减少由价格放开所引起的消费者利益损失。其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引导财富分配的信号,对于这一信号引导的财富分配,政府有责任从社会公平角度予以事后纠正。所以,我国价格补贴的存在决非偶然,也并不仅是为了解决转轨期特定的现实问题,而是还要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存有的一些矛盾。那么,在转变指导思想的基础上,完善价格补贴可从如下几方面入手:首先,政府应建立相对完整的收入监测体系和价格变动监测体系;其次,应改变价格补贴形式相对单调局面;再次,应调整补贴范围和方式,压缩补贴支出规模。 (扬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