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姓“公”还是姓“私”?这是长期以来在用股份制改造国有企业时遇到的一个难题。著名经济学家董辅礽在9月5日召开的一次由百名经济学家参加的国企改革研讨会上,用“公众所有制”这一概念回答了这个问题。
重辅礽说,公有制有两种形式:共同所有制和公众所有制。共同所有制是指一个单位(国家、社区、企业、团体等)的财产属这个单位或这个单位的所有成员共同所有,而这个单位的成员并不分别是共有财产中某个具体份额的所有者。原始社会的公有制就是这种公共所有制,在当代各个国家也都有这样的共同所有制,例如:国有企业,公共图书馆,某社会福利机构,公汽公司等。它的强点是它的活动服务于社会公共的或公众的共同利益;它的弱点是正因为是共同所有,其财产的约束一般不强,利益的激励也不强。这些特性就决定了共同所有制宜于在社会公益部门、关系社会安全的部门以及自然垄断部门等部门中建立和发展,而不适合于竞争性部门。与之有很大不同的公众所有制是指一个单位的财产是这个单位的成员共同所有的集合财产。同时又是属于他们个人所有的财产。集合财产由一个单位的成员的个人财产集合而成,只要这个单位存在,这个单位的成员可以退出,并取得属于他自己的财产份额但却不能影响其作为集合财产的存在和运转。例如:合作社和公众持股的股份制。它的强点是产权明晰,弱点是公众投资是为了得到高回报,因此,该所有制单位的利益可能与社会的共同利益不一致。公众所有制适合于竞争性行业、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业。公众所有制中,由于集合财产是由众多的成员、以个人财产集合而成的,它既是个人所有又是共同所有,因此,既不同于私有制又不同于共同所有制,它是公众所有制,是另一种形式的公有制。
董辅礽强调,公众所有制的出现是人类社会中的财产关系由原始共同所有制到私有制再到公众所有制这样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的结果。公众所有制是对私有制的否定,但又不是向原始的共同所有制回归;它是私有制的否定,但却又保留了公众个人拥有自己的财产。过去我们只认为共同所有制是公有制,不承认公众所有制也是一种公有制或认为它是半公有制,从而导致政策上的失误。其实,它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在所有制方面的巨大进步。
董辅礽指出,股份制的出现大大推动了所有制由私有制向公众所有制的发展,并逐渐成为公众所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从历史角度看,股份制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的社会化对所有制的公众化的要求,股份制为所有制的公众化创造了合适的形式。它不是共同所有制,也不是以往的私有制,而是以公众的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公众所有制。
(摘自1997年9月11日《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