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上市公司是指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股份制公司。由于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需公开向社会披露,且报表使用者是社会公众,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目前我国有关的行政规章对发行和交易股票作了若干规定,要求股票发行前,必须经有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前三年经营业绩进行审计,股票发行后年度会计报表需经同样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才能公开披露,目的是起到质量监督的作用,以确保股票质量。因而,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有别于一般企业的审计,起点高、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近年来河北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中,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建设一支专业素质高、年富力强的执业队伍。近年来,河北会计师事务所投入很大精力抓队伍建设,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选择人才。接受的大学毕业生要求必须是学会计或相近专业的,英语水平在国家六级以上,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进所后三年内通过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评估师资格考试。这类人员须与所长签定人事管理约定书,限期达到上述要求,达不到的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从社会上调入人员,年龄限制在35岁以下,须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事务所还制定了《职工后续教育暂行规定》,采取“三结合”(即“专业培训”与“整体素质提高”相结合,“脱产培训”与“业余教育”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办法,对职工集中进行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资格考试培训,加强外语、计算机等相关知识训练。通过狠抓队伍建设为高质量完成上市公司审计任务奠定了基础。1996年11月中旬,在对保定天鹅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三年经营业绩审计时,15名同志组成的审计组,面对严格的时间限制和较高的质量要求,发扬连续奋战、不怕吃苦的敬业精神,仅用半个月时间,就完成了全部审计任务。
(二)制定并实施严密的审计程序。从详细审计阶段跨越到广泛的抽样审计和初步评价内控制度阶段,需通过对抽取样本的检查结果来对整体作出判断。因此,制定并实施严密可行的审计程序,测试出可以接受的风险性水平至关重要。1996年中注协颁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既肯定了抽样审计,又为抽样、判断提供了一定的准则。在此基础上,河北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会计报表审计操作规范,从而把抽样审计的风险变为可控制因素,只要严格执行此规范,就可以把风险控制在既定的风险水平之内。同时,在工作过程中加大符合性测试力度,认真、仔细地调查公司既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测试方案,最终形成接受或不接受的初步评价。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按销售与收款循环、购置与付款循环、生产循环、仓储与存货循环、工薪与人事循环、融资与投资循环、货币收支循环这七个循环,先了解各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然后以一定的单据如发票、出库单、入库单、工资单为线索,逐步进行测试,对于流转秩序正常、时间准确、有关责任人签字完整的单据,给予执行制度良好的评价,然后根据样本中良好评价系数是否超过既定水平来确定对这一循环的各有关制度是否接受,从而确定实质性测试时该循环相关帐户审查工作量的多少,即划分实质性测试时的重点与非重点帐户。通过符合性测试,对客户的内部控制制度有了很好的了解,不仅可以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还可出具《管理建议书》,为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提供了帮助。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宗旨。现阶段,委托人往往就是被审计对象,委托人基于种种考虑,对执业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提出特别照顾,对此河北会计师事务所都婉言谢绝,从而确保在分析问题、处理问题时实事求是、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如,在具体工作中,有的客户趁股份制改造与上市同时进行之机,在剥离过程中,愿意将成本、费用多剥离出一部分,而把改制后的股份公司利润增大,对此,事务所都晓以利弊,坚持必须纠正的立场。这样做虽然少收到一部分审计费用,但却赢得了信誉和声誉,维护了“经济警察”的称号。
(四)与其它中介机构密切合作。在坚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从时间上保证券商工作的需要,对券商所关心的每股盈余趋势及各项财务指标等均及时提供详细说明。对双方认识不太一致的地方,科学分析,合理协调,尽量达成共识。在坚持各自执业程序的前提下,与评估师密切配合。由于资产评估和审计的目的不同,执行程序及采取的方法不同,因而初步得出的结论有时会不一致。对此,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事务所不断与评估师联系,对其评估结果按审计方法客观地进行确认,并要求企业及时地进行调帐处理。在法律、法规方面及时与律师相互沟通,对遇有负债和重大合同等问题,及时向律师请教。
(五)争取上市公司的积极配合。作为中介机构的注册会计师,本着对社会、对广大投资者、对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提供的是一种社会服务。因此在工作过程中要取得上市公司的积极配合,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实践中,我们也感觉到,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并加以解决。
(一)评估与审计的衔接问题。目前,上市公司都要经过中介机构的评估和审计,但困扰有关各方的一个问题是先评估还是先审计,还是二者在同一个基准日上进行。无论孰先孰后,均因会计处理结果不同导致时间的浪费和工作量的增加。例如,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和报废等问题,先审计必然影响损益,调整利润;而如果先作评估处理,只能计入评估值的增减,不影响利润。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的改组、股票发行与上市过程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何时评估、评估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问题尽快制定明确的法规。在此之前,审计与评估最好选择同一个基准日,交叉进行,互相协调,统一帐务处理。
(二)盈利预测审核问题。股票市价的好坏除取决于公司已取得的经营业绩外,发展的趋势也极为重要,上市公司不断增多,投资者大量涌入,使盈利预测越来越受重视。为此证监会发文规定,上市公司实际盈利水平低于预测水平的一定程度,发行公司及其聘任的注册会计师要作出公开解释并致歉,如经查实出具不当审核报告的要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处罚。而事实上,公司盈利预测的准确程度不仅受预测方法的影响,而且受客观环境的影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企业的盈利状况既受市场因素的影响,也受国家政策、人为因素的影响,因此,不管预测方法多么合理,也很难完全达到预期效果,不能排除产生误差的可能性,所以目前盈利预测并不能真正达到理想状况。因此,对盈利预测审核问题应探讨研究。
(三)合并报表的编制问题。目前,由于我国对合并报表编制的有关规定较少,一些具体问题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合并报表的编制方法不规范、不统一。比如,有的上市公司根据规定应合并其占有法定控股权的子公司,但由于该子公司效益差或其它原因,而将其排斥在合并范围之外,这不仅影响合并收益的真实性,而且上市母公司还可以利用对子公司不予合并的条件,年末向该子公司增大往来款项。这就影响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影响潜在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目前急需有关部门加强对现有合并报表的检查力度,在此基础上,尽快研究和出台一些具体准则以指导实践。
(责任编辑 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