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耕地占用税自从1987年4月1日开始征收以来,已整整10个春秋。开征耕地占用税的目的,是为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同时增加财政收入。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地方制定的实施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亟待研究采取新的政策措施。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税率偏低,调控力度不够,难以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耕地占用税是一种特定行为税,是一次性征收的,而占用耕地则是长期的,其中绝大多数耕地被占用后,永远不能耕种。作为保护耕地方法之一的耕地占用税税率偏低,最高每平方米10元,如果把中央给的政策用到位,可以上调50%,每平方米也只能达到15元。相对一些收费来看,税率更显偏低,如土地部门收取的管理费一年一个台阶,有的已达到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而且都是法规规定的,而税率10年未变,其灵活性及调控力远不及前者。从某县税费征收情况看,目前征地建房收费项目达17种,其中土地部门征收的各种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占给予土地补偿费的57%,而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只占20%。再一方面,耕地占用税的税率,规定了一个上限和下限,而且上限与下限的差距很大,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纳税人也借此伸手要优惠政策。从上述情况看,税率不作适当调整,难以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
二是土地类型划分不规范,实际征收矛盾多。《条例》对耕地的界定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也包括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而对非耕地没有明确界定,在实际征收中,对一些土地属不属于耕地,财政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纳税人经常出现不同的理解,给征收管理工作带来难度。
三是行政干预多,法律意识淡薄,实际征收入库少。耕地占用税是一次性的,且不同于增值税、消费税等中央税,“同级批地,同级收税”,地方自主权相对较大,这又为行政干预创造了便利条件。因此,凡涉及到部门征地交税,绝大多数纳税人都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找领导说情,要求财政给予减免税照顾,过多地干预税收征管工作。同时由于耕地占用税任务相对较小,因而征收人员也少,征收力量薄弱。这些都造成执行政策不到位,有些该收的没有收起来。
鉴于以上问题,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加强政策宣传,促进依法纳税。在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上,要把握好三点:一是运用多种形式宣传耕地占用税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征收对象和税率等,以强化单位和个人的纳税意识,减少工作中的阻力。二是增加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忧患意识,使其自觉参与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资源。三是维护税收法规的严肃性。大力宣传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变通行为,以及各地采取罚款、没收收入等制约措施。
2、提高征收标准,突出减费加税。应该说,征收耕地占用税是限制占用耕地的主要经济杠杆,但实际上有关部门征收的耕地费、土地使用费等收费的比例大大高于耕地占用税。因此,国家应明令限制对土地征收各种管理费的比例不得高于税率,同时取消有些专项收费项目,以突出税收的主导调节作用。在此基础上,再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并按照土地性质确定适用税率。
3、扩大征税范围,保护土地资源。扩大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资源;二是使耕地占用税开征以来的征收政策保持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三是增加财政收入,补偿占用耕地资源造成的损失,为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开发筹集资金。可考虑将耕地占用税改为耕地资源占用税。耕地资源包括现有的一切耕地资源以及一切可供利用、开垦的后备耕地资源。一切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资源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扩大征收范围后的土地类型划分方法要与土地管理部门的划分方法协调一致。目前,土地管理部门推行按八大类审批占地办法,八大地类具体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地和未利用土地。耕地资源应包括前四类全部和后四类部分用地。同时,要根据不同的地类制定不同的征收标准。
4、完善减免政策,体现合理负担。目前的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不尽合理,有必要对以下方面进行修改:一是取消公路建设占用耕地征税政策。公路、铁路、机场同是国家交通命脉,但目前的铁路、机场占地是免税的。三者应同等对待,统一享受免税政策。二是对“三资”企业建设用地应区别对待,属于国家需要引进的高科技项目,应给予减免税;属于餐饮、服务、娱乐等项目,应据实征收。三是对农民建房用地,应鼓励占用非耕地,对占用耕地建房的,不应减半征收,应改变为按面积70%至80%征税。
5、建立发展基金,做到专款专用。开征耕地占用税的目的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农用土地管理。党中央、国务院早有规定要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并规定耕地占用税收入作为农业发展基金的一项来源,全部用于农业开发。实际上,地方财政每年入不敷出,征收的耕地占用税除上交中央和省外,地方留用的全部用于了“吃饭”,并未按规定纳入农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因此,地方政府不得擅自改变耕地占用税用途,应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审计机关应履行监督职能,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不然,我国耕地锐减的状况将进一步恶化。
6、加快立法进程,健全税收法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颁布10年了,由于原条例过于简单,政策界定不够具体清晰,实际执行难以掌握。目前,“农业四税”中的《契税条例》已修改出台。耕地占用税条例也应尽快修改出台、党中央、国务院已决定冻结审批耕地一年,实施建设用地大清查。因此,新的耕地占用税条例应尽快修改出台,修改条例的重点应放在审批权限、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减税免税、纳税程序等方面,力求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通过完善耕地占用税法规,更好地发挥税收对土地管理的杠杆作用,解决征管工作中的问题,使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责任编辑 方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