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3 作者:徐旭 张杭平 孙建苗 (作者工作单位:浙江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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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从1985年至今,每年开展一次,对于严肃财经法纪,促进反腐倡廉,平衡国家预算,确保财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和健康运行,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它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有效监督形式,其作用在目前是其他监督形式难以替代的。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必须不断改进、完善和规范大检查工作,使之在维护经济秩序中作出更大贡献。
一、以依法行政为指导,切实规范大检查工作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既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有利的条件,同时也要求大检查工作尽快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按照新的更高的标准依法办事。在认真学习、统一思想和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和完善了四项工作制度和有关程序。
(一)制定出台了《浙江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处罚听证程序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行政处罚中,听证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大检查处罚听...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从1985年至今,每年开展一次,对于严肃财经法纪,促进反腐倡廉,平衡国家预算,确保财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和健康运行,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它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有效监督形式,其作用在目前是其他监督形式难以替代的。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必须不断改进、完善和规范大检查工作,使之在维护经济秩序中作出更大贡献。
一、以依法行政为指导,切实规范大检查工作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既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有利的条件,同时也要求大检查工作尽快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按照新的更高的标准依法办事。在认真学习、统一思想和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和完善了四项工作制度和有关程序。
(一)制定出台了《浙江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处罚听证程序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行政处罚中,听证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大检查处罚听证,就是在大检查办公室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听取有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目的在于使当事人了解大检查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当事人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以促进大检查处罚的公正性。为了草拟好这个办法,我们确定了“科学、可行、接轨”的指导思想,即提法要科学、内容要可行、听证规定要与《行政处罚法》相衔接,同时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经过反复论证,多方征求意见,几易其稿,办法共4章25条,于1996年大检查中出台实施。特别是结合我省实际,对听证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即“适用听证程序的大检查处罚是大检查中查出有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并拟处以10万元及其以上罚款的案件”。与这个办法相配套,还相应制发了《处罚听证告知书》及回执、《处罚听证通知书》等统一书式,受到有关权威部门的好评。
(二)重申并实行了告知制度。一是大检查重点检查进点前的告知,将检查组成员名单、进点日期和检查事由等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单位。二是检查结果和听证权利的告知,在检查结束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详细、规范地填写《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违纪问题签证表》,将查出的违纪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建议等内容书面告知被查单位,由其陈述意见后签字盖章。对符合听证范围的,还应书面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质证的听证权利。三是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方式和期限的告知,并在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前提下,告知其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告知制度的实行,树立了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普遍欢迎。
(三)实行了检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工作制度。近几年工作实践中,我们建立了由省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驻浙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同志牵头,从各地市抽调局级干部组成的案件审理小组,集中对查出的违法乱纪问题进行审核定案。凡检查终结,检查组都需制作案件检查报告,提交案审小组集体进行审理,再经负责同志对案审小组提出的审议意见予以审核,最后下达处罚决定。实行查审分离制度,加强了相互间的监督和制约,明显提高了处罚决定质量,并且能有效地防范以权谋私和腐败现象。
(四)建立和完善了内部工作制度。主要有:1.建立了《大检查期间大要案报备制度》。要求全省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将大检查中查处的“违纪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罚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罚款比例超过违纪金额50%的,或偷逃骗税情节严重的,或有新的违纪作案手法的”大案要案,必须及时上报省大检查办公室备案。2.健全了舆论宣传工作制度。提出了“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把大检查舆论宣传提高一个档次”的总体要求,推行舆论宣传工作的计划制度和奖惩制度,事前有报道计划,事后考核通报,并指定专人负责舆论宣传,构建大检查信息网络,狠抓信息通讯员队伍建设,从省到县每个大检查办公室至少要有一名信息通讯员,总人数已超过200人。3.重新修订了《浙江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先进集体考评办法》。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工作情况,从舆论宣传、重点检查、违纪款项入库、大要案报备、报表编报、整改建制、受理举报、档案管理、工作总结等9个方面,采用百分制形式进行量化考核。这一措施的出台,形成了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相互学习、友好竞争、争创一流的生动局面。
二、以依法行政为武器,着力加大执法力度
一个时期以来,包括大检查在内的监督检查不断充实和加强,监督范围扩大,监督频率提高,收到一些效果。但目前经济领域大面积违法乱纪状况尚未根本好转,财经秩序混乱的势头还没有得到彻底遏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转轨和法制建设不健全方面的因素,也有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因素。但从执法监督部门来讲,执法不严、执法不力、处理偏轻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切实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以依法行政为强有力的武器,着力加大执法力度。
1996年6月,我们围绕“如何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这一主题,召开了全省大检查政策理论研讨会,初步形成全省范围内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严肃处理各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原则性意见。在大检查期间,凡重点检查实施之前企业单位主动自查自报的问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凡重点检查出来的问题,一律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同时规定了处罚的下限。
1996年大检查中,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认真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处理原则,注重加大执法力度,并把处理事与处理人紧密结合起来。如绍兴市大检查办公室制订了《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查出违法违纪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桐乡市大检查办公室在查处某制衣厂厂长、副厂长、会计等三人利用发票犯罪一案中,坚持原则,排除干扰,经过历时一年多的艰苦工作,上诉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撤销了桐乡市人民法院对三名案犯原来各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判决;重新判决三名案犯5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把案犯送进了牢房。常山县大检查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对大检查期间查出的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导致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5名会计人员,吊销了会计证。据统计,1996年全省大检查处罚面达39.1%,比上年的6.6%增加30多个百分点,共有63093个单位和2552名个人受到经济处罚,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1人已被判处死刑。
三、严格依法行政,大检查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
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工作行为,产生的影响是深远的。
首先,大检查工作质量得到提高,处罚决定经受住了实践的检验和时间的考验。1996年大检查,全省共查出各种违纪金额881亿元,应上缴财政8.75亿元,补交入库8.17亿元,都比往年有较大增长;对前述众多的单位、个人给予经济的处罚和纪律的处分,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是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处罚决定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迄今为止,没有一家单位要求举行听证,也没有一家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我们对一个单位处以罚款达257万元,单位负责人心悦诚服完全同意。
其次,大检查的地位进一步提高,社会影响不断加强。依法行政,规范工作,促使大检查工作人员克服了以“监督者”自居的思想,摆正了“监督与服务”、“官与民”的关系,增强了公仆意识,更加注意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更加注重执法质量和执法效果。各级政府由此更加重视和支持大检查工作,省政府在有关文件中明确指出“各级大检查办公室是各级政府组织大检查的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据抽样调查,98%的被查单位对大检查工作人员文明检查、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予以充分肯定。在行风评议中,也获得社会好评。
第三,大检查工作人员明确了目标,增强了信心。通过严格依法办事,工作开展比较深入,检查成果比较显著,使广大大检查工作人员尝到了甜头,坚定了依法行政、依法监督和严格执法的信念。在不久前召开的一次大检查工作座谈会上,与会同志纷纷反映,尽管形势变化发展很快,大检查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但只要牢牢把握依法行政、规范工作这个根本,工作就一定能逐步推开,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也一定能克服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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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