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兼并活动将愈来愈频繁。因此,资产评估如何适应企业兼并规范化的需要,已不可避免地摆在我们面前。目前我国企业兼并具有极强的行政色彩,一般都要经政府撮合,对资产价值的估算也很粗,大多是采用清产核资方式。我们认为,这种传统的、自我评估的清产核资做法,只能反映有形资产的价值,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只能反映资产的静态帐面价值,无法反映资产的动态市场价值;而且债权债务没有很好地得到解决,留下许多后遗症。因此要使我国的企业兼并走向规范化,必须以市场法则代替行政法则,建立和完善企业产权市场,而这首先又要从建立和完善企业兼并的资产评估制度入手。在目前情况下,做好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促进企业实现兼并,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确立被兼并企业资产的评估标准
企业兼并是产权变更的一种经济行为,一般是以被兼并方整体资产转让(或部分资产转让)为主要特征的。兼并方之所以要兼并对方,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总的来说,必定是被兼并企业现有资产有未来收益的潜能,这是由企业目标所决定的。因此,在企业兼并的资产评估中,收益现值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
但是,被兼并企业之所以被兼并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它在生产经营方面表现甚好,只是莸利能力不够,之所以被兼并并不是因经营困难,而是因为其他原因。二是被兼并企业的确因为经营不善,长期亏损或微利,自觉无前途或无力量发展而被兼并。显然,前一类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可用收益现值标准;而后一类则不能用收益现值标准。对后一类被兼并企业又可分两种情况:一是当企业处于微利情况下,应以重置成本标准为资产评估的计价标准;二是企业处于严重亏损而资不抵债时,应以清算价格标准为企业评估的计价标准。鉴于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在形成过程中,投资体制、价格体系、企业资产重组、市场环境等方面正在发生较大变化,总体上说,企业未来收益额及其与资产额之间的比例关系尚不能确定。因此,近期内,对被兼并企业进行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评估时,应采用重置成本标准为主,同时辅以收益现值标准,以验证重置成本标准的评估结果。
二、测定被兼并企业经济性贬值
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客观条件变化致使资产实际使用的经济效益下降,从而计算为资产的经济性贬值。所谓外部客观条件,包括产品品种结构和产业结构、原材料供应、市场条件等的变化,以及经济紧缩、通货膨胀等经济环境的变化,与重置成本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用重置成本评估被兼并企业的整体资产时,当被兼并企业明显存在由于外部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导致企业生产能力闲置、资源浪费时,应把经济性贬值作为重置成本评估的基本扣除项。
从导致经济性贬值的诸因素可知,虽然这些因素客观存在,而要将这些因素一一量化是比较困难的。但从经济性贬值所造成的结果来看,不外乎一是使经营成本上升或收益减少;二是导致开工率不足使生产能力下降。因此,目前经济性贬值的测定通常采用下述两种方法:一种是利用年收益损失额本金化来进行计算;另一种是通过估算生产能力变化,利用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进行计算。
经济性贬值作用于整个企业并使之经济效益下降。因此,不仅要分析经济性贬值是否客观存在及造成的影响,而且应将按系统工程理论分类的机器设备或建筑物,分别视为一个一个系统来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才予以考虑经济性贬值因素。
三、正确处理兼并双方的关系
兼并一般是优胜劣汰的经济行为,因此,兼并双方在市场和兼并中所处地位的差异,直接影响到兼并中资产转让价格的确定。一般而言,兼并方在市场和兼并过程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而被兼并方则处于不利的地位。兼并方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必然要求以较低的资产转让价格(有时甚至低于被兼并方资产值)成交,若不同意则会凭借其在市场上的有利地位及强大的实力,通过各种手段使被兼并方最终被迫接受较低的资产转让价格。但被兼并方也不是完全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特别是兼并方之所以愿收购其产权,必是被兼并方有着可被利用的因素存在,如土地、某项特殊技术等,这一点恰是被兼并方可以用来抬高价格的砝码。但总的来说,被兼并方在资产转让价格决定中通常处于劣势,特别是当其经营状况较差时尤为如此。
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兼并双方矛盾焦点的中介机构资产评估方,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专业性的工作原则,遵循贡献、替代、预期的经济原则,摆脱兼并双方利益的影响,始终坚持中立的第三者立场。要做到:不多评,不少评;不高评,不低评;有形资产要评,无形资产也要评;不重(评)不漏(评),不偏不倚,秉公执业。

四、积极当好企业管理部门的参谋
目前国有企业资产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控制和管理的,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还未最终形成。此外,企业对兼并这种较复杂的经济运动形式还比较陌生,并没充分认识兼并是增强企业活力的改革措施,只有亏损到濒临破产边缘才被迫同意被兼并。因此,目前我国企业兼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政府在兼并中起很大作用,如一方面运用行政手段排除兼并的种种阻碍因素,另一方面又积极给企业牵线搭桥。但由于政府往往对企业兼并的资产转让价格行政干预过多,甚至“包办”,致使兼并各方及中介机构均无所适从,导致企业兼并陷入困境。在发生这些问题时,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方,应以企业主管部门的参谋身份出现,可以通过向主管部门提供兼并双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资产债务、生产技术水平、产品构成和市场需求趋势等详细情况,提供对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评估和进行兼并的可行性研究等服务性工作,阐明兼并的可靠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从而协助企业主管部门参与企业兼并的谈判或交易,以促进企业兼并。
(责任编辑 王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