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得税类在我国新税制当中所处的地位仅次于流转税。企业所得税是所得税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在全部税收收入中占有较大比例。而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偷税现象十分普遍和严重,因此,掌握企业所得税偷逃税手段的共性和规律,从而采取更有力的审查方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代企业偷税手段越来越隐蔽,变化多端,但是,只要掌握其规律性,掌握有关法规,经过深入调查分析,再结合企业所得税的特点及操作规程,就不难发现企业偷税无非是在缩小税基(应税所得额)上做文章。应交企业所得税的有无大小,在税率(33%)一定的情况下,完全取决于应税所得额的有无大小。应税所得额又由两个因素决定:应税总收入和成本费用损失。于是缩小收入,扩大成本费用损失就成了企业偷税的惯用手段。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材料盘盈不作收益,偷逃所得税
当企业发生材料盘盈时,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批准转销时,应从“待处理财产损益”帐户的借方转入“管理费用”帐户的贷方,冲减本期的管理费用,增加本期利润。企业为了少纳企业所得税,将材料盘盈长期挂在“待处理财产损益”帐户中,不进行转帐,这样就减少了本期利润,逃避了所得税。
检查时,...
所得税类在我国新税制当中所处的地位仅次于流转税。企业所得税是所得税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在全部税收收入中占有较大比例。而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偷税现象十分普遍和严重,因此,掌握企业所得税偷逃税手段的共性和规律,从而采取更有力的审查方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代企业偷税手段越来越隐蔽,变化多端,但是,只要掌握其规律性,掌握有关法规,经过深入调查分析,再结合企业所得税的特点及操作规程,就不难发现企业偷税无非是在缩小税基(应税所得额)上做文章。应交企业所得税的有无大小,在税率(33%)一定的情况下,完全取决于应税所得额的有无大小。应税所得额又由两个因素决定:应税总收入和成本费用损失。于是缩小收入,扩大成本费用损失就成了企业偷税的惯用手段。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材料盘盈不作收益,偷逃所得税
当企业发生材料盘盈时,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批准转销时,应从“待处理财产损益”帐户的借方转入“管理费用”帐户的贷方,冲减本期的管理费用,增加本期利润。企业为了少纳企业所得税,将材料盘盈长期挂在“待处理财产损益”帐户中,不进行转帐,这样就减少了本期利润,逃避了所得税。
检查时,注意检查盘盈材料的盘点时间,了解审批情况。审查“待处理财产损益”帐户的贷方发生额,看是否已转出去。如果长期作待处理挂帐,就是变相截留利润,应要求企业补交税款,并按税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
二、变更材料成本结转方法,偷逃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算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等,而且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企业为了提高材料发出单价,人为地把先进先出法变换成后进先出法,由于材料的价格往往是不断上升的,这样就加大了材料的耗用成本,达到多结转本期材料成本,降低本期利润,逃避所得税的目的。
检查时,应先审查企业的应交税金明细帐以及材料明细帐,如果企业的材料成本上升,利润降低,而材料进价正常,这时就要注意企业有可能中途改变了发出材料的计价方法。按企业原来采用的计价方法验算一下材料发出成本正确与否,如果帐面数大于复算数,说明企业多结转了材料成本,应扣除期末在产品和产成品成本分摊的多转材料成本,调增本期的产品销售利润,把少交的企业所得税补征上来。值得一提的是,在检查过程中,应首先询问一下有关人员,改变材料成本的计价方法是否经过财税部门批准,如果经过批准应为合法避税,否则不但要补征税款,还要按规定惩罚。
通过改变会计方法偷税的还有,变换产品销售成本的计价方法、变换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等等。
三、在完工产品成本上做手脚,偷逃所得税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应在月末汇集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帐户中,选择合理的成本计算方法,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在总成本一定的条件下,期末在产品成本留得多与少,直接影响到完工产品成本的高低,从而影响产品销售成本的高低,影响计税利润的多少。由于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比较复杂,专业性、技术性要求极强,不熟悉专业知识的人很难发现。因此,企业就钻成本计算方法的空子,少留期末在产品成本,多结转完工产品成本,达到偷税目的。
检查时,应首先审查企业的产品成本明细帐,了解企业采用的成本计算方法。然后审阅在产品数量盘存表,定额成本资料的有关数据,重新计算应该保留的在产品成本,如果复算数远远低于帐面数,说明企业少留在产品成本了,算出差额,按多转的完工产品成本数额调减“产成品”帐户,保证产品销售成本的正确性。调增本期利润,补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加大成本方面,经常采用的方法还有虚报冒领工资、滥发加班工资等。企业编制假工资表,提取空额工资加大成本,截留利润,达到偷税目的。检查时应将工资表上的职工人数、劳动分配手续、出勤考核记录进行核对。看是否有调出职工或虚列职工人数情况。核实后,应调减工资数额,补征税款并处罚。
四、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上做手脚,偷逃所得税
(一)缩短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已经支付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期分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用“待摊费用”帐户核算。企业利用该帐户,调节企业的产品成本,不按规定的数额和摊销期限把待摊费用结转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帐户中去,而是人为缩短摊销期限,此时摊销数额必然增大,尤其在年终月份将本来应分期摊销的费用,集中摊入产品成本,扩大成本减少利润,达到偷税目的。检查时,应注意“待摊费用”帐户的贷方发生额,审阅该帐户摊销费用的期限、数额等,对多摊销的费用应从有关帐户中剔除,转回“待摊费用”帐户,调整应税利润,补征所得税。
(二)虚计预提费用。所谓预提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指企业预先提取计入成本费用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提取时直接加大“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入帐时不需要依据正式支付凭证。企业利用这一点,人为地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提高计提标准,虚计预提费用,提而不用长期挂帐,加大产品成本,减少利润而偷税。检查时,首先审阅“预提费用”各明细帐,预提的各项费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有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并且应核对“预提费用”帐户借方发生额支出凭证,看是否有以预提费用为名进行其他不合理开支的问题。同时审查预提费用的年终余额,因为多数预提费用年终都应支付完毕。如果年终余额较大,很可能是虚列预提费用,提而不用或提高预提费用标准形成的。核实后,把预提费用的年终余额转入企业本年利润中,补交所得税。
(责任编辑 方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