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处理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能的关系。目前大检查机构的设置各地作法不一,有的仍以政府名义保留了大检查机构;有的与财政监察合并,为财政部门的内设机构;有的将大检查机构归并到税务部门或审计部门,形式多样。机构设置不统一,不规范,对工作人员的稳定带来影响,使各地对大检查的认识不一致,继而对大检查职能的发挥也会产生一定的负作用。从大检查的作用看,每年为国家增加一笔可观的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对严肃财经纪律,稳定市场物价,打击偷税骗税,惩治腐败,保护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经济监督的要求看,大检查是一种有特色的监督形式,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还要进行下去,充分发挥其权威性强、震慑力大、效果较好的优势,并采取切实措施提高执法水平,加大集中查处力度。所以大检查机构从上到下的设置,应该规范、统一,并明确它的职责。从当前的情况来看,不管是把大检查机构设在政府,还是将大检查机构划归有关职能部门,都必须保证大检查工作有机构、有专人来抓,并挂政府的牌子,否则就会削弱大检查的作用力度。
二、正确处理相互配合与相互监督的关系。大检查是由多个部门参与,共同实施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实践证明,各职能部门配合得好,检查和处理违纪问题就较为容易,大检查的威力才能充分发挥,使违纪单位和个人无空子可钻;反之,就会形成检查难、处理难。为此,大检查领导小组和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搞好职能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以形成强大的合力。一是要通过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来提高大检查的查处力度和效果。这就要求职能部门在大检查期间搞好四个配合:在行动上配合,按照本级大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开展大检查,做到有始有终;在人员组成上配合,选拔精干力量,服从统一调派,打破部门界限,进行优化组合;在信息传导上配合,按照大检查办公室的要求报送有关情况,及时反映问题,相互提供被查单位的有关情况,以便查细、查深、查透;在违纪问题处理上相互配合,把查出的违纪问题处理得恰当。二是要通过相互监督来保证财税、物价、审计等部门政策法规的正确执行和大检查效果的实现。这就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在大检查期间至少要搞好三个监督:监督以前年度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全面执行,对未执行的,要督促被处理单位限期执行;监督税务、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在平时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中,有无执法不严和违纪情况;监督参检部门在大检查中作出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是否符合原则,有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作法。
三、正确处理立法与执法的关系。现在每年开展的大检查,主要是根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下发的大检查《通知》来组织实施,查处违纪问题都是依照税收、财务、物价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而作为大检查机构,理应有其独立的检查、监督、处理权,但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应加快大检查的立法步伐,尽快出台大检查工作条例,明确和规范大检查的目的、任务、范围、职责权限等,以提高大检查的法律地位,使大检查工作有法可依。在当前大检查工作还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可循的情况下,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主动地搞好组织协调工作,充分借助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政策法规,并依靠这些部门的力量共同把好依法检查、依法取证、依法定性、依法处理四关,以推进执法工作。
四、正确处理经常性检查与集中性大检查的关系。每年在第四季度,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以较大的声势,通过宣传发动,实施自查和重点检查,把那些经济领域中违纪违法的问题揭露出来,依照政策法规作出严肃处理,有较强的威慑力,这很有必要,作用也很大。但大检查不可能一年到头都搞,许多问题只能在经常性检查中逐一解决。所以说,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只重视集中性大检查的作用,而忽视经常性检查,只有把这两种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更有效地发挥监督检查作用。
五、正确处理直接经济效益与综合社会效益的关系。每年的大检查结果表明,直接经济效益是可观的,十年大检查共为国家挽回财政收入800亿元。但从国家开展大检查的初期看,不仅是要把经济领域中的违法违纪问题予以查处,更重要的是通过大检查根治违法违纪问题,促使那些违纪单位和个人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自觉地遵纪守法。由此可见,在实施大检查时不能简单地就违法违纪问题处理一下,收一点钱就了事。而应该既考虑直接经济效益,更突出综合社会效益,二者兼顾,标本兼治。因而,开展大检查要着眼于围绕综合社会效益。一是要改进检查方法,尽可能实施综合性检查,交叉检查,把查帐与深入调查了解情况相结合,真正把问题查实、查彻底;二是要从严惩治经济违纪问题,不能避重就轻,姑息迁就;三是要搞好整改建制工作,从制度建设上规范经济行为,根治经济违纪现象;四是要不断地培养和宣传遵纪守法的先进典型,以弘扬正气;五是要发动群众,借助社会力量共同监督经济领域内的违法违纪行为,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温床,以实现财经秩序的根本好转,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责任编辑 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