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财政厅和计委从加强基本建设投资源头控制入手,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一是财政部门各业务处室要结合预算外资金管理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以及所管部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对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来源进行审核;是经审核用于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须在财政基建管理部门办理专户存储;三是财政部门出具建设项目自筹资金存储证明,作为计划部门批准下达自筹基建计划的依据;四是财政部门对自筹基建资金和国家预算安排的基建资金实行统管理,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五是财政部门审核建设项目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分析评价资金使用效果,检查基建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六是凡发现未经财政部门审核自筹资金来源、不办理专户储存手续、没有基建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将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缺口资金财政不予弥补,并停止对其新上项目及主管部门的资金拨付,停止新项目计划审批。
(本刊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