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分税制财税改革,按照税种划分中央、地方收入范围和采用“增量调节”的政策,从总体上调动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培植税源和组织税收的积极性。但是,由于受某些既得利益观念的影响,新旧体制在磨合中还常常发生撞击,目前地方税征管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对此,笔者谈几点建议。
(一)强调财税政策的统一性。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制定统一的财税政策,并强调执行的一致性,是由国家财税部门的本质决定的,也是国家赋于财税部门的职权。基于这一点,地方税务部门履行自身职能首先必须排除行政干预,抵制某些地方违反国家财税政策,乱减免、乱照顾、乱优惠和截留中央收入的做法。涉及财政税收方面的政策问题,只能由各级财税部门按中央有关规定行使职权,不能政出多门,而必须集中统一。
(二)明确划分国税、地税征收管理范围。目前在地方税征管实践中,一是国税局还征管了一部分地方税收(如涉外、个体、集贸税收中的地方税部分),但在具体政策操作上与地税局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针对这种情况,必须彻底地划分税种征管,把地方税种放给地税局,以利于地方税的征收管理。二是部分地方税从属于中央税和共享税,征管交叉,在具体业务和实际操作中矛盾重重...
分税制财税改革,按照税种划分中央、地方收入范围和采用“增量调节”的政策,从总体上调动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培植税源和组织税收的积极性。但是,由于受某些既得利益观念的影响,新旧体制在磨合中还常常发生撞击,目前地方税征管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对此,笔者谈几点建议。
(一)强调财税政策的统一性。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制定统一的财税政策,并强调执行的一致性,是由国家财税部门的本质决定的,也是国家赋于财税部门的职权。基于这一点,地方税务部门履行自身职能首先必须排除行政干预,抵制某些地方违反国家财税政策,乱减免、乱照顾、乱优惠和截留中央收入的做法。涉及财政税收方面的政策问题,只能由各级财税部门按中央有关规定行使职权,不能政出多门,而必须集中统一。
(二)明确划分国税、地税征收管理范围。目前在地方税征管实践中,一是国税局还征管了一部分地方税收(如涉外、个体、集贸税收中的地方税部分),但在具体政策操作上与地税局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针对这种情况,必须彻底地划分税种征管,把地方税种放给地税局,以利于地方税的征收管理。二是部分地方税从属于中央税和共享税,征管交叉,在具体业务和实际操作中矛盾重重。如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依附于增值税、消费税,而增值税、消费税又由国税征管,致使税种在管理上脱节。因此,应尽快地对城建税等进行改革,以免税种交叉管理给征管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三是改革完善地方税种,建立完整的中央税、地方税体系,使国税、地税机关各司其责,又互相联系、互相监督,使中央税不受侵蚀,地方税不受影响。
(三)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地方税收具有零星分散、点多面广、税额偏小的特点,征收难度很大,要实现税基完整并足额征收,除了靠广大税务人员的积极努力外,在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纳税人的自觉性,需要广大纳税人的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作为专司税收征管的地方各级税务机关,一方面应当加强宣传,帮助居民和企业法人树立纳税意识,坚定依法纳税、自觉缴税和纳税光荣的思想。另一方面要改善服务态度,树立严格、细化的管理观念,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征收手段,建立健全纳税人的各种基础资料,堵塞目前实际存在的偷税、逃税和各种骗税漏洞,保证各项地方税收的足额征收。
(四)把握均衡入库,国税优先的原则。各级税务部门必须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均衡入库,实现地方财政的收支平衡。但是,地方税收的均衡入库并不是以牺牲“国税”为代价的,相反,它必须建立在国税优先的基础之上。中央政府承担着许多地方难以承担的事权,需要大量的财力来支撑,地方税务部门必须把“国税”的征收、入库放在优先地位,加大征收力度,及时足额入库,增加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责任编辑 李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