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买卖”税款现象在一些县、乡屡有发生。这些地方在税源缺乏导致预算收入任务难以完成时,为填补短收缺口,便以给予助征费、手续费、协税费等名目的高额回报作条件,与税源充足、收入超收的县、乡订立拆借税款的合同,制造完成财税收入任务的假象。这种联手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私自将国家税款进行“买卖”的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买卖”税款现象的发生,究其原因,大致如下:一是财税收入任务确定不尽合理。县乡财税包干体制的实施,对于促进各地加强财源建设和税收征管工作无疑具有积极作用,但财税包干体制一定数年不变,由于对收支基数的确定及税源变化情况的预测缺乏科学依据,导致县乡间收入任务轻重不均。二是县乡党政领导为了完成经济实绩考核指标而制造假象。近年来,各级党政领导对财税工作特别重视,财税收入任务与县乡党政领导的经济工作考核指标紧密挂钩,甚至有一些地方简单地以完成财税收入任务的状况来评价县乡党政领导的经济工作实绩。受地方局部利益和个人眼前利益的驱使,一些税源基础较差的县乡党政领导,为了盲目追求财税收入高速度增长,或指使或默许财税部门进行“买卖”税款,从而达到体现工作“实绩”的目的。三是一些财税干部法制观念淡薄。财税干部无视《预算法》、《税收征管法》及国家其他财税法规政策,甚或混水摸鱼,牟取私利,参与策划“买卖”税款。四是外部监督软化。在财税系统中有些人对“买卖”税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买卖”税款是“自家人”的事,一些地区的财税检查对查出的“买卖”税款行为,或视而不见或内部处理或从轻发落,从而姑息纵容了“买卖”税款现象的滋生。
“买卖”税款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其弊端不容忽视。它不仅违反了国家财税法规政策,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而且扰乱了国家财经秩序,严重地干扰了财税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将税款进行私自“买卖”,既有损财税部门作为经济执法监督部门的形象,也助长了虚报浮夸、私设“小金库”、贪污谋私等腐败风气的滋生蔓延。因此,为严肃国家财税法规政策,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必须提高对“买卖”税款危害性的认识。财税、纪检、监察、审计、国库等部门应通力合作,采取果断措施,全方位进行综合治理,刹住这股歪风。
(责任编辑 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