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用经济手段对农产品市场价格进行宏观调控的重点,应放在农产品市场价格下降的时候。如果在出现农产品价格降低或相对降低的时候进行宏观调控,保护农业生产,防止由此导致的农产品供给大幅度减少,就有可能防止农产品价格的大幅度上涨。2.扩大农产品风险基金征集范围,增强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目前粮食和副食品风险基金,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扩大征集范围,不能单纯靠财政的支持。建议向在批发市场上成交的农产品征收风险基金,用于农产品市场的宏观调控。建议在向经营农产品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征收的外贸基金中,划出一部分专用于农产品价格调节。3.加强法制监督的力度。4.改变国有粮店低价零售粮食的办法。粮食零售价格可随收购价格(生产者价格)变动而变动。粮店采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体制,政府不给补贴。国家对粮食市场的调控措施通过粮食批发市场进行。政府可规定粮食的批零差率,不论何种所有制的粮食企业都必须执行,只允许低于不允许高于政府所规定的批零差率。5.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必须建立和完善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国家粮食储备机构和粮食行业管理机构应分设,前者可直接隶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主管部门,后者则负责单一的行业管理,成为独立自主的经营企业的联合体、自治性的民间管理机构。
(摘自《经济研究》1996年第8期《“九五”期间农产品价格政策研究》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