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国有中小型企业为主。全国自1989年至1995年9月,共有破产企业案件4507件。1995年1月至9月,法院受理破产案件1497件,其中属于国有企业的有近300家,90%多为小型国有企业。破产对象开始涉及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2.债务人申请破产居多。按《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既可由债务人提出,也可由债权人提出。但几乎所有破产案例均由债务人申请,从武汉市1994年进入破产程序的22家破产企业来看,破产申请全部由债务人提出。3.最大的债权人是银行。目前国有企业积累不足,自有资金匮乏,生产经营基本靠银行借款来维持,企业资产的80%以上是银行贷款,银行成了企业最大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一旦宣布破产,银行受害首当其冲,特别是按现行破产案例的债务清偿顺序,银行贷款没有优先受偿的优惠,这更增加了银行贷款的损失。4.大多采用破产与兼并相结合的形式。企业破产本应依法进行,但在目前条件下,完全依法就难以破产。企业破产往往是“破并结合”,企业没有宣告破产之前就由政府选定一个兼并或收购主体,各级法院更是把这一条件作为受理案件的前提。5.政府在企业破产中起着主导作用。现阶段国有企业的破产,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的破产,与其说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倒不如说是政府干预的产物。企业破产申请一般都要经过政府认可,在破产过程的实际操作中,法院在任何环节都要与政府交换意见。
(摘自《管理世界》1996年第4期《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难点与对策》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