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福建省财政厅制定了省级财政周转金管理的补充规定,主要内容是:
(一)各业务处年初应编制省级财政周转金发放(各地市、部门、企业行业)和回收计划,送厅预算处汇总后报厅党组。
(二)省级财政周转金的发放数额每笔在300万人民币和50万美元以上,或每笔借款超过二年,或各业务处超过年初计划的,都应由分管厅长签署意见,报厅长或厅办公会议审定后方可借出。
(三)财政周转金来源(不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粮食、副食品风险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拆借资金,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存储的间歇资金不能再作有偿使用。
(四)省级财政周转金收取的存款利息,年终应一次性全额转作财政周转金基金。
(五)在财政周转金会计科目中增设“待处理资金”科目,对财政周转金的发放出现无法收回的坏帐,由业务处写出专题报告,报分管厅长并厅办公会议确定后,转“待处理资金”科目作挂帐处理;同时建立财政周转金报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