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壮大县级财政实力,促进经济强省建设,河北省委、省政府提出,“九五”期间在全省全面实施“县级财政收入上台阶工程”和“财政困难县自立工程”,确保“九五”期间56个(争取65个)县(市)财政收入分别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争取有几个县市实现4亿元、5亿元;56个困难县三年分批实现财政自立,并进一步巩固和提高。
一、实施“财政困难县自立工程”
实施“财政困难县自立工程”,就是要紧密结合“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实施,综合运用计划、资金和政策等多种宏观调控手段,促进困难县实行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大力支持财政困难县发展经济,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多层次、有重点地加快财源建设步伐,壮大财政实力;同时,坚决采取精简机构,减少财政开支人员等节支措施,通过三年的艰苦努力,使这些困难县基本实现财政自立。省政府与各市政府、地区行署,各市政府、地区行署与要求财政自立的县政府都签定了责任书。从1996年起,这些县不得再出现欠发公教人员基本工资的现象,如再出现,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一)财政自立的标准。即从自立年份起,困难县可用财力能够保证国...
为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壮大县级财政实力,促进经济强省建设,河北省委、省政府提出,“九五”期间在全省全面实施“县级财政收入上台阶工程”和“财政困难县自立工程”,确保“九五”期间56个(争取65个)县(市)财政收入分别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争取有几个县市实现4亿元、5亿元;56个困难县三年分批实现财政自立,并进一步巩固和提高。
一、实施“财政困难县自立工程”
实施“财政困难县自立工程”,就是要紧密结合“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实施,综合运用计划、资金和政策等多种宏观调控手段,促进困难县实行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大力支持财政困难县发展经济,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多层次、有重点地加快财源建设步伐,壮大财政实力;同时,坚决采取精简机构,减少财政开支人员等节支措施,通过三年的艰苦努力,使这些困难县基本实现财政自立。省政府与各市政府、地区行署,各市政府、地区行署与要求财政自立的县政府都签定了责任书。从1996年起,这些县不得再出现欠发公教人员基本工资的现象,如再出现,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一)财政自立的标准。即从自立年份起,困难县可用财力能够保证国家公教人员工资的正常发放及履行政府职能所需经费开支。为巩固自立成果,防止当年自立、次年返贫,省里规定,实现自立目标的考核时间是连续滚动三年,即一年达标、二年提高、三年发展。第二年要在第一年基础上巩固提高,主要是人均公用经费和人均公费医疗费适度提高。第三年,要有较大发展,主要是在全部消化自立前工资性实际欠帐的基础上,财政用于支持农业、教育等项事业发展资金的规模要不断扩大。总之,列入规划的自立县,其经济发展速度要高于全省经济发展速度,国内生产总值要年均增长15%以上,财政收入要年均增长16%以上,其中地方本级财政收入增长率力争在18%以上。
(二)列入自立规划县的产生程序。为确保全省规划目标的实现,适当引入竞争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列入自立规划的县要经过自报、核查、确认三个阶段。凡全省的财政困难县都可以进行自报,通过全面准确的算帐,三年都能够按标准实现自立的县,即可向市里申报。市对有关县的申报内容进行核查,认为属实后向省申报,省有关部门进行复查。省根据最后核查结果综合评定确认。同时,为统一全省步调,如通过算帐,省财政厅认为够条件的县,即使没有申报,也要指令纳入自立工程规划。
(三)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支持力度。(1)从1996年起,对列入自立工程的56个县,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收入以及其它项目的收入,市级不以任何名义或理由再搞集中。原定递增包干体制中递增部分也同时全部取消。(2)在困难县自立期间,省财政的重点项目资本金中,所集中的56个财政自立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30%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的40%部分,进行单独设帐,全部用于支持自立县财源项目建设,以增强其经济发展后劲。(3)为了保证国家公教人员基本工资能够正常发放,从1996年起,省、市两级按比较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思路,对发放基本工资有困难的县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九五”期间省财政在将原有对困难县补助资金转为对困难县固定补助的基础上,再集中中央两税增量返还的1/3,增加对困难县转移支付的总量,同时要求市(地)财政也要尽力筹措一些配套资金。今年上半年,省财政在财力拮据的情况下,已拨付转移支付资金2.4亿元,缩小了困难县资金缺口;同时又筹措周转金2.7亿元,支持困难县培植财源,增加收入。今后在实施过程中,还将制定一些激励措施,鼓励自立县加快发展步伐,努力实现财政自立或提前实现自立。
(四)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考核三年、奖惩三年。对财政自立县的考核指标主要有3项:第一,地方财政收入是否比上年增长18%以上;第二,省批准发放的当年工资和补贴等个人部分是否全部兑现;第三,财政供养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比重,除张家口、承德两市所属县按1.5%考核外,其余县一般压到1.3%,个别深山区县由于居住分散、教师多,也可按1.5%掌握考核。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奖惩。凡按期或提前实现财政自立的县,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资金再延续使用一年,并将自立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县党政主要领导政绩的一条重要依据,同时对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没有如期达到自立目标的县,不但要扣回全部支持资金,还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一年达不到目标,提出警告,在全省通报批评;第二年仍达不到目标,书记、县长要写辞职报告;第三年还未能实现自立,坚决予以降职或免职。对弄虚作假,搞假自立骗取荣誉者,一经查实,严惩不贷。
二、实施“县级财政收入上台阶工程”
为改变全省财政亿元县数量少、发展水平低的状况,省委、省政府提出,在抓好“财政困难县自立工程”的同时,结合小康县建设,组织实施好“县级财政收入上台阶工程”,并建立了强有力的支持体系,促进财政收入上台阶目标的实现。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求,建立起科学合理、富于激励机制的市(地)对县(市)、县(市)对乡(镇)的财政体制,进一步调动县、乡两级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
——集中资金,加大对上台阶县的扶植力度。省财政筹措建立收入上台阶基金,对收入上台阶县予以重点支持。同时要求各市(地)要把本级的生产周转金和各方面的支持生产资金相对集中起来,建立上台阶基金,专项用于支持上台阶县的财源建设项目。
——搞好协作,形成支持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上台阶县的支持和指导,并给予一定数额的扶持配套资金。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以及计委、经贸委、科委、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工业、交通、电力等部门掌管的资金和项目,要向上台阶县倾斜。
——制定严格的考核标准。一是必须确保发放公教人员全额工资和保证必要的办公经费,不能出现欠发工资的亿元县。二是逐年提高支持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的水平。三是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必须达到25%以上。省政府对组织得力、完成较好的市(地),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完成不好的市(地)给予通报批评;对实现上台阶目标的县,由市(地)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对完不成规划目标的,除在全省通报批评外,以前年度所扶持资金加收占用费;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坚决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