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小汽车编制“户口簿”管理的要求,认真如实记录本单位经批准核定小汽车编制的数量和车辆变更情况。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购买小汽车时,必须事先申请编制领取“户口簿”后再购车。各单位经批准购车后,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好落户手续时,应及时到控办进行车牌号的登记。
(三)纳入“户口簿”管理的小汽车发生更新、转卖、调拨等情况时,应同时办理“户口簿”增减手续。如小汽车更新,应带“户口簿”先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再申请购车;如小汽车转卖或调整,买卖双方、调进调出双方,都不涉及增编减编问题时,只在“户口簿”登记车辆变动情况,不调整编制数,如涉及增编减编问题的,应先办理增编减编手续,再进行买卖或调整。
(四)各单位发生机构升格和人员增减变动情况时,应填写小汽车定编申请表(附编委批文)报控办审核同意后,由控办相应调整车辆编制数。
(五)各控办在上报行政、事业单位购车申请表时,应将该购车单位小汽车编制情况,现有车辆状况如实审核填写清楚,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待自治区控办批准后,逐辆填写登记“户口簿”。
(本刊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