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企业主管部门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主要执行组织、计划、综合、考核等行政管理职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推行,企业将逐渐发展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这样,原有的企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已不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了,那么,企业主管部门究竟何去何从呢?笔者认为,对其进行职能改造是适应新体制的必然要求,即将其一部分行政管理职能逐步改造为中介职能。
一、国有资产经营的中介职能
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公司化改造后,可由现有的企业主管部门受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的委托,代行一部分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这既解决了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选派、监督、考核的空缺与难点,又可发挥现有企业主管部门熟悉所属基层企业资源配置的优势。与以往的管理职能相比,改造后的管理职能将发生根本变化,以往的管理职能是凭上下级关系,借助行政命令来实现;而改造后的管理职能则是以参股、控股的方式即凭借股权、选派产权代表等资产关系来实现。另一方面,可将现有企业主管部门发展成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产权交易机构,承办企业产权的整体出售、单项或闲置资产调剂、资产清查和价值评估、资产拍卖等业务,并为产权单位提供咨询及信息。
二、税务代理的中介职能
税收调节经济活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依法纳税需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为了不影响国家税款的正常足额征收,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采用税务代理征管模式这一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有利于处理好征纳关系。发展税务代理机构也为企业主管部门指出一条发展出路,企业主管部门改造成税务代理机构后,可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以多种形式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服务。现阶段,以增值税为核心的新税制运行后,进项抵扣发票的审核工作给税务机关带来了很大压力,也给纳税人带来不便,企业主管部门改造而成的税务代理机构亦可代行此项工作,这既可缓解因纳税人进项业务繁多带给国家税务机关的压力,也由于税务代理机构可以受托上门服务而方便纳税人,较好地解决新税制运作给征纳双方带来的某些不适。
三、经济仲裁的中介职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交仲裁的经济争议的范围愈来愈广泛,而适应其需要建立起非政府性的民间仲裁组织也成为可能。这些机构将依据较为健全的仲裁规则和国家法律制度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争议,与国家行政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一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企业主管部门可借助其行业技术力量及执法素质,改造成民间性的经济仲裁机构,从事法人、自然人等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的调解与裁决工作。
四、劳动力市场的中介职能
随着新的企业制度的建立及国家用工制度的改革,一部分劳动者将以劳动力价格的高低或其他条件选择自己的从业环境,而企业将以劳动力应具备的相应素质选择自己需要的人才资源,这种双向选择需要一条纽带来连接,这便是劳动力市场。企业主管部门则可经过适当改造,发展成具有行业特点的劳动力市场中介人,为相应的企业和社会劳动力的交流提供场所及优良服务。
五、投资基金的中介职能
投资基金机构的出现是在金融市场发展后资本投资的又一种形式。投资基金机构以股份合作的形式既可大量吸收股民的闲散资金用于国家建设或进行其他再投资,又可凭股东大会民主管理的优势平抑投资风险,为股东带来预期的收益。这一机构也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挥作用,因此现有的企业主管部门亦可在此职能上做文章。
总之,健全中介职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执行中介职能的中介机构是国家对企业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的主要工具。企业主管部门可以经一系列改造转变为不同形式的中介机构,从而以新的形态与新的职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重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