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2年下半年以来,福建省各地商粮部门,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精神,把推行“国有民营”改革作为国有小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已取得一定成效。据初步统计,目前全省7个地市(不包括厦门市、龙岩地区),已有1286个国有小型商业网点推行“国有民营”改革,占小型网点数的55%,其中莆田、三明、南平、宁德4地市推行面达88%以上。粮食部门也在积极推行“国有民营”改革。
“国有民营”改革后,在企业所有制和职工身份不变和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由职工个人(合伙)或向社会公开招标承包(租)经营企业。由于承包(租)后的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机制,大大调动了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如莆田市实行“国有民营”改革的商业企业,税收比改革前增长10%,集体留利增长20%,个人收入增长30%。宁德市对国合商业实行内部租赁或向外出租小型商业网点有258个,年收租赁费110.8万元;拍卖网点、仓库8处,所得款项用于修建新网点11处,面积1700平方米;把较大商场的柜组(308个)和经营部(30个)承包给个人,年收承包费450万元;投资169万元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5个;新创办经济实体27个,新增产值2200万元,新增税利120多万元。宁德市粮食部门推行“国有民营”改革后,也使一些亏损企业面貌迅速改观,1993年1~7月实现利润40多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5%。
福建省推行“国有民营”改革的主要做法是:
——合理测定基数,确定承包(租)期限。各地普遍对企业的国有资产重新进行评估,防止因基数偏低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基数测定主要依据前三年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前三年效益起伏大的按三年平均数。前三年效益逐年上升或下降的,按最后一年的效益情况确定。承包(租)费一般分月交纳,没有按时交纳的加收滞纳金。承包(租)期限一般一年一定。
——公开招标,风险抵押。首先,按照先内部后社会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投标者投标时要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中标签订合同经过公证后退回押金,中标不签合同的没收押金。标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销售额(纳税用),上缴基数(分季、月上缴数)、铺底资金(包括仓库商品)及收回期限、抵押金数额、消化职工人数。其次,实行风险抵押,包括两部分:一是对应承包(租)费的抵押;二是对移交的库存商品资金的抵押。从实行情况看,大部分企业实行全额现金抵押。但对移交库存商品较多、应交承包(租)费数额较大,无法一次性用现金抵押的,则实行部分抵押,即分别不同情况不少于全额抵押金的20~30%。
——资金自筹,费用自理。实行“国有民营”改革的企业,普遍对原有库存商品进行清理,按商品进货或双方协议价格将一部分库存商品以铺底金的形式移交给承包(租)者。移交的库存商品资金一般在一年内分期抽回,最长的也不超过承包(租)期。此外,经营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资金和费用,均由承包(租)者自理。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租)者在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在经营、价格、用工、分配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有权自定进货、自主用工、自行管理、自行分配。承包(租)者无论经营好坏,都必须如数按期缴纳承包(租)费、各项税费、返还移交的库存商品资金。不能及时交清的企业,发包方有权中止承包(租),并以风险抵押金扣抵。
——职工组合消化。承包(租)者要按合同消化一定数量的内部职工,少消化一个每月要多交一定数额的承包(租)费。规定职工身份不变、保留档案工资、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承包(租)者不得无故辞退职工。经过重新组合后的富余人员,安排企业其他岗位工作;无法安排的,根据“四放开”政策,暂行待岗,承包(租)期满后再回企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