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财政部组织的比较税制与税政管理国际研讨会于1992年9月在山东青岛市召开。会议由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许毅教授主持,财政部特聘顾问田一农同志致开幕辞。会议特别邀请了六名外国税收专家。
中外专家采用国际比较的方法,借鉴国际税改先进经验,对我国深化税制和税政管理改革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一、关于税制改革的趋势和税制改革的目标原则
代表们认为,中国税制改革的基本趋势,一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尽量减少干预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建立与价格改革和企业改革相协调的新型税制。二是要向国际税制靠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形势的进一步发展,对外合作、对外贸易和引进外资将不断地扩大,特别是在加入关贸总协定以后,中国参与国际分工、加入世界经济体系已势在必然,因此相应要求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进行对接。一些外国专家认为,世界税制改革趋势向着降低税率、减少优惠、简化手续、严格管理的中性税制发展。一个好的税制应体现以下目标原则:(一)公平性,即对同等纳税人给予同等待遇,不搞税收歧视;(二)中立性,即新税制的确立要对纳税人的市场决策扭曲减少到最低限度;(三)简化原则,即方便纳税人理解和遵从,...
由财政部组织的比较税制与税政管理国际研讨会于1992年9月在山东青岛市召开。会议由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许毅教授主持,财政部特聘顾问田一农同志致开幕辞。会议特别邀请了六名外国税收专家。
中外专家采用国际比较的方法,借鉴国际税改先进经验,对我国深化税制和税政管理改革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一、关于税制改革的趋势和税制改革的目标原则
代表们认为,中国税制改革的基本趋势,一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尽量减少干预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建立与价格改革和企业改革相协调的新型税制。二是要向国际税制靠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形势的进一步发展,对外合作、对外贸易和引进外资将不断地扩大,特别是在加入关贸总协定以后,中国参与国际分工、加入世界经济体系已势在必然,因此相应要求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进行对接。一些外国专家认为,世界税制改革趋势向着降低税率、减少优惠、简化手续、严格管理的中性税制发展。一个好的税制应体现以下目标原则:(一)公平性,即对同等纳税人给予同等待遇,不搞税收歧视;(二)中立性,即新税制的确立要对纳税人的市场决策扭曲减少到最低限度;(三)简化原则,即方便纳税人理解和遵从,也易于管理;(四)国际兼容性,即新税制的确定要向国际惯例靠拢,有利于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
二、关于转换观念,更新税收理论
大家认为,创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收理论,要打破以下传统观念:一是打破计划经济观念,树立市场经济观念,使税收向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转轨;二是破统收统支观念和吃“大锅饭”机制,运用税收促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运用税收建立公平机制,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三是打破以指令性、行政性手段指挥一切的传统观念,确立运用经济杠杆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观念;四是转变在计划经济影响下税收立法、执法上产生的随意性,确立依法治税新观念。更新治税理论方面,大家认为应明确以下问题:(一)要摆正税收聚财与调节经济的关系,树立税收聚财是第一位的观点。(二)税收调节经济的着眼点,应放在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环境方面上来,侧重于矫正市场机制的缺陷。大家认为,新的治税思想必须以统一的市场经济为前提,树立成本→效率观念,以最小的征管费用取得最大的税收收益,避免给市场造成额外负担。(三)税收调节经济要通过立法。征与不征、多征与少征应在法律上体现,不应体现在对个别企业的税收优惠或增加税收减免上。大家认为,目前社会上“包税”和“变相包税”的作法是与税收的依法征(纳)税原则相违背的,严重地影响了税收收入的上缴,扭曲了税收调控功能,应予彻底纠正。(四)突出流转税的间接税性质,改价内税为价外税,进一步理顺税收与价格的关系。
三、关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税制
代表一致认为,要加快主体税种建设,并以此为契机,逐步完善税制结构。主要建议是:(一)完善增值税普遍调节与消费税特殊调节的流转税制。与会代表认为,流转税是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的首要环节。中国流转税制的理想模式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部分产品再征一道产品税(或消费税),形成双层次的交叉调节体系。在具体操作上,与会代表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应扩大到全部工业生产环节和商业批发环节,同时,把增值税的税率简并到2至3档,统一扣税范围,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并尽快推行凭发货票注明税款的扣税制度,对于零售环节可继续征收营业税。另一种观点认为,随着价格改革的推进,增值税的改革应一步到位,即在所有工业生产、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实行全面的增值税制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只能扩大到整个工业生产环节,这是因为,增值税制的改革存在一些约束条件,即它要和整个间接税改革和价格改革结合起来,进行全面考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商品流通渠道变动不定,各种商品的加价能力又有所不同,加上现行税收征管水平的限制,全面推行增值税的条件尚不成熟。(二)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平等的税收环境。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中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必须“平整场地”,把国有企业统一纳入企业所得税范围,推动企业走向市场。绝大多数代表认为,必须统一所得税税前列支和成本费用标准,统一实行比例税率(33%),取消不合理的优惠,对3—10万元的微利企业运用15%和24%两档优惠税率给以照顾。但在实施步骤上,则有两种主张:一是分两步走,先内资企业后外资企业:一是一步到位。(三)完善个人所得税。对现行个人所得征税的三种所得税制度,必须尽快统一起来。但在具体操作方面,又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考虑到内外人员生活待遇的实际差别,可以实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但所得税率必须统一。计税办法可以考虑按国际通行的办法,实行按月按次预征,按年申报结算。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改革必须实行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但考虑到内外人员实际生活待遇的差别,可实行不同的税率标准。(四)简并和开设一些新的税种,逐步完善税制结构。(1)开征社会保险税,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机制的发挥。(2)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纳入征税范围,逐步探索河流、湖泊、森林等资源征税的可行性。(3)在完善现行印花税的基础上,开征有价证券交易税、资本利得税,建立证券税制。(4)对土地有偿转让和房地产交易等税源,应及时研究开征相应的税种进行调节。(5)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逐步完善财产课税制度。(6)逐步取消工商统一税、筵席税、牲畜交易税等税种。
四、关于合理划分税权,实行分税制改革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经过前几年的改革,中国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上的分级管理已初步形成,但现行分税制试点改革办法仍带有明显的旧体制痕迹。要使分税制发挥应有的功能,还需借鉴外国实行分税制的先进经验,准确规范中国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在此基础上合理划分税权。在税权的具体划分和分税制模式等问题上代表们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一)关于税种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应科学地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税和共享税的立法权、开征权、税目税率的调整权等由全国人大立法规定,中央政府掌握,全国统一执行。地方税的立法权分两种情况,收入较多、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税种由中央立法,但中央在制定税目税率时,应保持一定的弹性,地方有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税负;对只在本地开征不影响“左邻右舍”的一些税种立法权,应划归地方,由省市一级人大立法。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是中央税还是地方税,立法权都应集中在中央,以保证各地区的税负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但地方税的税目、税率在中央规定的范围内,地方可拥有制定具体税率和决定开征具体税目的权力。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央税的立法权包括税种的设置、开征、停征等,应集中到全国人大;税法解释等管理权限,应集中到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地方税管理权限则应集中到地方政府。(二)关于分税制问题。绝大多数代表认为,中国的分税制应设立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对于中央税的管辖权和收入分配权应统一归中央;地方税的管辖权和收入分配权应划归地方,做到权、责、利统一。在共享税的管理问题上,一种观点主张分钱不分权,以利于政策的统一;另一种观点主张实行税源共享,分开征收。
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国地方税体系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现行地方税体系已无法满足地方政府实现事权的财力需要,建立与分税制相适应的地方税制已十分迫切。一些代表主张建立一套复合的地方税制,税种包括:(一)财产税、遗产税;(二)就业税;(三)销售税附加。另一些代表认为,我国的地方税系应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财产土地税为主,以特定行为目的税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