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4 作者:蔡法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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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全面推行,标志着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财政部门是国民经济的综合业务部门,具有重要的管理职能。因此,做好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财政部门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和方法,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积极开展了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仅就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今后面临的任务谈些看法和认识,以期推动和促进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和提高。
(一)
早在1989年12月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同志就提出,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做好准备,改变“民不能告官”的旧观念,使财政管理和监督纳入法制的轨道。1990年3月在王丙乾同志主持的部长办公会议上,专门就贯彻落实国务院(1990)2号文件进行了具...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全面推行,标志着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财政部门是国民经济的综合业务部门,具有重要的管理职能。因此,做好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财政部门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和方法,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积极开展了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仅就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今后面临的任务谈些看法和认识,以期推动和促进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和提高。
(一)
早在1989年12月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同志就提出,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做好准备,改变“民不能告官”的旧观念,使财政管理和监督纳入法制的轨道。1990年3月在王丙乾同志主持的部长办公会议上,专门就贯彻落实国务院(1990)2号文件进行了具体的研究,决定财政部筹备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在1990年7月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王丙乾同志再次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做好《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各项准备,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对行政赔偿经费的管理工作都要及时跟上去。根据上述要求,财政部行政复议委员会于1990年3月成立,由副部长迟海滨同志任委员会主任,并在部条法司内设置了行政复议办公室,作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办理复议、应诉事宜。各地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和部署,普遍成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具体负责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为了使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充分认识《行政诉讼法》实施的重大意义,指导各地认真做好复议和应诉工作,1990年8月,财政部条法司举办了财政厅、局法制干部培训会,系统讲授了制定《行政诉讼法》的意义,该法实施后对财政部门提出的要求,如何搞好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赔偿费用的管理等课题。北京、上海、吉林、四川、湖北、武汉等财政厅局也先后举办了由财政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的行政复议、应诉培训班,制定了严格的考勤制度和考绩办法,有的还纳入了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内容。湖北省财政厅还组织编写出版了《财政行政诉讼概要》一书。所有这些,不同程度地提高了财政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政治业务素质,为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搞好宣传、培训工作的同时,财政部门还加强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建设。1991年3月,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精神和原则,结合财政部门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制定颁布了《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对财政行政复议的申请范围、复议案件管辖、复议程序以及复议机构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此外,财政部还正在研究制定《财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通过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财政立法和执法水平。不少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章和制度,拟定了本地区的贯彻实施意见、办法。许多财政部门还制定了财政立法规则,明确规定了财政法制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财政法规的清理和汇编工作已初步形成了制度。国家和一些地区财政法规数据库相继建立。所有这些,为做好复议、应诉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
据不完全统计,一年多来,财政部门共发生财政行政复议、应诉案件60余起。这些案件的主要特点是:(1)案件的发生相对集中在几个省;(2)案件的内容集中在不服从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的处理决定、不服从农林特产农业税、契税征收及处罚决定等方面;(3)申请复议的内容大多集中在实施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上;(4)案件大多发生在基层,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复议的较少。从现在掌握的情况看,财政部门对已发生的案件均十分重视,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案情,分别情况作出了不同的处理,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了财政部门依法行政,效果良好。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我们深深感到,要搞好复议、应诉工作,必须紧紧依靠领导,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注重抓好基础工作,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财政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政治、业务素质;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二)
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牵涉面广、业务性强,开展的时间短,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问题已经或正在影响、制约着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对此,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1.对行政复议、诉讼制度的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由于长期以来旧的传统习惯和观念的影响,仍有部分财政干部对行政复议、诉讼制度的作用、意义认识不足。有些财政部门的领导对复议、应诉工作不够重视,认为财政工作头绪多,任务重,实行复议和诉讼制度是增加麻烦和负担。还有少数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怕因为抓了管理工作引起行政复议、引起诉讼、甚至引起败诉,以致出现不愿管、不敢管的状况。
2.机构与制度建设尚不完善、不配套,人员的素质还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从目前的情况看,还有一些财政部门没有建立专门的财政法制机构和行政复议委员会。有些虽建有法制机构,但与其他业务机构设在一起,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真正搞财政法制工作的专业人员缺乏。有的虽名义上配备了专人,但专人不专,主要精力还是放在其他工作上。财政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严重不足,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在制度建设上,还没有一套完备、规范的财政行政复议、应诉规程。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各地的做法五花八门,存在问题较多。有的复议工作程序和复议文书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例》的要求;有的不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有的不要求被申请人答辩;有的不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还有的不制作复议决定书,只是将结果电话通知当事人,等等。在现有从事财政行政复议、应诉的人员中,经过系统法律业务培训的不多,缺乏行政复议、应诉的基本知识。有的甚至连复议、应诉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也不太清楚,复议、应诉案件一发生,往往是不知所措。
3.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得不够。《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实施后,各地财政部门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学习和宣传,但有不少地区学习、宣传的不够深入、广泛,实际效果不很理想。
4.财政立法和执行中的一些问题也影响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的正确开展。从总体上看,目前在财政管理上基本是有法可依的,但在现行法规中确还存在着法的级别不高,行政规章特别是文件大大多于行政法律、法规,一些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未制定出来;有些法规立了新的,旧的未废,有效失效难辨;随着形势的发展,一些新的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尽快制定,等等。由于没有一套健全的财政法制监督制度,在财政执法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都会引起财政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的正确开展。
(三)
随着“二五”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和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将会逐渐增多。根据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当前的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这就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扎扎实实地加强基础工作和制度建设,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1.继续宣传《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加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1992年是“二五”普法教育全面实施的第一年,要结合“二五”普法教育,向广大财政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宣传《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使他们充分认识建立诉讼制度进行行政复议的重大意义,重视和加强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中进行财政法制的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有计划、有步骤,扎扎实实地进行,使全体财政干部了解、掌握相关的财政法规,增强以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有效地防止和减少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不顾国家利益,不严格执法等错误倾向。同时,还要通过普法教育,使人民群众了解基本的财政法规,做到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严格依法履行义务。
2.进一步健全机构和各项制度,逐步提高人员的素质。(1)对应建尚没有建立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机构的财政部门,要进行督促检查,帮助其尽快建立。对已建机构的财政部门,要经常了解、指导其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2)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拟定一套较为完备的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程,使复议、应诉工作逐步程序化、制度化。(3)充分利用培训班、业务交流会、案例分析研究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培训复议、应诉人员,提高他们的复议、应诉的能力,逐步提高财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4)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地从实践中总结和积累经验,经常进行复议、应诉工作情况的交流,不定期地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使复议、应诉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得到推广运用。
3.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对复议、应诉案件,要全面地、客观地、辩证地进行分析研究,把事实查清搞准,以便达到正确运用事实和证据、法律和法规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在财政行政复议、应诉过程中,不仅在实体方面应严格依法办事,在程序上也应符合法律、法规。
4.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立法,加强法律的监督检查,搞好法规的审核协调工作。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涉及到财政工作的各个方面,因此,应继续抓紧财政立法,逐步解决法不完备的问题,使财政工作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要继续进行法规清理工作,逐步解决财政法规之间以及财政法规与其他法规之间存在的相互矛盾的问题。要加强财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财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改善财政执法活动,提高财政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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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