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来,由于在专用车辆的配备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专用车辆的生产管理,配备管理上都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一是种类繁多,配备范围过广。据初步统计,目前专用车辆的种类已达近70种。有的部门几乎是每执行一项任务就要从上到下配备一种专用车,有的部门同时搞了多种专用车,有的专用车配备范围过广,不仅省、地、县三级要配备,甚至要配到乡一级,少则数千辆,多的达数万辆。这些专用车辆中有的是确属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配备的,但多数是未经批准,各部门自行配备的,有的名为专用车,实际上与普通的乘用车没有什么区别。
二是管理混乱,专车不专用,近几年来,各地区贯彻治理,整顿方针,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对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从严审批,一些部门为解决本系统地方单位一般行政公务用车不足,便以专用车为名,扩大行政公务用车,致使专用车辆的配备管理十分混乱。专车不专用,随意挪作它用或擅自拆卸车内仪器设备的情况十分普遍。专用车辆的档次也越来越高,有的已不满足于配备一般的国产旅行车,吉普车,要求配备高档进口旅行车和吉普车。
三是专用车辆的生产,改装缺乏统一规划。目前我国的汽车生产、改装厂大小共有700家左右,...
近几年来,由于在专用车辆的配备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专用车辆的生产管理,配备管理上都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一是种类繁多,配备范围过广。据初步统计,目前专用车辆的种类已达近70种。有的部门几乎是每执行一项任务就要从上到下配备一种专用车,有的部门同时搞了多种专用车,有的专用车配备范围过广,不仅省、地、县三级要配备,甚至要配到乡一级,少则数千辆,多的达数万辆。这些专用车辆中有的是确属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配备的,但多数是未经批准,各部门自行配备的,有的名为专用车,实际上与普通的乘用车没有什么区别。
二是管理混乱,专车不专用,近几年来,各地区贯彻治理,整顿方针,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对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从严审批,一些部门为解决本系统地方单位一般行政公务用车不足,便以专用车为名,扩大行政公务用车,致使专用车辆的配备管理十分混乱。专车不专用,随意挪作它用或擅自拆卸车内仪器设备的情况十分普遍。专用车辆的档次也越来越高,有的已不满足于配备一般的国产旅行车,吉普车,要求配备高档进口旅行车和吉普车。
三是专用车辆的生产,改装缺乏统一规划。目前我国的汽车生产、改装厂大小共有700家左右,由于生产普通乘用车市场竞争激烈,许多厂家便纷纷转向生产、改装专用车,并积极向一些部门推销。有的一种专用车有几十个厂家同时生产或改装,致使专用车辆的标准不规范,技术设备不符合要求,甚至还带来了一些不正之风。有的厂家仅样车按照技术标准生产或改装,而在实际生产时,则按用户的意愿,随意改变标准。
四是购买专用车辆的资金来源五花八门。有预算内安排的,也有预算外支出的。有的是中央主管部门统一筹措资金购买;有的部门只下达数量指标,要求地方单位出钱购买;有的部门甚至采用“钓鱼”或几家抬的方式,造成地方单位以中央主管部门的分配计划为依据,向地方财政要钱,给地方财政增加了很大的压力。
专用车辆过多过滥的情况,不仅不利于控制社会集团消费,给地方财政增加了压力,也导致了单位之间互相攀比,引起许多矛盾,在群众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对汽车行业自身来说,专用车辆过多过滥的情况,不利于扶持和保护国家重点汽车生产,改装厂家,影响汽车行业调整产品结构。针对这种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采取措施,制定一个统一的办法,加强对专用车辆配备工作的管理。当前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明确专用车辆的配备条件,缩小配备范围。专用车辆的配备应本着既要保证某些部门执行特殊任务的需要,又要防止一些部门以专用车为名解决一般行政公务用车不足的原则,从严控制。代表国家执法办案或实施检查、监测的部门,直接为生产科研服务、担负实地作业任务的部门,执行专门任务对车辆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部门,可以酌情统一配备同一般行政公务用车有明显标志区别的,车内装有一定仪器设备的专用车辆,其它不符合条件的部门一律不得配备专用车辆。
二、明确专用车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专用车辆的配备应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国家应指定有关的部门负责审批专用车辆。符合专用车辆配备条件的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分配,以加强专用车辆配备的计划管理。未经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组织生产,改装和分配专用车。
三、专用车辆实行定点生产或改装。经批准可以配备的专用车辆,应由有关计划、生产和配备的部门共同选择生产能力强、技术力量雄厚、产品质量好、国家重点扶持和发展的厂家实行定点生产或改装。使用单位不得任意自行选择专用车辆生产或改装厂。专用车辆定点生产或改装厂应按规定的技术要求保质保量地生产,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控购政策,违者应取消其定点厂的资格。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专用车辆的使用管理。配备专用车辆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在执行专门任务时才能使用专用车辆,平常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得擅自拆卸车内的仪器设备改作一般行政公务用车。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用车辆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