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我们发现有些企业在违纪被罚后,一是不按规定入帐,将罚款支出列入成本,形成再次违纪;二是在支付罚款后,对检查部门责成其纠正的违纪事项不及时调帐处理,依然我行我素。如某中央企业1989年被审计查出在成本中列支人民银行罚款400元、以修代建费5万元及不按规定自行浮动工资等违纪事实,被罚款800元。该企业在支付审计罚款后,不但没有将审计结论中的违纪事项及时调帐纠正,还将应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5800元审计罚款列入营业外支出。
关于罚款支出的财务处理,《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列入成本。然而企业为何有章不循,屡错屡犯,对检查部门的处理决定置之不理呢?通过调查了解,我们发现主要原因是:
(一)一些企业的法纪观念淡薄,财会人员政策水平低,有关制度不熟悉。据部分财会人员反映,有些单位领导对财务工作重视不够,有关财会政策、法规,单位很少组织财会人员学习、交流,也较少提供资料自学。由于政策界限不清,不能准确地划分合法与违法,形成帐目处理上的差错。也有个别领导授意,财会人员不能按规定做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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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我们发现有些企业在违纪被罚后,一是不按规定入帐,将罚款支出列入成本,形成再次违纪;二是在支付罚款后,对检查部门责成其纠正的违纪事项不及时调帐处理,依然我行我素。如某中央企业1989年被审计查出在成本中列支人民银行罚款400元、以修代建费5万元及不按规定自行浮动工资等违纪事实,被罚款800元。该企业在支付审计罚款后,不但没有将审计结论中的违纪事项及时调帐纠正,还将应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5800元审计罚款列入营业外支出。
关于罚款支出的财务处理,《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列入成本。然而企业为何有章不循,屡错屡犯,对检查部门的处理决定置之不理呢?通过调查了解,我们发现主要原因是:
(一)一些企业的法纪观念淡薄,财会人员政策水平低,有关制度不熟悉。据部分财会人员反映,有些单位领导对财务工作重视不够,有关财会政策、法规,单位很少组织财会人员学习、交流,也较少提供资料自学。由于政策界限不清,不能准确地划分合法与违法,形成帐目处理上的差错。也有个别领导授意,财会人员不能按规定做帐务处理。
(二)检查部门对企业违纪问题是否纠正缺乏再监督。检查部门往往对被查企业的违纪问题,一次性罚款了事,而不再过问企业是否调帐纠正。还有一些企业心存不了了之的侥幸心理,企图拖一天算一天,有关部门不再追问就不调帐。
治理违纪问题应重在治本,减少违纪的再发生。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违纪罚款的管理。
(一)建立纠正违纪的监督制度,加强对纠正违纪问题的监督。对企业税收、财务、物价等有关财经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对企业违法违纪处以罚款不是检查的目的,其目的应该是逐渐减少企业违法违纪现象的再发生,维护国家利益,维护财经法纪。没有纠正违纪的监督制度,就难以逐年减少以致杜绝违纪现象,造成违纪问题的反复。因此,应该建立制度,加强对纠正违纪问题的监督。
(二)帮助企业增强法纪观念,强化财会人员工作职能。检查部门在检查的同时,要积极向企业宣传有关财税法规和财会制度,主动帮助企业建章建制,经常组织企业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培训,以增强其法律知识和守法意识。财会人员执行有关财经制度、政策的职责,单位负责人不得干预。
(三)根据企业违纪问题的轻重程度,分别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企业违法违纪现象年年查、年年罚、年年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个人责任,以致不少人有恃无恐。因此,必须把对企业违法违纪的处罚同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切身利益挂起钩来,尤其对情节严重或屡查屡犯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只有单位领导重视,财会工作者努力,才能逐年减少违纪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对企业执行财经法纪的日常监督。要堵塞企业违法违纪漏洞,必须加强日常监督,把日常监督和一次性检查结合起来。财经政策法纪的严肃性在于贯彻始终,而不能寄希望于一年一查。因此应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机制,以预防为主,避免政策执行上的时紧时松。
此外,还应加强对罚没收入的管理,保证其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只有一起动手,上下努力,才能逐年减少违纪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