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培森、石坚在今年3月28日的《中国税务报》上发表文章说,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是地方政府实施其职能的基本保证,也是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关键一环,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税体系可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种是完全归地方所有的税种,包括财产税,即对遗产、赠与、房屋等课税;资源税,即经过进一步完善的资源税。第二种是一些和中央税性质相同的税种,包括地方法人所得税、地方个人所得税、地方土地税、地方社会保险税等。其课征对象、课征方法与相应的中央税种均相同,不同的是税负水平。但税负水平必须在全国各地之间实行统一规定。第三种是地方政府自行开征的税种,这些税种在各地不尽相同,可按具体情况灵活确定。如在证券交易比较发达的地区可开征证券交易税,在养殖业发达的地区可开征养殖交易税(只对其销售行业课税)等。
(方 文摘)